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恶意欠薪罪

发布时间:2019-08-20 03:26: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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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恶意欠薪罪
作者:张娜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

        【摘要】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新增设的恶意欠薪罪就引起了学术界的热议。本文将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分别从恶意欠薪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实际意义这三个方面来论证其正当性、合理性。

        【关键词】社会问题;恶意欠薪;刑法规制;谦抑性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的劳动力涌入了城市,也就形成当今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农民工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建筑业、低端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务工收入也成为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体系对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规定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随之而来的引发了大量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近几年,相继出现了杭州讨薪女工被辱事件、宁夏民工王斌余讨薪被殴后激愤杀人事件、大运会期间深圳农民工群体上访讨薪事件、深圳农民工裸体讨薪事件等事件,恶意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成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恶意欠薪罪。

        二、恶意欠薪罪的法理分析

        如今,刑法修正案(八)已正式将恶意欠薪罪写入了我国刑法,但是在学术界,诸多学者对恶意欠薪是否应该入罪却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反对将恶意欠薪入罪的理由概括起来有:其一,恶意欠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还不至于需要发动刑罚权来规制;其二,发动刑罚——这种社会控制的最后手段并不能有效控制恶意欠薪的发生;其三,民法、劳动法对被欠薪者保护不力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缺少了刑法的最后一道保护而是民法和劳动法本身对此规定的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对劳动者的倾向性的保护。笔者认为,目前刑法修正案(八)所确定的恶意欠薪罪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理由如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853bb93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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