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两守则内容文本精简版

发布时间:2020-05-11 03:36: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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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安全储存守则

国家粮食局

2016年10月

第一章 粮食入仓与质量控制

1.入仓作业准备

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见表1

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清理和仓储工艺设备正常运行。

1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

种类

食品级惰性粉

磷化铝

敌敌畏

溴氰菊酯

用量

35 g/m2

36 g/m3

0.10.2 g/m3

0.12 g/m3

敌敌畏仅用于空仓和环境杀虫严禁喷施或落入储粮中溴氰菊酯应以烟雾剂形式用于空仓杀虫

2.入仓粮食质量要求

入粮时,按批量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入仓粮食水分含量控制在当地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对于水分、杂质含量超标的粮食,应经过干燥、清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入仓。

入仓粮食应按种类、等级、收获年度分开储藏。已感染害虫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3.入仓作业要求

入仓作业流程主要包括质检扦样、检斤称重、布设通风地上笼(横向通风无需布设)、卸粮清杂、质量抽检、输送入仓。

入仓过程中,提高机械化进仓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自动分级(浅圆仓、立筒仓入仓时采用布料器、减压管等)和防止测温电缆移位。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对全流程的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

入满粮后,应进行平整粮堆粮面、铺设粮面走道板、布置粮情测系统、通风均温均湿、防虫防霉、密闭压盖等作业。

粮库管理人员要对入仓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入仓粮食符合储存要求,并在入仓粮食质量控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章 环境巡查与鼠雀防治

4.环境巡查

应检查库区内有无残粮、垃圾、污水、杂草,并及时清理干净;应安排人员巡更,检查仓顶、仓壁、门窗、挡水墙等是否完好,特别是在大风雨雪等恶劣条件下,及时检查仓房设施、通风设备、熏蒸器具、气调系统、挡鼠板、防雀防虫网等,确保各项设施性状完好、使用正常。

5.防鼠措施

清洁并保持库区环境卫生;硬化仓库四周地坪,封堵鼠洞;密实仓库(囤基)地坪、墙角、檐口孔洞缝隙;在仓门处安装防鼠板。

6.灭鼠措施

(1)诱捕:将装有诱饵的捕鼠器械(鼠夹、鼠笼、粘鼠板等)放置在老鼠活动线路上,诱杀老鼠。

(2)毒杀:将鼠药掺入老鼠喜食的食物中,或采购毒鼠诱饵放置在老鼠经常出没处,毒杀老鼠。

(3)熏杀:将器材库、运输工具(轮船、车皮等)密封后,按要求投放磷化铝、氯化苦、敌敌畏等熏蒸剂,熏杀老鼠。

7.防雀措施

仓门悬挂防雀帘在仓窗、排风扇口、环流风机罩、简易仓囤檐口及顶部通风口等位置安装防雀网;所有穿墙管道、配电间电缆管两端应密实处理;配电箱门要密实无缝隙。

第三章

粮情检查检测与分析报告

8.粮情检查分析报告

保管员应认真执行粮情检查制度每天做好工作日志,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粮库仓储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周对粮情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记录,每半个月形成粮情报告,及时上报粮库负责人

粮库分管负责人每月对粮情进行全面检查,形成粮情分析报告,及时报粮库主要负责人

粮库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对粮情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召开粮情总结分析会,形成粮库安全储粮报告,及时按规定上报。

发现安全储粮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逐级督导。

9.人工入仓日常粮情检查

人员入仓前,应确认安全,特别是气体浓度安全后方可进仓。进仓后,检查粮食色泽气味;观察仓内有无虫茧网、鼠雀迹;检查仓温仓湿、粮温粮湿;检查粮堆是否结露、板结、发热、霉变等现象。有条件的粮库可取样进行粮食籽粒霉菌孢子检测(检测方法与评价指标参见附录1)。对未用计算机测温的粮堆,或计算机测温的盲区、粮温异常点、系统故障点,或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应进行人工检测检查、记录检测结果。

根据人员入仓检查粮情的情况,采用粮食水分快速检测仪(器)或抽样送检,检测问题部位粮食水分,进一步分析粮情风险。

按GB/T 29890的方法取样,筛检害虫,并鉴定害虫种类,测算虫口密度、确定虫粮等级

10.计算机检测粮情

采用计算机测温的,传感器布置应标准规范,系统工作正常。应检测三温两湿粮温周期见表2。应将检测结果记入粮情(粮温)报表格式参见附录2和3),并至少保留一个储藏周期。

2 粮温检测周期建议

储粮情况

检测周期粮温低于15℃)

检测周期粮温高于15℃)

安全水分粮、基本无虫粮

15天内至少检测1次

7天内至少检测1次

半安全水分粮、一般虫粮

10天内至少检测1次

5天内至少检测1次

危险水分粮

5天内至少检测1次

每天至少检测1次

危险虫粮处理后的3个月内

7天内至少检测1次

新收获粮食入仓后3个月内

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第四章

储粮温湿度控制

11.新粮入仓均粮温

新入仓的粮食宜采用612m3/h·t的单位通风量进行均温通风,通透粮堆,当粮堆温度梯度1/m,房式仓粮堆上层与底层温差3,筒式仓粮堆上层与底层温差10时,即视为粮温均匀。

12.夏秋粮仓排积热

夏秋季节仓温或表层粮温明显高于外温,应适时自然通风或开启排风扇排积热,降低仓温和表层粮温。排积热期间对门窗和排风扇口等处做好防虫工作。

13.秋冬通风降粮温

在满足允许通风降温的条件时,秋冬季节应采取竖向或横向等机械通风措施降低粮温。通风判定条件按LS/T 1202标准执行。北方地区可采用自然通风,利用气温低的环境条件,缓慢降低粮温。

14.春季隔热保冷心

冬季通风后,春季宜做好仓房密闭隔热,有条件可粮面压盖,保持粮堆低温。

15.夏季控温去热皮

夏季应控制仓温和表层粮温。在东北、华北、西北地区,夏季利用粮堆冷心冷量,通过环流通风,降低粮堆表层和侧壁的较高粮温(粮堆热皮)。其他地区可采取空调或谷冷等人工冷源控温。

16.季节交替防结露

春夏交替季节应做好仓房或粮堆密闭隔热,阻止外界热空气进入仓房或粮堆,防止在粮堆表层以及其他易受外界影响的部位发生结露。

秋冬交替季节应随外温的下降适时通风,逐步降低仓温、粮温,减少温差,薄膜密封粮堆必要时揭膜,预防结露。

第五章 虫霉防治

17.防虫线和防虫网

在仓房门窗、排风扇口、通风口等处布置和喷施食品级惰性粉、溴氰菊酯或防虫磷等防虫剂,布设宽度大于10 cm的防虫线,用于日常防虫。在门窗处布设80目以上防虫网。

18.绿色安全防治储粮害虫

应尽可能减少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优选温控防虫、粮面密封薄膜防虫有条件情况下,可采取食品级惰性粉(参见附录4)和气调等绿色安全的物理防虫技术以及生物防治技术。

