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后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及申报流程
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对外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结合此前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整理出如下的个税拟申报流程。
一、基本流程
1、纳税人要留存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备查。
2、首次取得应税所得或者首次办理纳税申报,要如实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及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3、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4、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会对税款会进行汇总结算清缴,多退少补。
到底怎么算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
也就是说
每月月薪
减“五/四/三险一金”
减子女教育 1000元(夫妻共摊,二胎另计)
减继续教育 400元/300元
减首套房贷款利息 1000元(夫妻减一方)
减租房房租 1200元/1000元/800元
(夫妻同城减一方,不同城分别扣除,不与房贷扣除共享)
减赡养老人 2000元(赡养人60岁以上,兄弟姐妹共摊)
此外,在大病医疗方面,每年或可再扣除6万元
得到的每月余数
再对照下表查看缴税金额
二、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提交相关信息,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1、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可在日常预缴环节缴纳全部税款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2、对于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的个人:
其收入减除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后超过6万元的,应办理汇算清缴;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3、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
其收入减除“三险一金”后超过6万元的应办理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时提供有关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三、信息更正修改
1、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可以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b97f49d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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