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15 10:35: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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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州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徽州古建筑保护,规范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徽州古建筑(以下简称古建筑)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古城、古镇、古村、古街等空间形态类和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书院、古戏台、古码头、古塔、古桥、古亭、古道、古井、古碑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1911年至1949年间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是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通过迁移重建进行的保护利用。古建筑保护原则上以原地保护为主。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迁移古建筑保护利用。

  迁移古建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第五条 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

  第六条 迁移的古建筑只限于保护利用,禁止非法买卖。

  第七条 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须向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迁移保护利用方案。

  迁移保护利用方案须经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须经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批后,方可迁移。

  第八条 古建筑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保护利用,如因加强文化交流、对外宣传等需要迁移出本市范围外,须经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迁移。

  迁入本市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的古建筑,建筑风格风貌应与当地古建筑相统一,经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古建筑的迁移保护利用应当在县(区)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迁移的古建筑进行测绘、登记、拍摄,建立档案。

  第十条 迁移古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文物保护的相应资质,并按照保护利用方案严格实施。

  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的迁移应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安全实施。

  第十一条 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由古建筑所在地县(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

  跨县(区)迁移保护利用的古建筑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规划、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对为古建筑迁移保护利用做出一定贡献的迁移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奖励。

  第十三条 迁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迁移古建筑的;

  (二)未按照迁移保护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的;

  (三)在迁移过程中,造成古建筑及其构件流失或严重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07bab1caef8941ea66e0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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