19.储粮防护剂防虫

储藏时间超过1年的粮食,宜对粮堆底层和上层30 cm厚的粮食施用防护剂或食品级惰性粉,按标准剂量施用。采用喷雾机械施用防护剂时,应在皮带输送机输送粮食入仓时定点定量施药;防护剂的载体应使用与储粮种类相同的粮食糠壳;使用防护剂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施用的防护剂应经过国家农药等管理部门登记和批准

20.熏蒸气调防治害虫

粮温15以上的一般虫粮,应在15天内进行除治;严重虫粮应在7天之内进行除治;危险虫粮应立即隔离并在3天内进行彻底的杀虫处理基本无虫粮和粮温不超过15 的一般虫粮,应加强检测做好防护工作,不需进行杀虫处理

熏蒸杀虫时,粮库仓储管理部门应根据害虫种类和虫粮等级,制定熏蒸方案,经粮库负责人审核后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按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熏蒸方法可采取自然潮解常规熏蒸、环流熏蒸、缓释熏蒸、间歇施药熏蒸、磷化氢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双低熏蒸、帐幕熏蒸也可采取氮气气调等储粮方法杀虫

实施熏蒸、气调作业前,粮库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仓储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应当按照粮食熏蒸、气调作业单的内容,逐项检查,签字确认。熏蒸投药或气调充氮后,应定期检测气体浓度,必要时补充药量或氮气,确保杀虫效果。熏蒸和气调作业完成后,由仓库保管员和粮库仓储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21.储粮霉变防治

控制入仓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采取机械通风、低温、准低温储粮等技术,预防消除粮堆结露。当储粮出现发热生霉迹象时,应及时向粮堆或局部粮堆通入臭氧或采用磷化氢熏蒸杀灭霉菌抑制发热。已经发霉的粮食要及时清理出仓。

第六章 简易仓囤储粮

22.简易囤储粮

(1)基本要求

应具备九防”“四处理基本功能。“九防”是指防火、防潮、防雨雪、防风、防鼠、防雀、防虫、防霉变、防溻底等九项安全储粮预防功能;“四处理”是指必须配备有效的粮情检测、熏蒸杀虫、通风降温、隔热保温等四项安全储粮处理的基本措施。粮库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关,不满足基本要求的,不得储粮。

(2)入粮作业

入粮前,做好简易囤堆基、包装和苫盖材料等的杀虫消毒处理,按GB/T 29890要求执行。

入粮时,应从简易囤的中心点均匀入粮,防止偏载,减少杂质自动分级和防止粉尘飞扬。

简易囤的测温电缆按环形布置,水平方向相邻电缆间距不大于5 m,垂直方向间距不大于3 m,距粮面、囤底、囤壁0.3~0.5 m。

(3)粮情检测

简易囤粮温15以下时,5天内至少巡测一次;粮温15℃~25时,3天内至少巡测一次;粮温超过25以上时,每天巡测一次。每月随机抽查粮温、水分、虫害、霉变等情况;恶劣天气及时检查粮情。将检查结果记入粮情(粮温)报表(格式参见附录3)。

通过扦样或结合测温点的布置,对粮食水分分层取样或在线检测。表层、上层粮食水分适当增加检测和频次;表层粮食水分应每周检测一次;中上层粮食水分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在季节转换时,应增加粮堆表层水分的检查次数

储存一年以上的粮食,应增加粮情检测频次

(4)储粮措施

入粮后,应对粮堆表层进行防虫防霉处理。在简易囤四周、底部等部位应喷布防虫线,根据粮食储藏期限和周围环境条件喷布杀虫剂或食品级防霉剂。在季节交替及虫害高发期应增加喷布频次。

简易囤可采用“圭”字型地上笼通风道,在密封囤的条件下,采用竖向压入和吸出相结合方式进行机械通风,宜选615 m3/h·t单位通风量。

主要害虫达2头/kg以上,应密封粮囤后进行熏蒸杀虫。

粮堆水分分层严重、局部结露、高温发热等情况发生时,及时采用通风等处理措施。通风达不到要求时须翻倒粮堆表层、拆囤、倒囤处理。简易囤储粮上层结露时,适时揭开篷布,翻动粮面,进行自然散湿处理。

(5)出粮作业

打开囤对称的出粮口同时出粮,使其流速一致,缓慢均匀出粮,防止出现囤身偏载、倾倒。或从囤底部中心处用绞龙出粮,形成囤中心的环形粮堆,防止囤身倾斜问题。

23.罩棚储粮

罩棚储粮主要采取围包散储和包装粮堆垛储藏形式。

(1)基本要求

应具备九防”“四处理基本功能。应对包装麻袋消毒,以免交叉感染,引发粮食虫害等隐患不得使用塑料编织袋装粮做围包散存的挡粮墙。

(2)入粮作业

入粮过筛除杂,多点进粮,减少杂质自动分级和防止粉尘飞扬,机械化入仓处理应尽量减少粮食破碎。科学设计通风系统,合理布置通风道,减少通风死角,防止跑、漏,确保通风效果围包散储的围包码垛挡粮墙厚度应保证装粮后承载安全。布设挡粮墙要与粮食入仓同步进行。挡粮墙搭建时不宜采用输送机输送粮包,所使用的所有麻袋要完整、无破损、无污染、无害虫,挡粮墙下部应采用新麻袋。在挡粮墙的长边每间隔3 m进行加固加厚处理,每搭设一层要及时清理麻袋上的粮粒和杂物,再搭另一层。挡粮墙高度不大于5m,单一(每区罩棚的总储量不大于20000 t。

(3)储粮措施

粮情检测系统和传感器的布置要求与房式仓相同(粮温检测记录报表参见附录2)。

应对粮堆表层进行防虫防霉处理,方法和要求与简易囤的相同。主要害虫达2头/kg以上,应密封粮垛后进行熏蒸杀虫。

(4)出粮作业

应先撤除挡鼠网、板,再揭下苫盖物。拆除堆垛挡粮墙的顺序是由上到下、由外向内逐层移开粮包,拆除挡粮墙的高度、宽度应与粮堆自流角相一致。应边出粮边拆除挡粮墙下面的垫底材料。分批次出粮,应保证粮情检测设备、通风系统能正常工作。出粮期间,要由专人实时检查,发现粮堆垛及设施歪斜,应立刻停止出粮并及时处置。出粮后,应及时对场地、相关设备器材进行清洁整理。

