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考勤和规范请销假
制度的通知
镇机关、镇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屯昌县治理“干部走读”工作暂行规定》(屯组字〔2012〕27号)、《中共屯昌县委办公室关于健全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屯委办〔2012〕8号)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干部职工在法定工作日(除公务外出之外)或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期间,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实行签到制度。
1、白天签到时间为上午8:00前签到、12:00后签退,下午14:30前签到、17:30后签退;夜晚值班签到时间为20:30前。未在规定时间签到或签退的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缺勤。工作日中午原则上要住镇休息,不能离开工作地;值夜班的镇领导要住镇,值班干部原则上要求住镇。
2、干部职工参加上级部门会议、培训、学习的,应事前告知党政办登记备案,视同公务。上班时间因公离开单位的(含下村工作),须向党政办说明去向,并做好登记,办结事情后,应及时回到工作岗位 。
3、干部职工考勤制度具体由镇党政办负责组织实施,镇纪委、镇监察室监督实施过程。法定工作日白天考勤登记由党政办负责登记,夜晚值班和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考勤由带班领导负责登记。镇纪委每周将进行2次不定时抽查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并将抽查结果报告镇党委;每周一前,党政办要将上周干部职工考勤结果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并在镇干部例会上通报,接受监督,同时报送镇纪委备案。
4、干部职工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完善请销假制度
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1、因病、因事请假均须填写《坡心镇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说明事由、去向,请假的起止时间及联系方式等。普通干部职工请假半天由镇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由镇长批准,请假2天及2天以上由镇党委书记批准。副职领导干部请假由镇党委书记批准。
2、干部职工请病假须持医院相关证明,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3、因病、因事均须预先请假,因故不能预先请假的,需及时通过电话告知,并于事后补填《坡心镇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
4、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需要续假的,应提前报告,续假与请假审批权限相同。
三、明确假期时限
为进一步规范假期,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对以下几种常见特殊假期进行明确。
(一)病事假
病事假:病假超过二个月以上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单月事假原则上不能超过2天,一年事假期限原则上掌握在10天以内。
(二)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
1、婚假:晚婚人员(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受15天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产假:晚婚晚育的,产假为135天。女方晚育的,男方照顾假为7天。
3、探亲假: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在本省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已婚人员每4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未婚人员每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若有特殊原因的,可2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夫妻两地分居(指一方不在本省)的,每年可探配偶一次,假期为30天。
4、丧假:直系亲属去世,丧假1-3天。
5、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应征得镇主要领导同意。
(三)休假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正式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5天;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满21年及以上者休假15天。
2、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3、休假一般由干部、职工本人提出或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报镇主要领导批准。镇主要领导休假须报经县委领导同意。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上班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干部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警告。无故擅自离岗1次的,由镇纪委予以警告,本人做出书面检讨。
2、诫勉谈话。无故擅自离岗2次的,由本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当年不得列为评优的对象。
3、通报批评。无故擅自离岗3次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报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4、岗位调整。凡擅离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进行岗位调整。
5、降职使用。被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的干部,工作一年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给予降职处理。
6、免去职务。被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或降职使用的干部,如继续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给予免去职务处理。
7、辞退。符合辞退情形的,按《公务员法》、《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进行处理。
8、责任追究。对在管理范围内出现干部职工连续违反上班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严重影响工作或群众反响强烈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中共坡心镇委员会
2015年3月26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7339cc1852458fb760b5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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