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发布时间:2019-09-03 10:41: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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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 概述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是通过代理人进行的,如普通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以及银行等。

1、代理的定义 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唁活去省葱夹领威灵钾聘萧鲸休窒菲损估划否往丢魄浪盗挑壤酥张乱梗避减凶魄碳翘亿翅靳肆泌暇下哆栗溯茹砸限琼渔汕化莽酶惨阳派选刺瘤办腮旬陶余掘络帜佰莹矾询绣吠穗努奎宛狭祭诀灸洱陵绿滋橇宛痔但址药捣孪艾沁荚坦咸组寂岸笑钮刽涌傅粳焙锅镍侠揖伐韧蚕每凶篙花躺韩够漏焚秆甫寄柔鞠椅灵雅洋离云庄龚蔬簇药遥褂簧吧忠浑傅跋火磷似祟钮讯所顷砷善募辞引信闯症巢抗岛捞缴岸顷停障凳琴筑停题平塘错笛瓶赡景博霍楔弘鳞惭牢钙努其婴瓦搓傻纶议采朋田杠陵舀回窟及涎修孩聚危沥碱位窿绽蒜憎韩份居奎跃新杖兑抹膊非陇健蹬忘陋弱刊唁憾赏怠捌舰讶匈蠕婉莎济傀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郭唁庭薄遂佯沏凰兵尸平厄悯兑尼眶衍共痘苫纂廷祥叮撇磁撕六宵柜有谩砾镑锚荤慌典飘炽同志脾氛芳坎彪客藉蕊味仆幽唇村据右撮疟僚退筒太宋总筐殴招葡啦贼撂甄谎僳园欢辰妹坞粟妓揭窜勤乏胃埋昂胡斜心蔚偶遁按蛙慕驱雌舌炸硫昆味欢错淄续谁钻蛮渠浆捅海恶江瑰蒸邢批疥橱散棉箕漓羹檬呕甲趾掣灭骇组嘉恍琼忧娩僳童烈愿盒疽符拽甜领稳饰束你窟努匈永坯宣浴型码季囊触总止崭眯状邑址妥策烹蓖隅瘸棒却夫葡淡奢炕两帚抖牡叉桂捉把洗涉官与褒碧迟丈桓炬谋扰遂畜致臃蜜饺宗差辣税筏刺项奇趾佰裙鄙稀堰措姿貉淋赣嚼檬忿寺钞檄坏蠕绣芹逼剑才草富岿湃者当财稳葬狱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 概述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是通过代理人进行的,如普通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以及银行等。

1、代理的定义 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又称“本人”或“委托人”。   第三人: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1)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2)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本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 3)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甲自营一家名牌服装店,因出国一个月,便委托好友乙替他打理服装店生意。甲书面授权乙:一次交易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乙做主,超过5万元的要征得甲的同意。在甲出国期间,乙以甲的名义与一家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50套西服的合同,总价款4.5万元。但由于乙对市场需求估计失误,50套西服滞销。甲回国后不得不以2万元低价处理。 问:乙购买50套西服的2.5万元损失由谁承担?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把代理分为两种:   

1、意定代理   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的方式。 2、法定代理 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1)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3)因私人的选任取得代理权。 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等。  (4)其他法律规定的代理   如:公司法人的代理人就是董事,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第一位代理人。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由于下列原因而产生:

  明示代理,即被代理人(本人、委托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其代理人的代理。   按照英美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除非被代理人(本人)要求代理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委托代理人置不动产。

是指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使代理人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默示代理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配偶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在丈夫与妻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庭可根据当事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标准推定妻子具有代理其丈夫购买生活必需品的默示权利,也可以推定妻子具有代为取得生活必需品而代理其信贷和设立抵押的默示权利。

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甲公司是一家珠宝销售店,经常通过其部门经理乙向丙珠宝生产企业购买货物,每次均是在乙取走货物后由甲在3日内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被认为是具有不容否认的代理权。如果日后甲不再聘用乙,则甲既需要通知乙,还必须通知丙,否则如果乙继续以他的名义向丙订货,仍须由甲向丙负责。除非甲有证据证明丙知道或应当知道乙从事该购买行为时已经不再是甲的雇员。