24.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储粮

挡粮结构必须能够承受在动静载荷下的粮堆侧压力,应提供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设计部门的测算依据。

必须配套可有效实施的粮情检、通风和熏蒸工艺设备,粮情检测要求与房式仓的相同,对粮情异常部位经人工复查确认后及时采取通风、熏蒸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储粮。

季节交替期,加强对粮堆表层、周边、拐角、过道板下粮食进行结露和霉变检查。

高温季节应适时翻动粮面,排散粮堆顶层积热。密闭苫盖时可先在粮面铺设一层吸湿隔热材料,再用苫布覆盖,预防结露。

第七章

异常粮情处置

25. 发热粮处置

采用粮温比较、取样分析、虫霉检测、感官检查等方法,综合判断,发现粮堆发热部位,分析原因,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害虫引起的发热,应采取熏蒸防治措施,杀灭害虫,再通风降低粮温。

杂质多或后熟作用引起的粮堆发热,应清除杂质,杂质不易清除时可通过打探管,通风降温消除发热点。

表层粮堆发生轻微结块发热时,粮面板结,松散度降低,应翻动粮面,开启门窗自然通风散湿散热。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密闭仓房,内部利用除湿机,吸湿散热,或进行密闭熏蒸,降低粮温。

水分过高结块霉变引起的局部粮堆发热,应先采取机械通风、仓内翻倒、翻仓倒囤、谷冷通风或熏蒸抑菌等措施降低粮温,再采取就仓通风干燥或出仓晾晒、烘干等措施降低水分。

全仓或粮堆大部出现结块发热,应及时翻仓倒囤,或出仓干燥。

26.结露处置

粮堆表层结露时,应适时通风、除湿,以及翻动粮面。

低温粮仓、地下粮仓储粮出现结露时,如外界温度、湿度较高,严禁开仓通风可使用谷物冷却机、除湿机或吸潮剂等处理。

粮面密封膜内结露时,应揭开薄膜,晾干结露水,驱散粮面表层水分。

仓顶仓壁结露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结露水流入粮堆。

27.高水分粮处置

粮食水分高于当地安全水分3个百分点以上的高水分粮一般情况不许直接入仓储存。因气候条件等特殊原因收购的高水分粮应通过晾晒、烘干机干燥、通风干燥、谷冷降温降水等方法将水分降至安全水分以下,再入仓储藏。

在储藏期间,局部高水分粮,应采取机械通风、就仓干燥等降水措施。要时局部挖掘粮食,移出粮仓晾晒干燥。

发现特殊粮情后,仓储管理部门要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八章

粮食出仓作业

28.出仓作业前准备

粮食出仓作业前,粮库仓储管理部门统筹做好各项准备:协助粮油质量检验员取样化验,检验粮食质量,评定等级;完成粮面粮膜、走道板、测温电缆、膜下熏蒸环流管道、挡鼠板等器材的拆除整理存放工作;准备出仓相关的设施设备;粮库有关人员核查储粮账卡、出库单、检化验单无误后,安排出仓作业。

29.出仓作业

出仓作业中,应提高机械化水平和效率,降低劳动强度,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核实粮食数量质量和进度,配合监督检查。

选择合理的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冷热粮面应常翻动,防止温差过大引起结露;减少机械碾压、抛撒等作业损耗。

分批次出仓时,一个批次结束后,应平整粮面,避免温差过大造成粮堆结露,避免检温系统、熏蒸系统和通风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30.出仓结束整理

粮食出仓结束后,清理器材,打扫仓房场地,整理地脚粮。做到不留残粮,不留缝隙孔洞、杀灭储粮害虫,重点对虫茧、垃圾、蜘蛛网等进行清扫,不留死角。

第九章

植物油脂储存

31.入库前准备

油脂入库要考虑油库区局部地基下沉,应均衡整个油罐区的承载压力。对油罐、管路、加热管,阀门、油泵、电器、温度计、压力计、流量计等进行检查和清洁,确保清洁无渗漏、无破损、通气孔畅通,油泵润滑充足、转动灵活、密封良好,所有设备、仪器、仪表运转正常;第一次使用的油罐,内壁应涂抹同类油脂。检查确保进油管线合理,需要开启的阀门和泵正确无误,防止混油。准备负责人应填写油罐入油准备单并签字。

32.入库质量要求

储存的油脂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不得将非食用油脂储存在食用油库中。食用植物油脂应按品种、等级、生产年度分开储藏;压榨与浸出、转基因与非转基因油脂应分开储存。油库不得存放溶剂含量超过300ppm的油脂。油罐已有油脂需要补罐前,应认真核对现存油脂和补充油脂品种、检测级别,严防混油。质量检验负责人应填写油脂质量检验单并签字。

33.油脂入库作业

每个油罐应建立独立的档案,油脂入库前,储油管理负责人应检查油罐入油准备单和油脂检测质量单并签字。符合入罐储存要求的,填写入库作业单并签字后,实施作业。所有单据应存档。

在入库过程中,应安排人员巡视检查,查验罐体有无变形和跑冒滴漏问题,发现情况应立即停止进油进行处置。单罐油脂储藏量不应超过检定容积,未检定容积的油罐,装油量应低于罐壁上沿0.3 m。入油完毕后,每个罐(垂直方向)布设不少于3个测温点,其中上层和底层测点位置分别距液面和罐底的距离为0.5 m。完成作业后,关闭阀门,应查验入库油脂数量和质量,及时封闭罐体,填写入仓油脂数量质量检验单并签字。

34.储油期间作业

(1)“防溢油”管理

每天都应检查液位高度,确认储油数量正常;确认油罐底部阀门关闭良好并上锁;对储油数量波动异常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处理。定期检查油罐区地坪是否完好,有无异常沉降情况;检查油罐罐壁防腐层是否完好,有无严重锈蚀、腐蚀等情况;检查罐壁焊缝有无渗漏、裂纹等异常情况,若有异常及时倒罐进行维修。对新装入油脂的油罐及相应设备,第一周应每天检查一次完好情况,之后每7天检查一次;应检查护油堤和浸出油脂管路连接部门的密封情况,如果发现密封出现故障等应及时修复。

2)“保质量”管理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植物油脂储存时间不宜超过2年。

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雨中三查,加强对罐顶的通光孔、计量孔密封性的检查,避免雨雪水渗流入油罐内影响储油品质。

储存期间每15天至少检测1次油罐和罐外气温,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库存油脂开展取样检测工作,跟踪储油品质变化,对品质变化异常的及时分析并处理。有条件的可采用油罐空间充氮气调保质储藏技术、抗氧化剂储藏技术、罐体保温及防辐射热等技术。

