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协议合同样式(协议文本)

发布时间:2020-10-06 01:47: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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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3807



出口代理协议合同样式(协议文本)

  出口代理协议样式

  协议编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甲方: (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信箱:

  乙方:    (受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开拓出口渠道、在营销上发挥各自优势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出口其产品给甲方指定的境外客户(以下简称"外商")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协议书:

  一、总则

  本协议为建立甲、乙双方间法律关系的总协议,甲、乙双方将就每一批实际出口的货物签订具体的《收购合同》;双方所签订的每一份《收购合同》均自动受本协议约束,如有冲突,以本协议规定的为准。

  二、代理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其产品, 有关产品的具体数量、质量、规格、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目的港和保险等条件,由甲方与外商自行协定并且直接对外商负责。因出口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等问题而引起的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负责根据其与外商商定的交货期安排生产,并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三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出口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装箱情况等资料,并提供《商检换证凭单》,以便乙方按此资料向海关申报及履行相关手续。若因甲方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不符,而造成海关扣柜或处罚时,由此造成的延误船期和延期交货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海关处罚及其带来相应损失。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承担各自责任及费用。

  3、甲方负责安排远洋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租船订仓事宜,并及时将船公司提柜纸传真给乙方,并告知该船的截关日期;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柜纸安排提柜和由甲方工厂至深圳码头的拖车,并承担此段的拖车费用;乙方负责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并办理有关出口报关的一切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报关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负责在出口货物装柜后按照实际装柜情况填制《收购合同》,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盖章生效。

  4、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装箱资料后,应及时对甲方的出口业务免费制作全套单证。并安排报关出口。若非客观原因造成出口耽误而引起客户索赔,乙方应负责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衍生之费用。

  三、退税

  1、退税由乙方办理。

  2、甲方应在货物出口报关后三日内向乙方交付涵盖相关《收购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合法有效的增值发票及《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在此之前,乙方无义务向甲方支付相关《收购合同》中规定的税款。如甲方在货物出口报关后三十日内未能将上述票据交付给乙方,或甲方所交付的票据未能通过退税主管机关的审查,则甲方无权依据《收购合同》要求乙方支付《收购合同》规定的税款;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税款的,甲方应予退回。

  四、支付方式:

  1、定金支付方式:

  (1)乙方在收到外商支付的定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外汇款项按照 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甲方。或

  (2)乙方在收到外商开出的、以乙方为收益人并为乙方所接受的

  信用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到信用证金额的%按照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甲方。或

  (3)乙方在相关《收购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收购合同》项下货款总额的%支付给甲方作为定金。

  2、余款支付方式:

  (1)甲方负责催促外商在货物出口报关后日内将该批出口货物的全额外汇货款付到乙方帐户;乙方收到该笔外汇货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收购合同》的金额扣除乙方按照本协议本条第1款中已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后,并扣除%的手续费,将余款支付给甲方。或

  (2)乙方在货物出口报关并收到甲方所提供的涵盖相关《收购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合法有效的增值发票及《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收购合同》的金额扣除乙方按照本协议本条第1款中已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后,并扣除%的手续费,将余款支付给甲方。

  (3)乙方在外商开出的远期信用证得到开证行承兑后三个工作日内,《收购合同》的金额扣除乙方按照本协议本条第1款中已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后,并扣除%的手续费,将余款支付给甲方。

  3、无定金货款支付:

  甲方负责催促外商在货物出口报关后日内将该批出口货物的全额外汇货款付到乙方帐户;乙方在收到该笔外汇货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 的汇率将所收外汇折合成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五、收汇

  甲方应确保外商在货物出口报关后内将全部外汇货款支付给乙方,以便乙方核销外汇。如外商未能如约支付全部外汇货款,则:

  1、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其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已经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同时甲方负有在接到乙方追索通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该笔货款的义务,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利息损失和其他相关费用。

  2、乙方无义务按其与甲方所签订的收购合同支付货款且免除任何有关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3、如因外商不付款而导致乙方不能核销外汇遭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甲方应承担责任并补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六、核帐

  1、甲、乙双方于每月月末就本月所发生的业务往来帐目进行核对,并就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及《收购合同》执行的问题(如增值税票的提供、延迟收汇等)进行磋商,提出双方均可接受的处理意见。

