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学辨析

发布时间:2015-01-28 21:50: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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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学辨析

[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具有生命力的制度创新。于我国而言,资产证券化从引入到试点,再到成型,经历了理论的磨合和实务的考证。资产证券化概念的引入及体系的构建从运用性到操作性逐步展开,大致经历了雏形探索离岸证券化试点试点扩大化的演化,最终形成了以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为标准模式的两类证券化试点。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辨析;法律行为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体系下,主要采用信托结构而设计的融资产品。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在证监会的监管体系下,将非金融企业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收入的特定基础资产转移至证券公司,并通过客户资产专项管理计划发行证券化产品。本文基于法学视角,展开如下辨析。

一、法理基础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信用体制创新,在充分发挥市场信用的资产组合功能与中介信用的投资者组合功能的基础上,打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隔阂,创设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机制,最终实现将间接融资直接化以及体制上的杂交优势。如果单从信用这一层面去追溯资产证券化的价值理念,笔者曾为相信人相信物相信钱(指向的是现金流)而困扰,证券化的各方参与者究竟基于何种理念而积极投身证券化的实践。笔者认为二者也存在区别。信贷资产证券化始于不特定的众多借款人,终于不特定的众多投资者,涵盖了从传统的借款人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过渡,即从人的信用钱的信用。然企业资产证券化始于某个特定的企业的某项或多项财产,终于不特定的众多投资者,表征的却是从企业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过渡,即从物的信用钱的信用

二、法律行为

(一)参与的法律主体

资产证券化创新在于它是在不同部门、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关联效应的综合性联动,具体涉及到银行、信托、证券等多个金融部门,以及借款人、投资者、中介组织等多元化利益主体,具有典型的跨市场、跨机构的创新性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71e56f58762caaedc33d40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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