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竞合的赔偿模板
发布时间:2023-09-18 01:07: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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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和未续签劳动协议是否竞合赔偿龚玲
11月12日
写于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转载本文请注明出处)
案件事实:
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最近受理了一个案子,非常有讨论意义。在此,发表本文,与广大律师同行,广大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仲裁员一起讨论,学习。
劳动者A与用人单位B连续签署了两份劳动协议,处于该签署第三份劳动协议期间,却被单位无故解聘。
上海科尚律师解读:
原本劳动者只是想咨询一下被单位无故解聘该怎样处理争议,我也没有想到还有别问题。只是就无故解除劳动协议这个问题来讨论。以后无意间得悉,劳动者已经到了第三次签署协议期间,理应签署无固定时限协议,显著,单位有避免签署无固定时限协议有意,所以找个理由解聘了劳动者.于是,本案多了一层法律关系。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要求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自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工资。”
可是,又了解到,第一份劳动协议竟然在单位,劳动者签字后再
没有拿到过第一份协议,第二份协议签署时间也是在协议期限开始一年后。可见该单位在劳动协议签署和管理上存在很多不合理不正当地方。幸好劳动者能提供当初网银统计及其她证据,尤其是在最终单位办理退工单上显示了三份事实劳动关系存续,这个问题迎刃而解。
以后,在查阅劳动协议时,发觉,在第三次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用人单位却没有给劳动者续签书面协议,于是第三层法律关系出现了。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应该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工资。”
然而,令人意外是,最终申请仲裁时候,仲裁委却认为在本案中,都是因为没有续签劳动协议引发争议,性质理当一样,诉求竞合,只支持一个。由此看来,《中国劳动协议法》第八十二条两款是同一个性质,假如在劳动者恰巧碰到这两个法律事实,却只能取得一个诉请赔偿。
而我认为,即使是因为没有续签劳动协议而产生诉求,不过法律性质上却一直是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