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应急管理知识竞赛题库

发布时间:2020-09-13 03:43: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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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应急管理知识竞赛题库

xx年应急管理知识竞赛题库

一、单选题(共11题)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旨在通过推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数字化标准,构建以企业基础信息采集、分类分级为基础,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指引导则为支撑,以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为核心。

2、生产经营单位1个月不登入信息系统上报的,给予红色灯显示,直接列为重点检查抽查对象。

3、生产经营单位连续3个月不登入信息系统上报的,将直接列为隐患排查治理“黑名单”,实行重点跟踪督促管理,责令限期1个月内改正。

4、各级各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查实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抽查的重点,检查记录要实时录入信息系统,形成闭环管理。

5、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的,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九一条,责令限期改正。

6、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二六条,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7、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各县(市、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培植3-5家典型示范单位,认真总结经验,组织学习交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10、各县(市、区)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综合督查的重点内容,列入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指标,每季度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年底进行一次总考评。

11、年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考评不合格的,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不能评为优秀单位,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多选题(共1题)

1、企业要建立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制度、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等各项规章制度,真正促使“行业有标准、企业有清单、车间有表册、岗位有卡片”落地生根,达到有效预防事故的目的。

三、判断题(共28题)

1、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泉安委〔xx〕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的隐患,按规定及时整改的,免于处罚。

2、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泉安委〔xx〕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整改但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动上报的,从轻处罚。

3、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泉安委〔xx〕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上报但监管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属实的,从重处罚。

4、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泉安委〔xx〕5号)规定,《车间隐患自查表册》要张贴在相应的车间公示栏上,《岗位隐患自查卡片》要张贴在相应的岗位上。

5、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泉安委〔xx〕5号)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实时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并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隐患具体情况,选择性上报至监管部门,每月至少要上报1次当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泉安委〔xx〕5号)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实时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并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隐患具体情况,选择性上报至监管部门,零隐患也要上报。

7、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泉安委〔xx〕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时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1个月不登入信息系统上报的,给予红色灯显示,直接列为重点检查抽查对象。

8、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泉安委〔xx〕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实时将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信息系统,连续3个月不登入信息系统上报的,将直接列为隐患排查治理“黑名单”,实行重点跟踪督促管理,责令限期1个月内改正。

9、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泉安委〔xx〕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上报但监管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属实的,从重处罚。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的,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九一条,责令限期改正。

10、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泉安委〔xx〕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上报但监管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属实的,从重处罚。

11、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泉安委〔xx〕5号)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的,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九一条,责令限期改正。

12、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泉安委〔xx〕5号)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逾 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0b08ddcaf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d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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