35.出库作业

(1)出油前的准备

出库前,按《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查输油管道系统和输油设备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检查方法和入库作业时相同;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油罐的呼吸阀或透气孔的状态是否完好,避免油罐出油后罐内形成负压导致罐体吸憋事故的发生。应检查油库区局部地基下沉情况,均衡整个油罐区的承载压力。

2)出油作业监控

出油作业中,保持油罐通气孔畅通,加强对油罐液位的跟踪,防止超发或者罐内油脂出空和油泵空转;要检查输油系统,正常作业期间严禁操作阀门,防止管道超压。应尽量缩短出库时间,操作完毕后及时封闭罐体。冬季出库时,加热已经凝固的油脂要缓慢,减少局部升温过快对油脂质量的影响。

3)出油后,按规定清理维护油泵、管道、阀门、油罐等设备设施。



附录1

粮粒霉菌孢子检测

参考储粮害虫检测布点,在粮堆扦取10g粮食样品,通过清洗-过滤-镜检,观察统计危害霉菌孢子数,对储粮的安全性进行评价,标准参见下表。

储粮霉菌危害的安全性评价表

级别

危害霉菌孢子数(个/g)

安全性评价

主要危害霉菌

<1.0×105

安全

未出现危害霉菌生长

1.0×105~9.9×105

临界

(关键控制区)

以灰绿曲霉为主,后期,会出现少量白曲霉等的生长。

1.0×106~9.9×106

危害

灰绿曲霉生长优势逐渐被白曲霉替代,并会出现少量其他真菌的生长。

≥1.0×107

严重危害

以白曲霉为主,后期会出现一些黄曲霉、青霉等危害真菌的生长。

当小麦、玉米和大豆检出的霉菌孢子数达到3×105个/g、稻谷检出的霉菌孢子数达到9.9×105个/g时,需要采取翻动粮面、单管或多管通风、谷冷通风等降水措施,抑制霉菌继续生长。



附录2

房式仓粮情(粮温)报表模板

某 号 房式仓粮情(粮温)报表

粮食品种

天气

检测时间:

年/ 月/ 日/ 时

行(X)

列(Y)

层(Z)

1

2

3

4

5

6

7

8

9

10

Y

1

1

(表层)

2

3

X

1

2

2

3

X

1

2

3

X

1

Z

(底层)

2

3

X

仓温(℃)

仓湿(%)

气温(℃)

气湿(%)

各层粮温(℃)

1层

2层

3层

4层

整仓

最高

最低

平均

最高

最低

平均

最高

最低

平均

最高

最低

平均

最高

最低

平均

生产年份

数量(kg)

粮堆尺寸(m)

长×宽×高

入仓水分(%)

当前水分(%)

产地

色泽、气味

面筋吸水量/(%)

脂肪酸值(KOH/干基/mg/100g)

品尝评分值/(分)

入仓时间

年/ 月/ 日/

检测人

保管员

注:东南角最上层点(表中左上角)为第一个检测点,其位置采用先长度方向(X行),再宽度方向(Y列),最后高度方向(Z层)的顺序描述,坐标为(1-1-1)点,含义是:行、列、层。



附录3

筒式仓和简易囤粮温日报表格式

XX库粮情检测数据报表

仓房名称:

仓房类型:

检测日期:

天气状况:

实际储量:

粮食品种:

入仓时间:

等 级:

收获年份:

入仓水分:

保管单位:

保 管 员:

其他:

层号(Z)

θ

R

1

2

3

n

1

1

2

3

m

2

1

2

3

m

1

2

3

m

k

1

2

3

m

仓温:

气温:

仓湿:

气湿:

层数

1

2

k

整仓

最高温

最低温

平均温

检测结果分析及处理意见

注:规定R轴代表筒式仓和简易囤的半径方向布置电缆的圈数(中心点为0,),Z轴代表仓房的高度方向层数(自上向下),θ代表距离中心点R圈圆弧方向上逆时针计算的点号。中心测温点是(必须设)中心电缆的表层点,为(r=0)圈,从中心点(电缆)向外的各圈记为1,2,3,,m等。θ为从正北半径的某圈上,逆时针计算的点号,正北半径的点为1,逆时针计数时分别是1,2,3,,n等。Z为从上向下的层数,表层为记为1,依次向下2,3,k等。排序方法是:若点标记为Q[R,θ,Z],则最表层中心点位置标记为Q[0,0,1]从表层中心点正北方向第一圈的第一个检测点,标记Q[1,1,1],沿该点所在圆弧沿逆时针方向下一个检测点为第二检测点,依次类推。



附录4

食品级惰性粉防虫技术

食品级惰性粉是符合GB 25576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按GB2760的推荐添加量用做原粮抗结剂研究发现该食品级惰性粉兼具物理杀虫防虫作用(简称惰性粉)。杀虫机理是惰性粉粒落入害虫关节,磨损节间膜,导致害虫死亡。

(1)惰性粉空仓杀虫。适用于各种未入粮的空仓杀虫处理,用粉量为0.250.5 g/m3。使用喷粉机,将惰性粉喷施到空仓内,关闭仓房门窗及通风口,密闭710天,达到彻底杀虫目的。

(2)惰性粉防虫线。按120 g/m2的用粉量,在门、窗、通风道口和排风扇口布置宽1020 cm的惰性粉防虫线。

(3)惰性粉气溶胶防虫。竖向通风选用大于0.0025 m3/s/m2单位面积通风量横向通风大于0.015 m3/s/m2按1030 g/t计算用粉量。用喷粉机在仓内或通风道空间形成气溶胶,在气流牵引下施入粮堆。

(4)粮堆表层拌合惰性粉防虫。人工将惰性粉拌合到3050 cm厚的粮堆表层。采用喷粉机向粮面施粉,人工拌合。用粉量见下表。

惰性粉拌合处理不同粮种粮堆表层的用粉量

粮种

用粉量

小麦

100 g/t (粮)

50 g/m2(粮面)

玉米、稻谷

150 g/t (粮)

75 g/m2(粮面)

大豆

50 g/t (粮)

25 g/m2(粮面)

糙米

100 g/t (粮)

50 g/m2(粮面)

(5)惰性粉防治粮堆局部害虫。适用于各种粮堆表层的局部虫害处理。按200 g/m2的用粉量测量计算局部虫害危害面积,确定用粉量直接向局部危害区表层3050 cm施粉拌合即可

