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书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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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书复函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11108日下发给我局的检察建议书(朔检预建字[2011]5号)已收悉,我单位领导十分重视,召开局班子会议做了认真研究,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结合我县药品市场实际情况,做了如下工作措施: 一、认真宣传学习《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规定
一是组织了全体干部职工对《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内容进行了集中学习,并对比《刑法》第141条内容,重点把握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行为犯、加重处罚的情节、删除罚金刑中关于数额的具体规定等三处内容。
二是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讲解,向药品零售企业等涉药单位宣传《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内容,引导其守法经营。
二、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检查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等23条的规定,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1012日起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药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三、严格审核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
201151日起,我局共查处4起使用假劣药品案件,无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在今后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此类案件,将严格审

核,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绝不以罚代刑。
近几年来我县药品市场秩序较好,连续多年全县无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但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目前,我县药品市场仍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近年来我局也查处了一批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案件,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处罚,但销售、使用假劣药品案件仍时有发生。今后我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照贵院提出的意见建议,严厉打击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维护我县药品市场秩序,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阳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46aa008bf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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