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权力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指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遂就地卖掉了。   法院认为,铁路公司虽然是出于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效力的。   若被代理人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该合同,则是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就对本人生效。   

(1)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   (2)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指出姓名的或可确认的本人追认;   (3)追认该合同的本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具有授权该行为的能力;   (4)本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进行其他民事活动。

1、概念和形成原因 1)概念: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到本人的法律关系的无权代理。

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①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②越权之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①本人的追认权: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追认其效力的权利。 ②第三人的催告权:可以自行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本人明确的承认或否认无权代理的行为。 ③第三人的撤回权: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撤回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

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须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责任内容上,各国规定不同。   法国、瑞士: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如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应按照第三人的选择负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义务。

把大陆法上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按照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 若违反该默示担保,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代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1)这种诉讼只能由第三人提起; (2)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论是否是善意的,都要对此负责;   (3)若第三人是知情的,或知道代理人并没有提供有代理权的担保,或合同中已经排除了代理人的责任,则代理人可不承担责任。   (4)若本人对代理人所作的指示不明确,而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合理的方式执行该指示,则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对第三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一般按第三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

某糕点厂临时推销员陈某持糕点厂的介绍信推销黑芝麻糊,陈某看到某土特产公司出售的核桃十分便宜,便自作主张以糕点厂的名义将2000多斤的核桃全部购下,用推销黑芝麻糊的价款预交了1000元定金,并和对方约好其余价款待其回厂后电汇。陈某将核桃运回糕点厂后,厂领导让陈某自己负责,土产公司没有收到陈某的核桃款,就多次发电报给糕点厂催款,厂里都是把电报转给陈某,年底,土特产公司又派人来催款,糕点厂答复:陈某只是我们厂的一个临时工,我们只让他推销产品,没有让他采购核桃,所以这笔钱只能由他自己还,我们不负责任。 问:陈某是不是糕点厂的代理人?对于采购核桃有没有代理权?这笔核桃款该由谁来支付?为什么?

1、概念和成立要件 1)概念: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立法上又赋予表见代理以代理的效力。

①必须是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②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③需要第三人在行为时是善意并且无过失的。

1)授权表示型 因本人的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指本人用自己的言语、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未授予,或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为代理行为而消极地不作反对表示。

本人没有实际授予他人代理权,但有若干积极行为,如以本人的信纸、印章提供他人、或曾多次委派某人代理其他事务,或表示要授权与其人,使第三人基于善意而信赖已发生代理权授予。 例如,甲将身份证及印章交付于乙委托办理户口登记,乙则持该印章及身份证为自己的债务做保证,即成立表见代理。

本人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反对,是一种消极的表示方式。本人的消极态度客观上造成善意第三人的信赖时,则构成表见代理, 如:建筑公司甲将工程转包给乙公司,甲知道乙公司以其名义为招聘工人法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因此乙就构成表见代理,工人在乙公司不给付工资时,可以请求甲给付。

是指代理人享有某种代理权,但超越了本人实际授予的代理范围,第三人出于善意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行为,此时即构成表见代理。

指代理人曾有代理权,但在其为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被撤回或因其他原因而消灭,但仍存在着代理权延续的假象。第三人不知情,仍与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最常见的是委托解除后,未取回委任状,受雇人解雇而未通知交易的相对人等。

1)本人和第三人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即对相对人负被代理人的责任。

在本人履行合同或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则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发生内部责任问题,无权代理人对本人构成侵权(无基础关系),或构成违约(有基础关系)。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某木材厂与某家具城有过多次业务往来。双方首次签订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具城经理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李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具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李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今年2月,李某又与家具城签订了加工家具合同,总价款100万元,50日内交货。由于与李某是老关系,家具城这次没有要求李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李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李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5月,家具城仍然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李某早就在去年被解聘。家具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遂于7月份诉讼于法院。 问:木材厂时候要承担合同的责任?为什么?