(6)包装粮表面惰性粉防虫。根据粮堆面积按25 g/m2的用粉量,将惰性粉均匀的撒在包装粮堆表面即可。成品粮库可参照此方法防虫。

附件2

第一章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第一章 粮食进出仓

1.安全检查

粮仓必须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粮仓应制作和安装粮仓设计说明标牌,标明粮仓的设计单位、年份、储粮品种、储存形式、装粮高度、仓容、使用年限等,用于指导和检查储粮,严禁超限装粮。粮仓第一次装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压仓实验。非经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粮仓,必须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论证是否符合结构安全和储粮工艺的要求,严禁不经论证直接储粮。超过设计结构使用年限的粮仓,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能否继续装粮。

粮仓装粮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仓顶有无漏水,仓房墙壁、地面有无裂缝,地面有无沉降,门窗有无损坏,扶梯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应检查钢板仓防锈漆是否剥落,检查螺栓、垫片等是否松动,检查与土建相连的支座部位有无异常,地面有无沉降。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油罐装油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油罐焊缝是否完好,罐顶盖、人孔、测量孔、通气孔等是否正常,罐底螺栓有无松动,垫片是否完好,罐区、管线阀门施封情况是否牢靠。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2.作业机动车辆

粮库应按要求设置交通指示标识,驾驶员应严格按库内交通指示标识行驶,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入库;机动车在粮库道路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车辆上下地磅、生产作业区行驶、倒车限速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剐蹭仓储设施;车辆行驶时,严禁作业人员在车上作业;严禁铲车、叉车载人。

驾驶员应听从粮库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严禁驶入粮库非指定区域自行装卸,严禁驾驶员进入,禁止驾驶员赤脚、赤身、穿拖鞋、穿凉鞋等不安全行为。

人工扦样或接发油时,应配安全扶梯,穿防滑鞋,防止跌落。同时,严禁作业车辆移动。

机动车辆过磅时,应直线行驶并停在秤台中心,缓刹车停稳后并制动手刹,发动机必须熄火。

机动车辆装、卸车前,应放好车轮停位器,以防车辆移动伤人。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空间、车辆、设备、设施状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液压翻板周围应设置警戒线,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卸粮时,应有专人指挥,严禁卸粮坑、车辆及液压翻板上站人。严禁车辆偏载或超载。自卸车应在车斗完全复位后,方可移动车辆。

机动车辆倒车时,必须有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车辆的侧后方并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严禁站立在车辆可能行驶的轨迹上。

铲车作业时,严禁人员站在驾驶室外的踏板处指挥作业。

作业区域内,严禁非作业停车和无关人员逗留。

粮库仅在库区使用的自备车必须定期检验,保证车辆安全合格;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合格证。

3.粮仓清理

清理平房仓时,作业人员应开启仓房门窗或排风扇;清理浅圆仓、立筒仓前,作业人员应检查并确认通风换气系统运转正常,并在运行10分钟后开始清扫。清理浅圆仓、立筒仓的上下通廊和工作塔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灰尘。

清扫仓房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灰尘较多时,应采取负压或湿式作业等措施,防止粉尘飞扬及二次扬尘;灰尘较少时,可采用普通清扫方式。

4.粮食烘干

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在烘干塔及露天堆场周围应设置安全警示周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烘干机周围严禁堆放各类易燃品。

初始烘干时,应保持烘干机内粮食流动,严禁长时间闷塔。突然断电时,应打开紧急排粮门排粮,防止塔内糊粮和着火。

燃油、燃气炉在不同季节使用的燃料,必须按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非雾化燃油;燃烧器燃烧时,严禁往油箱加油。

烘干机进出粮的水分监测装置、进出风温度监测及调节装置、料位控制等完整有效,烘前仓(烘后仓)上下料位完整有效。

粮食入烘前仓前应进行清理,烘前仓入粮应与烘干作业同步,随进随烘。禁止烘前仓进完粮后再烘干,以防烘前仓结拱;烘干作业期间,严禁人员进入烘前仓和烘后仓。

应每月检查换热器,防止换热器破损将火种随热风管进入烘干塔内;使用燃煤或生物质热风炉时,应每半月或每周清理燃烧炉的沉降室和换热器中烟气侧的灰尘;烘干机使用30天内必须清理烘干塔一次。

5.卸粮

烘干系统卸粮、工作塔卸粮坑卸粮、铁路专用线卸粮坑卸粮,生产部门应在卸粮作业区设置警戒线和标识。

烘干系统地沟卸粮时,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严禁作业人员擅自进入粮堆。作业人员处理板结的粮堆时,应做好监护,防止人员跌落进粮口被粮食掩埋。夜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工作服上应设置反光警示标识。

工作塔卸粮坑(液压翻板卸粮、汽车自卸)卸粮时,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卸粮作业区域;牵引火车时,严禁人员进入专用线卸粮坑作业区域;所有进粮口必须安装合格的钢格栅,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6.平整粮面

平整粮面前,粮库带班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交底,并提出平整粮面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应先开启仓房排风扇或窗户。

平整粮面时,应安排不少于2人同时作业,并在仓门或进人口安排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必须从粮堆顶部自上而下摊平粮食,严禁站在粮堆低凹处摊平粮食。

平整粮面时,应在粮食入仓达到预定数量后平仓。粮面高差较大时,作业人员应防止跌落粮堆被粮食掩埋。

7.出粮口排堵

出仓过程中,出粮口堵塞或出粮不畅时,应执行出粮口排堵作业应急预案,严禁擅自入仓排堵。

出粮口排堵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排堵方式,作业人员开大闸门,利用长杆通过出料闸门、扦样孔、排堵孔等扰动粮堆,实施排堵。对于有多个出粮口的粮仓,应先从未堵塞出粮口出粮,但应严防不对称出粮。

对于立筒仓和浅圆仓,可在仓底设计安装空气炮清堵器用于排堵。

8.粮食结拱(挂壁)处置

必须严格执行粮食结拱(挂壁)处置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行处置作业。

粮食出仓前,仓储部门应先检查粮面是否结顶,如有,应进行处理;出仓中,发现仓内粮食结拱(挂壁)时,作业人员应先报告出仓作业现场负责人。

对于粮食有结块现象的立筒仓或浅圆仓,严禁一出到底。作业人员应在粮面每下降1米左右时,先关闭出仓闸门,后进入仓内检修平台观察粮面,如发现明显挂壁或结块露出粮面,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入仓清理露出粮面的结块或壁挂,防止结块粮形成高耸柱状,或挂在仓壁高处,甚至形成大规模结拱。作业人员及作业工具全部出仓后,再开启闸门出粮。

平房仓挂壁时,作业人员利用长杆或高空作业车处置;立筒仓挂壁时,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仓顶吊篮入仓利用长杆等措施处置;浅圆仓挂壁位置较低时使用装载机处置,较高时通过高空作业车处置。严禁作业人员位于挂壁下方作业,以防挂壁坍塌砸伤或掩埋作业人员。

