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申 请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
序号:
申请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
申请销售的安全专用 产品的名称、类型及型号 | |||
产品的主要功能及使用范围 | |||
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安全专用产品检测结果报告(复印件);
3:防治计算机病毒的安全专用产品须提交公安机关颁发的计算机
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签名
年 月 日
批准日期 | (批准机关章) | |
批准证书编号 | ||
批准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的名称、类型及型号或不批准理由 | ||
申领销售许可证的生产者应当遵守:
1.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安全专用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固定位置标明“销售许可”标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销售许可”标记的安全专用产品。
2.销售许可证只对所申请的安全专用产品有效。
当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时,必须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
3.销售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4.不得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4d78b2ab4daa58da0114aff.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