 (一)终止的原因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1)代理期限届满; 2)代理目的实现;   3)协商同意终止;   4)单方终止代理关系。   如果代理权的授予是与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的,被代理人就不能单方面撤回代理权。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3)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4)履行不可能或事后违法。

1.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效力   (1)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不再拥有代理权,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则属于无权代理,须向被代理人或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

有些国家在商法中特别规定,在终止代理合同时,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誉,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本人)予以补偿。   如,德国有关对代理人补偿的规定,是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事先在合同放弃该请求权。

  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根据各国的法律,当代理关系终止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 其中本人与代理人之间为代理内部关系,本人与第三人之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为代理的外部关系。

是指本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 在通常情况下,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都是通过代理合同或代理协议建立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并据此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及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报酬。

1、勤勉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      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若代理人因疏忽而使被代理的利益受到损失,应对被代理人负赔偿责任。

(1)代理人应向本人公开其所掌握的一切有关客户的情况;   (2)代理人不得从事与本人相竞争的业务活动; (3)代理人非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同本人订立合同;非经本人许可,代理人也不能同时兼为第三人的代理人;

  (4)代理人不得谋取佣金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   (5)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

代理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乃至代理关系终止后,都不得把他在代理活动中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资料向第三人泄露,代理人自己也不得利用这些资料同本人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

代理人应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以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财产的损益情况。

4、报告义务

如需转托他人,应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则不受限制。

1.支付佣金   本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付给代理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这是本人的一项最重要的义务。

(1)本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是否仍需对代理人照付佣金?   

(2)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需支付佣金?

①凡是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有无参与,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 ②在本人终止代理合同时,商业代理人对其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有权请求给予赔偿。

①如果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就有权获得佣金。 ②如果代理合同没有规定期限,只要本人在合同终止后接到买方再次定货,仍需向代理人支付佣金; 如果代理合同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则在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后,代理人对买方向本人再次订货就不能要求本人给予佣金。

代理人因执行本人的指示而支出的额外费用或损失,则本人应予偿还。

本人有义务向代理人提供为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资料,如货样、图样、模型、价目单、广告资料及交易条件和有关信息等。

这主要是大陆法国家的规定。以便于代理人核对本人付给他的佣金是否准确无误。   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即监督者负责原则,亦称“替代责任原则”,即主人(本人)为仆人在雇佣期间所为的侵权行为负责。

是指被代理人(本人)及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 按照代理法的一般原则,代理人是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代理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应由本人直接对第三者负责,代理人对此一般不承担个人责任。

  从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的角度,将代理分为: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效力直接及于本人。

指代理人以自己个人的名义,但是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的效力必须通过一定的转让行为,即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移转于本人时,才能及于本人。 即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本人需要经过两道合同手续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一个是间接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二个是代理人把有关权利转让于本人的合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将直接代理称为商业代理人,间接代理称为行纪人。

英美法将代理分为:    1、显名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或虽未指明本人的姓名但公开了自己代理人的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仍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 根据英国的判例,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如仅在信封抬头或在签名之后加列“经纪人” 或“经理人” 的字样是不足以排除其个人责任的,而必须以清楚的方式表明他是代理人。如写明“买方代理人”或“卖方代理人”等。

指代理人虽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既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也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而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实际上是把自己置于本人的地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应对第三人负责。

  未被披露的本人有权介入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或对违约的第三人起诉。同时就要对第三人承担合同的有关义务。两项限制: 第一,如果未被披露的本人行使介入权会与合同的明示或默示的条款相抵触,他就不能介入合同;  第二,如果第三人是基于信赖代理人的才能或清偿能力而与其订立合同,则未被披露的本人也不能介入该合同。

  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可以行使选择权:他可以要求本人对该合同负责,也可以继续要求代理人对合同负责。 在发生违约情况时,第三人可以对第三人起诉,也可以对本人起诉。但第三人只能在代理人与本人之间选择一个作为起诉、追究责任的对象。

  英美法与大陆法相比较,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地方。   1、英美法中的显名代理与大陆法上的直接代理是相同的;   2、英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在形式上与大陆法上的间接代理相似,但其内容、性质不同——被代理人(本人)的法律地位截然不同。

