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0-04-29 01:14: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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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 学校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三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及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组织〕

第四 办学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五 本单位接受审批机关德阳市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德阳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 校址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载明:具体举办单位或个人,举办者对学校应有的权力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学校专业设置、短期培训项目)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教育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十一 办学层次(载明:主要开展什么层次、类型的教育或培训)

第十二 办学形式(载明:全日制、函授、短训、具体学制等)

第十 招生对象

第十四 办学规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 决策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本文本以理事会为例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人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人组成(不得少于五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六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八)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罢免、增补理事;

(十)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第十七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经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二十二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 本单位院长(或校)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负责与校外相关单位联系合作开发人才资源和教育资源促进成果的情况,培育学生社会实际能力;

(十)负责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其它授权事宜。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 事会成员的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的会议和活动,有议事、决策、表决的权利;

(二)在董事会中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对学校工作能够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对学校建设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能够获得学校给予的荣誉和奖励。

十六 事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董事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协助学校沟通关系;

(三)维护学校名誉,关心学校发展,为学校工作献计献策。

第二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八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院长(校长]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

举办者承诺:1将其投入民办学校的资金、受赠的资金、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资金积累等全部存入学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收支两条线2、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所有资产及其收益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举办者不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不非法转移资产3亮证收费,票据使用规范,按学期收费。

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发展,其中(一)发展基金占 %(不得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二)福利基金占 %;(三)风险基金占 %;(四)其它占 %。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三十五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载明:不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及取得合理回报的程序

第三十 依法确立学校法人单位会计主体地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 教学和学生管理

第四十 教学(必须载明开办专业、执行的相关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计划及教学大纲)。

四十 学籍管理

第四十 毕业(结业)形式(证书的颁发和审核)

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

第七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等发生变化或因分立、合并等事项变更时报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四十 本单位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如自行终止须注明自行终止事由)。

第四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 本单位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理办法。

第五十 学校终止由董事会表决经过,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2bf7d1e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f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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