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企业股东人数超200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8 16:40: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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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企业股东人数超200人处理办法

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直接股东符合要求,但存在部分股东是持股公司或部分股东的股权结构复杂人数众多,造成间接股东的总人数远远超过200人,且存在代持等情形。律师对代持情形进行了清理、还原,但最终股东总数还是超过200人,而且公司不同意再清理,提出由省政府出文确认股东人数多是历史原因,当时并不违法,目前已无法改变。请问:此种情形如何处理为妥?

一、法律法规及会里规定

1、《公司法》修订沿革 ( 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第七十九条 【设立发起人的限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证券法(2005修订)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条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保监会培训

1)《2010年第二期保代培训》

股东200人问题

ü 把握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超过200人,合并计算

ü 特别提示:有券商问到,可否把股东超200人的上市主体,注册数个股份公司股东,每个股份公司股东包括100个股东,这属于故意规避200人规定,应予否定

ü 两个例外情况:(12006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2)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障碍

ü 对于2006年前与2006年后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思路是区别对待,证监会正在研究相关意见

ü 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为上市而进行清理,但如果决定清理,就一定要做好,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并且不要清理后马上申报,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合理把握申报时间

ü 信托持股意义不大,即使信托也要追到最终受益人;通过持股公司规避200人要合并计算

ü 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

2)《2010年第六期保代培训》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历史问题公司股东超过200人没有问题,可以正常上报。如果是2006年以后存在股东200人以上的情形,肯定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肯定不能报。

(3)2011年第一期保代培训》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

不能用合伙企业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 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则要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

二、解决办法

1、股份公司发起人超过200人,原则上需要清理,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

解决股东超200人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1)一种是通过股权转让,减少股东人数。如果被辅导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应该通过股权转让使实际股东人数达到50人以下。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价款是否及时支付等。如果被辅导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该通过股权转让使实际发起人达到200人以下。如上所述,股权转让过程必须合法合。此外,被辅导企业的股权转让不能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此外,即使是为了解决股东人数问题而进行股权转让,我们主张股权的变动也不宜过大,应控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的20%以内,从而不影响“三年连续计算”。 2)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以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或发起人数的规定。此种方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的受让成为公司本身。该方式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实现了注册资本或者是股本的减少。股权回购的合法合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股东应该自愿转让,转让协议应该合法有效,转让价格应该公平合理,价款应该即使支付,除此之外,股权回购还应该履行其他的法定程序。

2、除此之外,如果被辅导企业的股东超200人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比如说产生于1996年之前,且股东不愿意转让其股权给其他股东或公司,那么被辅导企业可以保持现状进行申报,将每个最终持有人显现出来,如实反映在申报材料中。监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部分个案有所放松,如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山东如意等公司均存在上述问题且已顺利通过IPO审核。但是,上述案例仅属个案,一般不具有可复制性。

2009保荐人培训-陈永民: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上市而进行清理。如股东自愿转让,需由中介对转让双方是否知情、是否自愿、是否存在纠纷进行逐一核查确认。股东的股东超过200 人,也不行,但如属小股东且本身就是上市公司的除外。城商行2006 年后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不行。委托、信托持股不行,清理也不能超过200 人。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为持股目的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但要看具体情况。

三、案例

控股股东为一家自然人超过200名自然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公司A主要从事各类钢制工具箱、工具柜以及钢制办公家具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其控股股东B公司持有56的股份,为1300多名自然人股东作为股东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控股股东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全部由职工持股。该情形符合相关发行上市条件吗?

解析:股份合作制系我国公司制改革初期,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形式。本案例中,控股股东B公司成立时间较早,具有实际生产经营业务,非一家仅为持有股份而成立的纯粹投资性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审核原则,在该种情形下,核定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名时不“打开计算”,即追溯到终极股东,而将其视作一名股东。

2010年第四次保荐人培训:要求保荐代表人对被清理出去的股东进行一一面谈,或者至少达到人数的90%以上;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

总之,解决办法:1、如有可能,最好请公证机关公证规范过程的关键环节;2、中介机构对被清理出去的股东进行尽职访谈,需要和每一名相关股东进行书面确认,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人数众多,难以逐一核查,应至少达到人数的90%以上。对于确实无法找到的个别人,可以依照已知信息处理,然后由控股股东作出或有负债承诺.

