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环发〔2012〕17号
关于做好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2012年2月29日国务院同意发布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并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细颗粒物与臭氧等项目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七次环保大会和全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结合“新标准”和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现将实施“新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项目为载体,全力做好新增监测指标的完善工作
《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项目》(以下简称《大气项目》)作为《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内容之一,已于2011年8月通过省发改委立项,并以省生态办的名义对各市、县政府部署了项目的建设任务,要求各市、县利用2年时间完成“新标准”增加指标的完善工作。即在现有153个城市环境自动监测站已有监测指标的基础上,相应增加PM2.5、O3、CO 等监测指标。《大气项目》建设由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撑,统一下发城市站监测能力配备和设备技术指标,并由各市、县组织项目招标(县、区可委托设区市统一招标)。
要求到2012年底,11个设区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义乌、富阳、临安)的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全部具备“新标准”评价项目的监测能力,并在2013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到2013年年底,所有县级城市的环境自动监测站全部具备“新标准”评价项目的监测能力,并完成项目验收。
二、在已经具备条件的城市,率先公布PM2.5监测数据和AQI
按照长三角区域的环杭州湾城市率先开展PM2.5监测和数据发布的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和舟山市分别选取一个或一个以上站点,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发布PM2.5日均值监测数据,要求所在监测站自3月20日起,在每日12时前将数据发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要求见附件1)。
在此基础上,监测站点较多的杭州市和宁波市,可视情况在本地媒体(网站、报纸、电视或电台等)公布多个监测站点的实时数据或历史数据。同时,鼓励非杭州湾城市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公布PM2.5监测数据。
各市要按照国家要求加快API指数转换为AQI指数公布方式的进程。《大气项目》全面建设完成后,设区市于2013年3月,县级城市于2014年1月,公布所有监测项目的(AQI)评价结果。
三、做好PM2.5等监测数据公布的相关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PM2.5监测和“新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快对已改造站点的验收进度,落实站点运行管理和质控考核,以及本地区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所采取的对策措施等基础工作,确保按照“新标准”规定的所有污染物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
附件:1.PM2.5试点监测数据上报流程
2.PM2.5监测数据公布格式(试运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PM2.5试点监测数据上报流程
1、登录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门户网(www.zjemc.org.cn)
2、点击右下角“PM2.5试点测监测数据”按钮
3、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与城市空气质量日报用户名和密码一致)
4、填报数据
5、时间要求:每日12点之前完成前一日数据上报(注:日均值计算时间段为每日0:00-24:00)
附件2
PM2.5监测数据公布格式(试运行)
参考说明:
1、PM是英文particulate matter(颗粒物)的首字母缩写。PM2.5,是对空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固体颗粒或液滴的总称。
2、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发布,浙江是提前实施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省份之一,当前正在抓紧实施新标准中增加指标完善工作。作为提前实施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举措之一,我们选择具备PM2.5监测能力的环杭州湾城市率先公布PM2.5日平均浓度监测数据。
3、我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日平均浓度限值为0.075毫克/立方米,与世界卫生组织(WHO)过渡期目标-1相同。
4、日均值计算时间段为每日0:00-24:00
主题词:环保 空气 质量 标准 通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c1f4854f01dc281e53af0c9.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