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与社会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济职院字[201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院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推进科研和社会服务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从承担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取得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争取科研与社会服务经费、科研成果获奖等方面,对单位及个人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条 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的绩效考核采用积分制,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统计,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科研与社会服务情况及发放科研与社会服务津贴的依据。
第四条 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计分范围
第五条 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计分范围
(一)立项的国家、省、市和院级科研项目。
(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决策咨询、成果转让等各类社会服务项目。
(三)取得的国家专利。
(四)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辑、译著)、教材等。
(六)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章 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计分标准
第六条 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的计分标准:
取得各类立项的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其计分标准如下
(一)与校外合作,在立项文件或评审书上列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校名的纵向项目,主持人1万元以上、成员有0.5万元以上经费进院财务的按资助项目计分,没有经费进院财务的按自筹项目计分。没有列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校名的不计分。
(二) 院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博士基金项目按照《济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认级别。
(三) 各类社会服务项目,按照《济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认级别。
(四) 项目年度所得分值为:总分除以该项目计划研究年限,项目进行中间检查不合格者不计分。
(五) 2人以上合作的项目,项目年度所得分值分配为个人所得分值,原则上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情况分配:5人以下的,所有人可参与分配;5人以上的,参与分配的人数一般按5人计,特殊情况下,可以略有增加,但最多不超过8人。
(六)未按期结题的科研项目按每月2%扣分。社会服务项目若能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延期,没有经济纠纷,可以不扣分。若由于委托单位不同意而引起经济纠纷,首先根据项目经费变化降低级别,其次按每月2%扣分。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撤销的,扣回全部分值。
(七)各类纵向子课题降两个级别计分。
第七条 各类纵向资助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项目,根据实际到位经费情况,在项目结题年度予以加分,加分标准为:分值=金额(万元)×100
第八条 国家专利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若该发明由多人共同完成,由第一发明人分配各成员的分值。第一发明人为外单位的,要提交有效证明,同时按照5:3:2分配,4位以后不计分。
第九条 科研论文的计分标准
(一)科研论文是指在有国家正式出版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等刊物。
(二)论文级别及分值
(三)论文字数(篇幅)及其计算系数:
(四)论文被转载、收入目录索引的,首先按照中文核心期刊计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自然科学: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R”(社会科学引文索引),“MR”(数学评论),“PA”(物理学文摘),“CA”(化学文摘),“BA”(生物学文摘)。
人文社科:
“SSCI”(美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五)合作论文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计分(只计前三位)
2人 6:4 3人 5:3:2
(六)论文必须署名济宁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条 学术著作的计分标准
(一)学术著作注重学术性与学术价值,不包括一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出版物。
(二)学术著作依据其实际内容,分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级别,有争议的可提请有关专家裁定。论文集不计分。
(三)教材分部编教材(国家教育部指定的高校规划教材),省编教材(省教育厅指定的规划教材),自编教材(个人编写的非规划教材,院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合作教材(若干高校、若干地区合作编写的教材)。
(四)学术著作总分值计算标准是:
总分值=字数(万字)×10×著作类别系数。
(五)不同著作类别的计算系数如下:
(六)合作著作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计分。
2人 6:4 3人 5:3:2 4人 4:3:2:1
注:1.合著人数超过4人时,只计前四位;2.与校外合著的书,只有外单位名称没有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校名的不计分。如果所有作者都未署单位名称,能够出具有效证明,可以计分。
(七)该书著作有编委会(主编、副主编、编委),其分解计分系数如下:
1.若该职务人数不止一人,其得分值需除以人数。
分值=该书著作总分×职务类别系数÷该职务人数
2.若注明撰稿人具体完成章节的,其全部分值划分为二块,编委会与撰稿人各占其中1/2。
撰稿人分值=撰写字数(万字)×10×著作类别系数×1/2
编委个人分值=该书著作总分×职务类别系数×1/2÷该职务人数
3.专著撰稿人暂参照主编及实际情况分配计分。
4.特殊情况待定。
第十一条 获奖科研成果(包括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过的论文、正式出版的著作、科研项目的获奖),在获奖年度予以加分,加分标准为:
(一)国家级:原分值的100%。
(二)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原分值的80%、70%、50%。
(三)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原分值的60%、50%、30%。
第十二条 相关事项
(一) 同年度,一项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分;下一年度,同一成果获得更高级别奖励时,计算差值,追加计分。
(二) 科研成果奖励,以授奖单位的正式文件为准。
(三) 所有科研成果评奖,须经科研处统一上报,否则不予计分。
(四)多人获得一个奖项,由第一位获奖人分配分值。第一位获奖人为外单位的,要提交有效证明,同时按照5:3:2分配,4位以后不计分。
(五)院级获奖科研项目的计分标准参照市级执行。
(六)各类学会、研究会、研讨会获奖不计分。
第十三条 美术类作品计分标准(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音乐类作品计分标准(第一作者)
在刊物上一次发表一首或几首音乐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论文获得分值的70%计分。
第四章 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工资兑现为准)及类别系数定额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
第十六条 考核定额标准
(一) 按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定额年度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
(二)按照工作性质的类别系数
(三)对会计、经济系列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作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要求。
第五章 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考核统计范围
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总量的统计范围是学院当年全部在编人员的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6月1日以后进校人员不参与当年考核,新调入人员在调入前的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不在统计范围内。
第十八条 考核程序
每年3月份,由各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参加考核人员在上一年度内所完成的各种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将汇总表及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核准登记,并按规定标准加以折算和汇总。
第十九条 考核等级
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成绩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并作为对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自本办法实施起,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评优。任职期间累计完成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不合格者;不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发放科研与社会服务酬金,计酬标准为:超额部分,1分6元,根据各年度具体情况可上下浮动,并确定上限。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按照行政职务兑现工资的人员,会计、经济等系列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主动按照相应级别和类别系数要求,超额完成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的,按照上述标准一并发放酬金。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主动按照职务工资标准下限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和类别系数要求,超额完成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量的,按照上述标准一并发放酬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本办法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a38dffe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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