规范化解决股东超200人问题

——访山东证监局副局长尹奉廷

 

  本报曾做过一篇题为《山东中小企业遭遇上市困局》的报道,山东企业上市遭遇的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上周,如意毛纺顺利过会,对久久未能有企业登陆资本舞台的山东省而言,恰似一声春雷,送来了一场及时雨。

  其实,如意毛纺过会的意义远非如此,该公司是山东定向募集的老股份有限公司,曾在山东产权交易所上柜企业,曾因为“双超问题”(超范围、超比例)迟迟不能上市。此次如意毛纺顺利过会,在国内产权界引起不小的轰动。业内人士认为,山东如意毛纺吹起了上市号角,更大的意义是为山东定向募集老股份公司,有望闯出一条上市新路子。针对股东人数超200人等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山东证监局副局长尹奉廷。

  记者:如意毛纺能够顺利过会,是否意味着审核部门对“股东人数超200人问题”有所放宽?

  尹奉廷:如意毛纺此次能够顺利过会,确实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但从目前来看,如意毛纺的案例还不具备可复制性。企业能否上市,核心之处是能否“规范化”运作。山东是全国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省份,优质上市资源大部分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问题。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企业上市扫清障碍。股东人数超200人的公司,应谨慎妥善处理,保证所有股东由隐性变成显性,并购、回购必须依法行事,使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记者:大家都知道,股东超200人的情况主要由内部职工股造成,能不能介绍一下具体的表现形式有那几种呢?

  尹奉廷:一种是代位持股或隐名持股,即名义(显名)股东通过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确定代股关系,导致每名法定的股东背后有许多实际股东,是最普遍的一种方式。

  第二种是职工个人持股,即由职工直接作为股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持有公司股份。这种方式也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在集资职工人数超过50人或200人时将无法采取这种方式。且由于持股人数众多,管理难以到位。

  第三是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这种方式更为不妥。由于其社会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相矛盾,违反了《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民政部已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对于已形成的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情况,证监会的态度非常明确:职工持股会不得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证监会也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第四种情况是壳公司持股。即由部分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被辅导企业投资,实现间接持股。这种做法日益受到辖区被辅导企业和及其中介机构的青睐,但实际却很不妥当。首先,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次,这种做法存在着巨大的纠纷隐患。被辅导企业的各个股东原本地位相同,而通过壳公司间接持股的做法破坏了这种平等,必然会产生矛盾纠纷。

  记者:目前能够有效解决股东超过200人问题方式有哪几种呢?

  尹奉廷:我认为,解决股东超200人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股权转让,减少股东人数。如果被辅导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应该通过股权转让使实际股东人数达到50人以下。在此过程中,转让的合法合性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如转让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价款是否及时支付等。如果被辅导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应该通过股权转让使实际发起人达到200人以下。如上所述,股权转让过程必须合法合。此外,被辅导企业的股权转让不能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此外,即使是为了解决股东人数问题而进行股权转让,我们主张股权的变动也不宜过大,应控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的20%以内,从而不影响“三年连续计算”。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以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或发起人数的规定。此种方法与股权转让类似,只是股权的受让成为公司本身。该方式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实现了注册资本或者是股本的减少。股权回购的合法合同样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股东应该自愿转让,转让协议应该合法有效,转让价格应该公平合理,价款应该即使支付,除此之外,股权回购还应该履行其他的法定程序。

  除此之外,如果被辅导企业的股东超200人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比如说产生于1996年之前,且股东不愿意转让其股权给其他股东或公司,那么被辅导企业可以保持现状进行申报,将每个最终持有人显现出来,如实反映在申报材料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9ba698f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a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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