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4-06-25 15:04: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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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2013-01-01  来源:武汉市国土规划局网站

      2012924日,《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34号颁布,自2013110日起施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办法》的出台对武汉市的房屋征收工作有着怎样的指导意义,从哪些方面保障了老百姓的合法利益?现就市民关心的主要问题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答:2011121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迁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征收条例》从主体、法律关系、管理体制、征收程序、强制执行模式等方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了规范,建立了新的征收模式和制度。因此,为贯彻落实《征收条例》,切实推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权益和保障公共利益,有必要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规章以规范和指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国务院《征收条例》对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的程序有明确规定,本《办法》对此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即:1、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2、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与补偿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会;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三、哪些情形,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答:国务院《征收条例》对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本《办法》与《征收条例》保持一致,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规定: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四、对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办法》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征收房屋,怎样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答:房屋征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六、征收房屋,除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外,还可以有哪些补助?



      答: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建筑面积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七、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怎样给予补偿?



      答:《办法》规定,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1、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征收公有住宅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奖励和补助,直接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八、房屋征收补偿的保底政策有何变化?



      答:《办法》对拆迁标准补偿的保底政策做了适当放宽。以前的拆迁政策则是规定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计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本《办法》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一)未享受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或住房保障政策;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九、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怎么办?



      答:《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征收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办法》颁布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怎么办?



      答:在《办法》实施之日前,武汉市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按照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后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市法制办、市国土规划局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84ddea0f90f76c661371a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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