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3003号
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106室。法定代表人梁肇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桥,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106室。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2号楼608室。法定代表人刘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思源,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委托代理人唐怡水,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铁科院西7楼。被告刘益,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4号楼3单元1层。委托代理人张思源,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被告唐怡水,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铁科院西7楼。委托代理人张思源,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刘益、被告唐怡水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刘益、被告唐怡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刘益、被告唐怡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五百零五元(已交纳)。财产保全费五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鉴定费一万五千元,由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卢正新代理审判员 陈 坚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OO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书 记 员 白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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