立筒仓结拱时,应通过向立筒仓入粮,或作业人员通过仓顶吊篮入仓利用长杆等措施进行处置,还可通过向烘前立筒仓吹热风进行处置;浅圆仓结拱时,应通过向浅圆仓入粮,或开启浅圆仓挡粮门等方式进行处置。严禁作业人员站立粮面进行处置。

处置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撤出仓外,移出全部工具和设备。

9.平房仓挡粮板拆卸

仓储部门应研究和制订平房仓挡粮板拆卸方案,严禁作业人员擅自入仓拆卸挡粮板。

拆卸挡粮板时,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方式。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且应将安全带有效系在系留装置上,通过移动升降机或扶梯拆卸挡粮板。

出仓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先关闭挡粮板上出粮口闸门,在粮面稳定的前提下,逐一拆除粮堆以上的挡粮板,严禁拆除粮堆以下的挡粮板。作业人员出仓并带出全部工器具后,方可开启闸门继续出粮。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粮面流动,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

粮食出仓作业过程中,如出现粮堆埋人,作业人员应立即关闭出粮闸门并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立即组织紧急救援。

第二章 粮食简易仓囤

10.简易囤

简易囤选址应有利于防汛,地面应平整,基础应满足装粮后承载力要求;简易囤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和建造;每组简易囤不应超过5000吨,组间距应大于25米。简易囤应安装有效的避雷装置。

粮食入囤前,应对粮囤的内外结构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各焊接口、入粮口及安全爬梯是否焊接牢固,检查囤身是否倾斜,防潮防雨性能是否完好等,确认安全后方可入粮。进粮作业应从简易囤中心入粮,严防偏心装粮。

出粮时,应采用对称出粮口同时出粮,严禁偏心出粮,以防偏载造成倒塌。初始出粮50~60吨后,应换另外一组对称出粮口出粮,避免囤身出现倾斜倒塌。后续出粮时,应及时根据囤内粮食情况调整出粮口。出粮后,人员进入囤内清理资材应系安全绳,且不少于2人。

应定期检查简易囤,如出现胀囤、倾斜等现象时,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实施倒囤或重新制装囤,严防简易囤坍塌;简易囤出粮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风将简易囤吹倾斜或倒伏。

11.罩棚

罩棚内既可以用麻包袋装粮码垛包储,也可以围包散储,本节主要介绍围包散储。仓储部门应先制订作业方案;必须用合格麻袋堆码挡粮墙,麻袋装粮三分之二,以平放高度17厘米左右为宜,四角和过道等关键部位及外层麻袋必须缝口;严禁使用塑料编织袋装粮作挡粮墙。

围包散储装粮高度不应高于5米;挡粮墙3.5米以下部分应采用三横一竖、每层错位堆码麻袋墙;3.5米以上部分可采用两横一竖,并确保挡粮墙堆码整齐;转角处挡粮墙,码放必须层层错位咬死,严防胀开。麻袋口应朝内堆叠。严禁使用塑料布等易滑资材铺垫在麻袋墙底层。

移动钢制爬梯(带扶手)应安全可靠。采用麻袋码放的爬梯,应确保牢固可靠。

仓储部门应定期检查粮堆周围,如发现胀垛、坍塌、漏粮等情况,应及时处置;拆粮堆时,应先从粮堆顶部拆挡粮墙,严禁人员进入粮面。拆包与出粮同步,严禁出完粮食再拆挡粮墙;严禁在围包散储粮堆周边从事影响粮堆安全的施工作业。

12.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

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建设;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粮压仓试验。严禁超设计装粮线装粮;严禁把钢结构罩棚当散装仓或违规改造成散装仓装粮;严禁机动车辆和机械输送设备剐蹭、碰撞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

第三章 熏蒸和气调

13.药剂管理

应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五双”管理;药品库应安装防爆排气扇和防爆灯具,人员进入前应先开启排气扇,佩戴安全防护器具,并用便携式报警仪检测有害气体浓度。

粮库应将购买药剂情况报上级单位;药剂入库时,管理人员应填写《药剂入库单》;药剂应存放在高于地面0.2米以上的空间,不同种类的药剂应分别存放,液体和固体药剂应隔离存放。

领取药剂时,必须先填写《药剂领用单》,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出库;领用人员应不少于2人;领用前后应及时登记药剂台账。使用后的药剂空瓶空罐要及时收回药品库,统一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14.熏蒸

必须严格执行熏蒸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熏蒸作业。施用空仓杀虫剂和粮食熏蒸剂,仓储部门必须制定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和粮食熏蒸作业方案,经粮库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严禁使用非储粮化学药剂和超剂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杀虫。

实施空仓杀虫和粮食熏蒸,仓储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不少于2名作业人员同时作业,同时应安排1名监督警戒人员站在仓门或仓口位置,保证观察到所有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佩戴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具。施用空仓杀虫剂,每人每次不应超过90分钟,每人每天不应超过3小时。磷化氢熏蒸杀虫时,每人每次不应超过30分钟,每人每天不应超过2次。

在分药、投药、熏蒸、散气和药渣处理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穿工作服,戴橡胶手套;清理药渣不少于3人,药渣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空气呼吸器的储气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定。

开启磷化铝瓶盖时,人员应位于上风向。在粮面使用磷化铝片剂、丸剂、粉剂熏蒸时,应放置在直径30~50厘米的药盘中,药盘应由阻燃材料制作,如铁盘、铝盘或瓷盘等。

使用磷化氢空仓杀虫、粮食熏蒸及散气期间,应在距离粮仓至少2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警戒线;使用非磷化氢空仓杀虫及散气期间,应在仓门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值班人员应加强巡查。

房式仓、筒式仓熏蒸通风散气后,作业人员必须检测仓房中的磷化氢和氧气浓度,磷化氢浓度小于0.2毫升/立方米和氧气浓度不小于19.5%时,方可进入。否则,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和简易囤熏蒸时,应在四周覆盖帐幕,并在帐幕上加盖防风网罩或防风固定绳。覆盖前,要对帐幕进行检查,发现孔洞及时修补。散气时,熏蒸人员应戴空气呼吸器,先揭开帐幕一边,0.5小时后揭起其它部位的帐幕,1小时后卸下帐幕,通风散气24小时。

熏蒸前,安全员应清点人数,做好记录;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所用空气呼吸器是否安全有效;熏蒸结束时,安全员负责清点人数,查明进仓人员已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磷化氢熏蒸前后,作业人员禁止饮酒、吃牛奶、鸡蛋和其他油脂食品;作业人员在熏蒸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

