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就业援助职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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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就业援助职能的建议 晶① 孟繁元② 【期刊名称】辽宁经济 【年(,期】2010(000001 【总页数】2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问题之一。在解决失业和促进就业上,特别是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上,政府、市场和劳动者所起的作用和应尽的义务是不同的,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占主导地位并具有特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方面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与一般劳动力相比,困难就业人员在生存状况和求职困境方面呈现出经济实力差、文化程度低、就业渠道窄、风险应对力差、政治影响力弱等特点。 为了妥善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我国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有关就业援助的文件,提出了各种解决对策,在实践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我国现行就业援助的主要方式 纵观各级政府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所采取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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