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战略和市科委“科技登山行动计划”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通过建设张江园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优化张江园区的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园区各孵化机构的科技创新服务能级和水平,以此加强创业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并促进其快速发展和成长,特制定《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 (二)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政府相关拨款和专项资金; (三)资金运作的增值部分和存款利息; (四)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对张江乃至浦东和上海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和促进的孵化服务平台和科技项目,经有关部门评审和认定,孵化资金在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开发利用、市场拓展、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四条 (资金划分) 孵化资金划分为以下专项: (一)孵化器建设资金; (二)企业国内外市场拓展资助资金; (三)知识产权转化资助资金; (四)科委创业孵化专项拨款张江配比部分; (五)经批准的促进张江科技创新的其他专项支出资金。
第五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孵化资金统一纳入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体系。 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孵化资金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资金拨付、跟踪监理等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同时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定期向张江园区办书面汇报资金拨付及项目运作情况。 孵化资金帐户设在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专款专用。
第六条 (项目审批权限) 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授权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按照以上第四条所列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受理申请、组织评审通过后拨付相应经费。
第七条 (申请及拨付程序) 1、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制定年度孵化资金预算并报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确定年度总额度,并提取3%作为资金管理费用。
2、创业中心向园区发布年度孵化资金申请信息。
3、园区企业和各孵化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创业中心报送孵化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情况等材料。 4、创业中心受理材料并进行初审后,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统一评审并确定项目资助金额,同时在网上进行公示,并报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5、创业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园区办同时予以拨付相关经费。
6、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7、创业中心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理并组织到期验收。
8、创业中心进行年度总结并向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对下一年度使用提出建议。
第八条 (监督检查) 孵化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附件)
1、关于加强张江园区孵化器建设的实施办法
2、关于支持张江园区企业进行国内外市场开拓的操作办法
3、关于促进张江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的操作办法
4、资金申请表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10月8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a611eb125c52cc58bd6bef0.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