禁止在夜间和大风、雨天、雷电等情况下进行熏蒸和散气。

15.气调

必须严格执行气调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气调作业;应安排专人管理空气呼吸器和空气压缩充气泵等设施。

应在气调仓外悬挂警示牌,严禁擅自操作气调系统的阀门;人员进入气调仓检查粮情或进行膜上作业,不得少于2人,1人负责监督警戒。严禁单人、酒后或身体状况不佳者进入气调仓。其他外来人员需要进入气调仓时,必须有粮库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方可入仓。

进入粮堆气囊内取样化验或检查粮情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确认呼吸器能够正常使用,并能正确、熟练使用空气呼吸器。空气储气罐的压力必须充至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压力值,并保证有3人及以上方能进仓作业。人员身体感觉不适或听到报警声应立即出仓。

第四章 粮库防火防爆

16.火灾预防及处置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粮库(油库)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粮食消防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粮库(油库)必须配置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员,负责定期检测、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负责检查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粮库(油库)必须加强火灾隐患防范,严禁烟火,严禁在储粮区、油罐区、作业区及其他禁烟区吸烟。严禁堆放易燃、可燃材料,及时清理堆场内的杂草、垃圾,及时排查处置粮库周边环境火灾隐患。严禁擅自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分级审批制度。

发生火情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粮库(油库)带班负责人,并立即灭火,灭火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粮食着火,用水灭火;油脂着火用泡沫灭火;磷化铝着火,应用干粉、干燥砂土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泡沫和酸式灭火剂灭火;烘干塔着火时,应立即关停风机,同时加快入潮粮和排粮速度,防止加大火情;电气着火,应先切断电源,后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灭火;电气焊作业时周边着火,应先切断电源,移走氧气瓶、乙炔瓶;交直流电焊机冒烟或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乙炔钢瓶发生火灾,应先关闭阀门,用干粉灭火器或带喷嘴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发生火灾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粮库(油库)带班领导,同时拨打119电话,报告单位名称、地址、火灾情况、着火物资、联系电话等,并派人在路口接应消防车。在不危及人员安全情况下,现场作业人员应开展自救,无法自救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电话。

17.粉尘爆炸预防及处置

粮库必须按规范、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有效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必须严格执行灰尘清扫制度,避免产生二次扬尘,确保场地无积尘、扬尘;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控制粉尘。

粮库应保证仓房及设备泄爆装置安全有效。严禁拆除通风除尘、防爆、卸爆、接地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和防爆装置,确保设备和装置完好。

进入粉尘防爆区,人员应穿防静电的工服,严禁穿戴化纤、丝绸衣物和带铁钉的鞋,防止产生火花;严禁使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物体。

筒仓输送系统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隔断与明火作业相连的管道、孔洞;筒仓清仓作业时,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照明灯具,清仓车辆必须装配火星熄灭器,装载机铲斗接触地面的部位必须安装防止摩擦起火的非金属材料,装载机尾端应安装防撞橡胶材料,防止产生火花。

发生粉尘爆炸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疏散所有人员至空旷安全地点,避免二次粉尘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然后报告粮库带班领导;粉尘爆炸造成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电话;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粮库应按规定上报。

第五章 租仓储粮和外包作业

18.租仓储粮

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等。

承租企业必须安排本企业在职人员对租仓储粮及仓储设施进行管理,对租仓储粮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租仓储粮中必须得到执行。

租赁库点所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汛、防污染等安全要求,不得位于低洼易涝、行洪区,库区及周边1000米内无易燃、易爆、毒害危险品和污染源。库区封闭,院内布设监控设施,实现监控全覆盖且功能正常。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用电、排水及建设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承租企业负责人对租仓储粮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租企业派驻的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应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承租企业应保障和落实租仓储粮必需的安全生产设施及其经费,因未能保障和落实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租企业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每两周、企业分管负责人每月、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应对租仓储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应追究租仓储粮点负责人及安全员的责任。

承租企业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租仓储粮点应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应立即责成承租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承租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19.外包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外包作业人员审批制度,严禁外包作业人员擅自作业;粮库(油库)应建立外包作业单位和劳务人员管理档案。

外包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或作业许可证,应为所有参与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外包作业单位负责人是外包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粮库(油库)与外包作业单位签订外包作业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劳务人员应提交身体健康合格证,粮库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外包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告知书》。

外包作业前,粮库(油库)应组织对外包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督促和配合外包作业单位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和考核,外包作业人员应在安全交底或安全生产作业承诺书上签字。

粮库(油库)应对外包作业单位及其人员进行作业前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资质和业绩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协议是否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是否充分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外包作业人员是否掌握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安全资源配置是否合理等。检查合格后,允许外包作业。

粮库(油库)应定期与外包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沟通,掌握安全情况、强调安全要求并留存记录。定期检查外包作业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时,立即责令其整改,并形成记录,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重大隐患应报当地安监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外包作业单位应立即告知粮库(油库)。

外包作业验收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粮库(油库)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验收;验收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形成记录,并落实整改。

第六章 其他专项作业

20.设备移动

移动前,作业部门应明确采用车辆牵引还是人工推移,落实移动路线,避开高压线、建构筑物,对移动路线上的临时用电线缆进行保护或拆除,将设备重心和高度降至最低点,检查移动轮,收好电缆线,收起支撑脚;严禁移动正在运转的机械设备。

移动中,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密切关注设备移动、人员状况和周围环境;严禁设备前方、下方站人;严禁把设备当梯子进行登高作业;严禁人员站立或坐在设备上,严禁以人的重量平衡机械;设备上下坡时,必须采用拖车方式,严防设备失控。

移动中,应保持方向,调头或横向移动应确保周围无电线或其他设施,避免碰刮。

设备停放时,必须放下支撑脚或固定制动装置,防止设备移动、倾倒。

21.设备检修

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设备检修。

应严格按照设备产品说明书检修,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严禁设备带电或运行中进行检修;应设置检修警示标识,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应确保设备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牢固;对设备支撑部件进行维修时,应提前采取防垮塌支撑措施;筒仓输送系统检修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隔断与明火作业相连的管道、孔洞。油罐区检修,必须严格执行作业审批程序,对毛油罐动火作业时,严防燃爆;对于采取浸出工艺的油脂,还要检测罐体上部空间的溶剂含量;对于罐体老化或因其他原因结构受损的,应及时处理或弃用,确保罐体安全。

应确保电气设备接地装置、漏电保护装置、过电流保护装置完好;电气设备接头、插座等不许出现裸露和松动。

作业后,必须认真清点工器具,严禁将工器具、废弃物遗留在设备内或检修现场。

22.临时用电

必须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临时用电作业。

应在现场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标识,开关箱必须具有漏电、过载、短路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的严禁继续使用。

