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经典

发布时间:2019-09-20 23:08: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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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考勤和休假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工作秩序,维护员工权益,实现员工身心愉悦的目标,努力做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考勤与休假管理的组织与职责,考勤、休假、请假审批,考勤与休假的待遇以及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考勤与休假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合规、统筹协调、优化管理、提高效率,如实记录、统计本部门员工正常出勤、迟到、早退、旷工、加班以及请休假等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五条 本办法依据以下规范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514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08年第1号令)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122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考勤与休假的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以下职责:

(一) 制(修)订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二) 及时准确统计汇总全公司员工的考勤和休假情况;

(三) 正确计算考勤与休假期间的待遇;

(四) 办理员工的请销假手续;

(五) 建立健全考勤与休假台帐。

第七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以下职责:

(一) 执行公司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二) 及时正确、准确记录并按时上报本部门员工的考勤与休假情况;

(三)督促员工办理请销假手续;

(四)建立健全本部门员工考勤与休假台账。

第三章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于每月3日前通过人资信息平台输出《部门月度员工考勤统计表》(见附件1),加盖部门章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发放薪酬和福利的依据。人资信息平台电子版考勤每月4日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归档、封存,同时生成下月考勤明细。其中:

(一)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勤工作,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计;

(二) 其他员工的考勤工作,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统计。

考勤管理流程见附件2:《考勤管理流程》。

第九条 考勤时间

(一)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二) 上班时间:

1.正常白班:

按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2.运行倒班:按公司五班四倒运行倒班制时间执行。

(三) 考勤周期: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考勤周期。

第一十条 迟到早退

(一) 工作日内,员工迟于上班时间进入厂区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离开厂区为早退;

(二) 迟到早退处罚(1个考勤月内)。

1.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内的,本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2.超过3次的,每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工1日处理。

第一十一条 旷工

(一)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一个月内累计超过8小时或者一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2.以虚假理由请假以及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以及假期已满不办理销假手续的;

4.申请调离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

(二) 旷工处罚

1.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发薪酬;

2.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30天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十二条 加班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员工加班,保障员工休假权利。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根据《公司加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第一十三条 员工享有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期。

第一十四条 法定休假日

(一) 国家法定的员工带薪假期(逢星期六、日,则在工作日补假);

(二) 国家法定部分员工的带薪假期(逢星期六、日,则不补假)。

第一十五条 婚假

员工结婚享受3天的婚假;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婚假增加7天,可延长至20天,婚假必须一次休完。再婚不再享受晚婚假。

第一十六条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予3天的丧假,并按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一十七条 产假、护理假

女员工享有产假;属于晚婚、晚育者,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时可享受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生活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护理假为20天。

女员工产假分为生育产假和流产假两种:

(一) 生育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员工晚育的(年满24周岁初育),增加产假30天;

4若产假期间包含法定节假日,不另外补假;

5.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除法定的产假以外,延长的假期比照病假处理。

流产假

1妊娠不满12(含)周流产的,产假为15天;

212周以上16(含)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

316周以上28(含)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三) 孕期和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或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各部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公司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半天哺乳时间。

第一十八条 探亲假

(一)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以上,且与配偶或父母异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探亲假;

(二) 假期分类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员工本人自愿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可两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在公司工作满四年,需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配偶被公派出国(境)学习、进修、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年限在3年以上且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员工可向公司申请不超过2个月的出国探亲假,费用自理;

5.员工探望自费出国留学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假待遇;

6.员工探望配偶、父母,可酌情另给予路程假;

第一十九条 年休假

(一 凡与公司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 年休假期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各部门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由部门申请,可延期到次年3月份;

(三)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 本年度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病、事假合计超过40天,以及待岗3个月以上

第二十条 事假

员工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的,在年休假未休满之前应先休年休假;已休满年休假的可以请事假。

每次事假期限为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病假

(一) 员工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可以请病假;

(二) 员工患职业病、工伤医疗期,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同一年度内,如同时享有探亲假和年休假,应在年休假期间探亲;如果年休假假期短于探亲假假期,可补足至探亲假的天数,探亲假超出年休假的天数按探亲假进行考勤

第二十三条 年休假、婚丧假、事假的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在内;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和连休病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在内。年休假未休完前不得休病假、事假。

第五章 请假报批

第二十四条 员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审批程序如下:

(一) 员工请假均须填写《员工请销假审批表》(见附件3),说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 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须于上班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三) 口头请假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超过3个工作日后按旷工处理;

(四) 员工请病假3天以上的,还需提供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A类定点医院或纳入医保范围内的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

具体请假程序见附件4:《休假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 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员工请假,由人力资源部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 部门经理助理以下员工,经本部门经理签字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假期超过7天者,均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满能够按时上班的,应持请假手续于3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在上班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假期待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哺乳期、护理假、年休假期间,薪酬福利照常发放。

第二十八条 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期间,生育补贴全额发给个人。劳保、福利、补充保险照发,并为其代缴纳社会保险,奖金(月度奖、年终奖、安全奖等)按在岗期间时间段核算发放,假期结束后将产假期间公司为其缴纳的保险额(个人部分)从个人月度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业病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病假期间按以下标准确定薪酬待遇:

(一) 全年累计休病假在10天(含)以内的,薪酬福利照常发放,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按出勤率在月度绩效奖金中进行二次分配调整;

(二) 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10天不满1个月的,每超过1天,扣发1天的浮动薪酬;

(三) 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含)1个月,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改发医疗期病假工资,它包括货币化的各项福利费和一定比例的固定薪酬。固定薪酬比例标准为。

1.工龄满20年的,为固定薪酬的100%

2.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固定薪酬的95%

3.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固定薪酬的90%

4.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为固定薪酬的85%

5.工龄不满5年的,为固定薪酬的80%

6.按以上标准确定的固定薪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

规定医疗期内,经确诊病(伤)愈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从上岗之日起,按照原标准足额发放薪酬福利;岗位变动的按新岗位对应的标准发放。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探亲假

员工休探亲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奖金停发。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第三十二条 事假

每请事假1天,扣发1天的固定及浮动薪酬。当月事假天数超过10天,除按规定扣除工资之外,扣除全月奖金。

第三十三条 加班

(一) 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 支付加班工资(参见《公司加班管理办法》)。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不定期组织对考勤与休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各部门如违反本办法,出现下列情况者,考核该部门200元。

(一) 班组或部门无考勤记录者;

(二) 各部门专(兼)职考勤员必须每日填写员工考勤表,不得在周末或月底一次性填写,否则,按考勤记录不及时处理;

(三) 检查出勤与考勤记录不符或报表不符者;

(四) 逢休息日、法定日后延外,每月3日前不及时报送考勤者。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1部门月度考勤统计表

2.考勤管理流程

3员工请销假审批表

4.休假审批流程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员工请销假审批表


附件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563929d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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