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2 13:53: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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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铜政[2010]14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8

【实施日期】2010.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1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9123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年三月十八日

铜陵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导致大气环境质量发生变化,对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现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农(林)业、工商、质监、卫生、气象、安全生产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年度目标考核。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拟订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区)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要求,提出本市年度大气污染重点整治地区及其整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当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确保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指标内。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必须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d28b94f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d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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