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背书
背书
back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 5种方式。
背书
通常意思:背诵念过的书。
背书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意思:在台湾,背书一词来自商业用语,支票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种是转让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签名(或盖章),称为背书。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
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你的事情或为你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比如说;我为这句话的真实性背书.
台湾的字典的解释;
【背书】
注音一式 ㄅㄟˋ ㄕㄨ
注音二式 bi sh
相似词
相反词
解释 背诵念过的书。如:父亲管教很严,每天要我背书。
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
背书
现在兴于台北,意思是有人的产品需要推广,有相关人氏帮商家代言,推介。
或者指介绍宣传一些好的东西。
该词来自金融术语,英文endorse(ment).大陆也用,只是不大使用它的衍生意义。
原意指在支票等背后签名表示支付、收到或同意转让等,
在台湾经常使用其衍生意义,指认可、支持。如:为某人背书,意思就是对某人的话表示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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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Acceptance)
(一)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二)承兑的影响
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三)承兑票据的种类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1.口头地、书面地或以行为承担付款义务。如:承兑汇票。
2.承诺并按照…的规定兑换。如:承兑一张本票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Acceptance)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承兑(Acceptance)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原发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承兑需作提示,由承兑人依法定的方式记载有关内容。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兑”字样,又要签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17条中规定:承兑“必须书写在汇票上,并经付款人签名。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无其文句的,足以构成承兑”。《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承兑应在票据上作成。由付款人记载‘承兑’或同义的字样,并签名”。同时该款规定:“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签名者视为承兑”。美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仅要求承兑用签名表示。《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410条第1款中规定:“承兑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作出,且需仅由付款人的签名构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头表示承兑,或在票据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兑,都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见票即付 又称“即期票据”。以票据提示日为付款日。凡票据上有“见票即付”、“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记载时,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在英美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票据又称“即期票据”。如票据无上述记载,但亦未载明付款日期,则视同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可为见票即付或远期付款的记载,但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在逾期后承兑或背书,就承兑该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该汇票的背书人而言,亦应视作见票即付的汇票。见票即付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规定为发票日后一年内,但发票人可在汇票上缩短或延长此期限,背书人亦可缩短此期限,但不能延长。英美票据法无一定期限的规定,仅规定应在发票日后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所谓合理时间,应取决于汇票的性质、同类汇票的行业习惯以及具体事实。有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台湾),对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规定以6个月 为法定期限,如当事人间有特约时,得再延长,但至多延长6个月,逾此期限,即失去提示效力,背书人或发票人可不再负对汇票清偿之责。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为:发票地和付款地在同一国者,在8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国但在同一洲者,在20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洲者,在70天内。英美票据法对支票提示期限的规定,与汇票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和英美票据法均不禁止支票的日期可以提前或延后。但《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规定,延后日期的支票得在提示日付款,英美法系票据法则规定,应在票载的发票日方能提示。 CHUPIAO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付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所以出票人就是银行啦。这样,持票人携带银行汇票到异地购物付款,收款人可见票发货,按货收款,余款退回,钱货两清。一不用携带现金,二可避免了不合理的预付款。 附带说说银行汇票使用步骤,你可明白出票银行是怎样工作了: 1.付款人委托出票银行办理汇票 2.出票银行签发汇票 3.付款人在异地使用汇票与收款人结算 4.收款人持汇票到入票银行进账或取款 5.入票银行通知出票银行汇票已解付 6.结算划拨 7.出票银行结算汇票退还余额给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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