  2、甲、乙双方就每月核帐结论及相关问题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作为下个月核帐的基础。

  七、其它

  1、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必须绝对保密,不得故意直接或间接向外泄露甲方商客户的有关商业资料(办理出口许可证、报关、外汇核销等手续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除外)。

  2、如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或汇率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3、本协议书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外经济贸易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规定执行。

  4、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5、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6、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公章: 公章:

  最新出口代理合同

  合同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20xx年1月10日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深圳;总金额:万美元,在20xx 年年底前履行完毕。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 双方权利义务:

  (一). 代理方:

  1. 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帐户。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 委托方:

  1. 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税务登记证(国税);

  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⑤ 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

  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 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 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若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

  4. 协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保证从代理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 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若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决定是否接受。

  6. 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 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并允许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发票传真给代理方确认。

  8. 保证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 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 承担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 对外商资信负责,承担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12. 保证在报关日后30日内将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单据交还代理方,并保证报关单、核销单的所有内容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内容一致。

  13. 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未能退税时,代理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索该部份退税款。委托方应在收到代理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份退税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三. 费用与代理手续费结算:

  1. 代理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退税外均由委托方承担,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为缴纳的,委托方应在每笔费用实际发生前转入代理方帐户,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本合同项下的出口费用包括:保险费、港口码头费、装运港市内短途运杂费、仓储费、出口检验费、检疫费、报关费、国内银行费用等。

  2.a.代理方负责接收国外客户t/t货款,该货款应于60天内汇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国外货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将货款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在核销单、报关单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后 3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货款按1美元:9.14人民币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支付的货款,将剩余货款按委托方的通知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 13%的退税款额)作为代理方的代理费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时,代理方未实际全部收汇,代理方对委托方就该笔货款保留追索权。如代理方在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二个月后在国税局依然查无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委托方有责任协助代理方向当地国税局查询。

  四. 违约责任:

  1. 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

  2. 自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1)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费用;(2)利息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3)货款本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对外贸易代理的有关规定。

  2.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六.其他:

  1.上述结算价双方将根据20xx年度实际退税时间及市场行情协商调整。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厂若需要代理方提供“产品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仅限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用,其内容若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3.如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变动,高于或低于1:8.26(不含本数)时,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中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5.如国税局对该产品出口退税比例进行调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数),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出口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的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与本代理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 代理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有关于出口代理合同范本

  委托人 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有限公司代理出口 产品,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委托人义务

  1.1 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1.2 对本协议以及代理人根据本协议与国外买方签订的外销合同的条款进行充分的了解, 对各方的权利义务, 各方免除或者限制各自责任的条款有充分的注意。

  2.代理人义务:

  2.1 如实提供与订立协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情况;

  2.2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委托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3 对外成交后,及时将外销合同副本送交委托人。

  2.4 办理出口所需的商检,报关,对外运输,并对外议付。

  2.5 根据外销合同收到外商的付款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付款当日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给委托人

  3.外销合同

  (1)接受代理人现采用的商品外销标准正本合同的固定条款。承认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承担这些合同条款对"卖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收到代理人交来的外销合同副本后,立即进行核对。

  如发现与其原要求有不符点,在收到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代理人。否则,视为委托人已接受该外销合同,承担该外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4.出口货物

  (1)委托人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并

  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包装。

  (2)提供货物的品质证明文件。

  5.费用

  (1)委托人承担代理人因代理出口产生的运输费、商检费、港口运杂费、仓储费、报关费、保险费及银行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2)根据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计算总货款,并根据此总货款向代理人支付___%的代理费。

  (3)上述的费用及代理费需在代理协议签订后__日内交付。

  6.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 若由于委托人原因未能在港口当局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关、纳税、商检、发运等有关手续,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因委托人违约给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需向代理人给付总货款___%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补偿代理人的损失, 委托人还需向代理人补足不足部分的损失。

  (二)代理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 因外商原因导致外销合同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 使代理人不能履行本代理协议的, 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在委托人书面提出要求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 代理人有义务向外商交涉索赔。

  7.争议解决

  若产生争议, 双方需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协议双方签字和/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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