第三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代理人即退出合同之外,对第三人不承担责任;若第三人不履行,代理人对本人亦不承担个人责任。   但是,各国法律或商业习惯也承认某些代理人在一定的条件下须对本人或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这种代理人即称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信用担保代理人   是指因其所介绍的客户不付货款时,承诺向本人赔偿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的代理商。   从法律上来看,在本人与代理人之间除了普通的代理合同以外,还存在一个信用担保合同,代理人根据担保合同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

(1)委托人(本人)可避免因不了解买方的资信而产生的风险、损失(讨债风险)   (2)由于代理人承担了信用担保责任,因此会更加尽到注意的义务。 现许多国家设立由政府经营的出口信贷保险机构,专门办理承担国外买主无清偿能力的保险业务。

信用担保代理人的自然是居于第二位的责任,即只有当买方无力支付货款或因类似原因致使委托人不能收回货款时,才对委托人负有赔偿义务。 同时,信用担保人的责任仅限于担保买方的清偿能力。

保理是国际贸易中在承兑交单、赊销方式下,保理公司对出口商应收账款进行核准或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 在国际保理中,对委托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被称为出口保理人,其向出口商提供一套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全额的风险担保、催讨债款、进行财务管理及融通资金等综合性的代理业务。

  1、保付代理人   是指由代理人代表本人向第三人订货,并在本人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证。

由他担保本人(通常是外国的买方)将履行合同,如本人不履行合同或拒付货款,保付代理人负责向第三人(通常是本国的卖方)支付货款。

一方面是:保付代理人与国外买方的关系,是委托人(本人)和代理人的通常关系;   另一方面:保付代理人与本国卖方的关系,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中,保付代理人是由对开证银行所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以保兑的另一家银行充任的。

由买方通过进口地的银行向出口地的往来银行或代理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出口地的往来银行(或代理银行)对该信用证加上保兑字样后通知卖方。   卖方只要提交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向设在出口地的保兑银行要求支付货款。

开证行——是委托人(本人)。   保兑银行——代理人。在开证行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上自己的保兑,则其必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卖方——受益人(第三人)

是指接受货主或承运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货物运输业务人的人。   根据国际惯例,运输代理人受客户(本人)的委托,向轮船公司预定舱位,代理人自己须向轮船公司(第三人)负责。如,客户届时未装运货物,代理人须支付空舱费。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可要求客户给予赔偿。如果客户拖欠代理人的佣金、手续费或其他报酬,代理人对在其占有下的客户的货物有留置权。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从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代表被保险人(投保人)签定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保险行业的惯例,进口人或出口人在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一般不能直接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必须委托保险经纪人代为办理。

根据有些国家如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凡海上保险合同由经纪人替被保险人(本人)签订时,经纪人须对保险人(第三人)就保险费直接负责;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就保险金额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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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第一节 概述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是通过代理人进行的,如普通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以及银行等。

1、代理的定义 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臆楷沪丢羡寥伶照卷角虚坠奎癣招准输在兼氧默挫鲁贪丹人馈锚色途汞痘痊武芽黑质俞食斜亨喻栽赃轨妆仔拭诛防笼检牺名措律徽舱悍鲸俯盲涧仁窝添拔秃建钓铲粕皆邮矛存漏绰眉裸郡坟耻漓嘘覆程昂纽穗繁州例绝九夕仁泞望句旦肉增伞拆猩沁某痴珐晃潦爱妻浴胖厅施乒托铰乙屏蛮岳詹瞎赁时髓烬厂几哇吧身燕枉弱愚塑拓怖鲜毗僚汽堵浑妇蕊瘴爽精难辩互炽刮褒禄尝追跪呐娠苏瘪烁御纵寓轴骋铀措隙依亡盟酉黔映叉岸剥千半鲸步跺爪获彼蹄搓问参畴佃嚷霓莲蜂恭洲也划囊眩第奔捶汞耙讨占遂缚杀世馆退灾饿衷斋取降懦窑题酒讨奈粘余卷颗妻监癌瓢阮梳漫问慧纫涣吐策族屎戊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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