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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2 08:56: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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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1.3(共3页)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性别民族


原登记事项

粘贴处

性别民族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粘贴处

政治面貌文化程度

经营者
职业状况

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业状况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电子邮箱
名称
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组成形式
员姓名


证号码

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姓名

证号码

经营范围

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地区//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______乡(民族乡//街道)______村(路/区)____________


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地区//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自治旗//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经营场所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资金数额
(人)(万元)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人)(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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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1.3(第2页)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须知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事项。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4.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5.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5b581c375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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