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07]21号)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7]2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26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武劳社〔2007〕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努力构建和谐湖北,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第74号),省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五档,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详见附表。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38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6.00元、5.50元、5.00元、4.50元、4.00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7ef0f9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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