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

发布时间:2010-12-29 12:39: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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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张某(19665月生)与王某(19671月生)是同村村民,19892月二人确立恋爱关系,第二年101日举行婚礼并宴请亲朋好友,但未履行结婚登记。之后王某与张某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王某于1992年生育一女孩。至1999年.张某和王某共同盖了5间瓦房,并置备了手扶拖拉机一辆及一些家用电器。

 张某和王某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很好.张某在外跑运输,王某则在家里种植家里的农田,二人家中生活条件比同村多数村民要好。1999年,张某在县城找到一份专为某公司运输货物的稳定的工作,经与王某商量,张某在县城租了套房子准备长期干下去。2000年春,张某在城里认识了个体户刘某,两人逐渐产生感情,自2000年底起,张某和刘某开始同居生活,刘某于2001IO月生下一子,周围的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2001年春节期间,王某听同村在县城工作的人提起张某和刘某的事,后到县城去调查发现确有其事.于是非常气愤.遂于20013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与刘某的重婚罪并要求与张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王某还表示女儿由自己抚养,张某应每月给付女儿200元抚育费。

请按以下要求回答问题:

  1、王某与张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简述其理由。

  2、张某与刘某的关系是否构成重婚?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3、对壬某要求与张某离婚及分割财产、抚养女儿的要求如何处理?

答案:

  l、王某和张某构成事实婚姻。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髑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来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非法同后关系处理。本案中.王某和张某“结婚”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其结婚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且在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因此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2、张某与刘某的关系构成重婚。因为张某与王某的关系已经构成事实婚姻,而其与刘某又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有一子.因此符合重婚的定义。应追究张某的重婚罪,至于是否追究刘某的重婚罪,要看刘某是否知道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如知道则应追究其重婚罪。反之,不追究。

 3、法院应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同时应按婚姻法的要求分割财产,确定女儿的抚养人及抚养费。

案例二

王西与宋梅于1986年元月结婚,19956月,王西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宋梅同意离婚,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上发生争执,协议不成,主要问题是:

 (1)王西有祖传房屋四间,二人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各住两间,宋梅要求分割产权,王西以全部房屋都是婚前个人所有为由坚决反对,并出示了所有权证;

 (2)宋梅婚前购有进口彩电一台,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置于王西房间,因零件老化而报废,宋梅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王西也予以反对;

3)在二人分居期间,王西为给其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10000元,为给在农村去世的姑妈办理丧事向人借款2000元,要求由共同财产偿还,宋梅表示自己不负偿还义务;

  4)王西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尚未出版,宋梅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王西认为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分割范围。对以上四个争执点,根据我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如何判决?

答案:

 第一个争执点:宋梅要求分割产权是合理的。这是因为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变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西祖传房屋四I司,二人婚后共同使用、分居期间各住两间,属于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宋梅要求分割产权是合理的,应该给予分割。(这条已经被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取消)

 第二点:宋梅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是合理的,因为电视机属宋梅婚前财产,但由于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电视机报废应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这条已经被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取消)

第三点:宋梅不负偿还义务是正确的,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个人债务的清偿,含义是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自应由本人负责清偿。王西在二人分居期间为给弟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和为给在农村去世的姑妈办理丧事向人借款2000元.属于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自应由王西本人负责清偿,朱梅不负偿还义务。

   第四个争执点:宋梅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根据这个解释,王西的一部著作在向出版社交付时.他与宋梅关系仍属夫妻存续期,因而稿酬应属共同财产,所以宋梅要求将预计稿酬列人共同财产是合理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de1027202768e9951e738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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