铺设临时用电线路,在验收合格前严禁送电;临时用电执行挂牌、上锁和摘牌、解锁;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严禁“一闸多控”。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检查临时用电审批相关手续;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送电操作顺序: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要求上一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一级;停电操作顺序: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配电箱、开关箱检修作业时,必须将前一级电源隔离开关断电,上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识牌,钥匙由断电的电气人员保管,严禁带电作业。

临时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照度、防爆等级、防尘、防水、防震等要求。

作业中,发现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按现场处置方案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处置。

作业后,应清理打扫现场,现场负责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

23.高处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高处作业。

雨、雪、大雾、雷电及风力超过5级的天气,禁止室外高处作业;严禁夜间高处作业。应安排身体条件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配备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作业,应穿软底防滑劳保鞋,严禁穿硬底、带钉易滑的鞋。

高处作业使用的扶梯、升降平台和临时架设的作业平台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把设备当扶梯进行高处作业;应在高处作业区域设置隔离警示标识,严禁人员穿行。

作业时,安全绳应系牢在系留装置或固定的设施上,严禁作业人员向下抛扔物体;作业后,应清理工器具和物品,严禁留存高处。

24.有限空间作业

必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应先打开人孔、料孔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检测有限空间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不应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不应高于0.2毫升/立方米。氧气浓度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高于0.2 毫升/立方米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严禁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缺氧或有毒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有易燃易爆物质时,应穿防静电工服,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护品。

进入有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一起检查安全措施,记录进入人员人数、姓名和工器具,统一联系方式。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脱岗。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25.吊装

必须执行吊装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吊装作业。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应在现场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标识,明确现场负责人、指挥人员、司机、司索人员、监护人和安全监督员及其职责,指挥人员、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吊装作业上岗证书,起重设备装拆由相应单位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

现场负责人应检查吊装作业许可相关内容,对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检查,严禁身体不适或患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作业;检查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工器具、仪表、电气设备等。

作业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没有现场指挥的命令,除危及生命外,任何人不得擅离岗位,应听从指挥,按应急程序处置。吊装设备下严禁站人。

作业后,应清理打扫现场,现场负责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

室外吊装作业遇到雨、雪、大雾、雷电及5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停止吊装作业。

第七章 主要职责与处罚

26.粮库(含油库,下同)主要负责人

建立健全明确的粮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粮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粮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标准配齐、按期限更换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保证粮库安全生产各项资金投入;组织开展粮库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保证各项设施装备的完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粮库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7.粮库管理人员

参与拟订粮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粮库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粮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粮库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并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粮库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8.粮库作业人员

严格遵守粮库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作业,自觉接受监督、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粮库负责人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发现粮库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批评建议,对拒不接受的可直接向上级单位或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拒绝遵从违章指挥和执行强令冒险作业。

29.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部门调查结果,粮库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将根据自身过错与过失,受到批评教育、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号: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6-06-30

实施日期:2016-07-01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应对高库存下的安全储粮压力,全面落实、层层压实粮油储存安全责任,确保粮油安全储存,国家粮食局制定了《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局

  2016630

  (此件公开发布)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以下简称安全储粮”)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粮油涵盖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和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

  本规定所称安全储粮责任,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对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果所承担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过失或者过错造成库存粮油受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安全储粮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

  第二章 粮油仓储单位的责任

  第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按照要求检测储藏粮情、排查处置隐患,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含外租仓储粮,下同)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储粮岗位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储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储粮培训计划;

  ()保证安全储粮设施和设备齐全完好,保证安全储粮必要的资金投入;

  ()督促和检查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落实经常性储藏粮情监测分析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储粮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储粮安全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异常粮情处置方案;

  ()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并指挥本单位事故处置。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组织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督促和检查各项仓储管理制度的落实;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粮油仓储管理具体工作方案,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定期组织开展储粮安全检查和储藏粮情分析,研究制订异常情况干预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

  ()督促、协调整治储粮安全隐患;

  ()组织检查粮油出入库质量和管理情况,对出入库粮油的质量和工作的规范性负责;

  ()审批通风、熏蒸等重要仓储作业方案,对通风、熏蒸等作业方案的合理性和用药的安全性负责;

  ()组织制定科学储粮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

  ()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协调促进事故的处置和调查。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仓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储粮安全检查和储藏粮情分析,建立储粮安全隐患台账并跟踪整治;

  ()提出储粮安全隐患处置方案,及时报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审批;

  ()对库存粮油储存的安全性和仓储管理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负责;

  ()对出入库组织的周密性、各环节工作的合规性、任务完成的实效性负责;

  ()对通风、熏蒸等工作布置及报告单审批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负责,对通风、熏蒸工作指导和督促的及时性和合理性负责;

  ()对发现的储粮安全隐患和发生的粮油储存事故要及时报告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协调解决,及时处置储粮安全隐患和粮油储存事故,并查明原因;

  ()积极组织保管人员进行或者参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

  ()提出科学储粮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保管员是所管仓廒()粮油储存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所管仓廒()的粮油保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粮油入仓()前,检验责任仓廒()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可用;

  ()粮油入仓()时,配合入粮()作业及时进行整理,使入仓()粮油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

  ()粮油入仓()后,及时建立粮油保管账,准确填写责任仓廒()的账、卡、簿,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粮油储存期间,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日常检查,密切关注储藏粮情变化,发现储粮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处置,隐患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配合落实;

  ()每次检查和作业完成后,及时、如实填写工作日志”;

  ()积极参与储粮技术研究及应用相关活动。

  第九条 粮油质量检验结果关系储粮安全状况,粮油仓储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粮油入库、储存期间的质量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条 仓储设施、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等对储粮安全有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粮油仓储单位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确保仓储设施和机械、电气设备功能完好及日常维护负责。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细化安全储粮责任,并对内部相关岗位人员履行安全储粮具体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形成和落实奖惩激励机制。

  第三章 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包括对其直属企业和租赁库点安全储粮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对代储、委托库点存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储粮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健全本公司仓储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的储存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对其直属企业和租赁库点的安全储粮工作进行直接管理;

  ()通过其分支机构或者直属企业依照委托保管合同对代储、委托库点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确保承储库点满足安全储粮条件,保证安全储粮必要投入;

  ()及时对直属企业、租赁库点和代储、委托库点提供安全储粮技术指导;

  ()及时处置国家政策性粮食重大储存安全隐患和险情,并按照要求汇总情况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委托承担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食储存任务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对其受委托储存的上述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安全储粮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及有关仓储业务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所属企业和租赁库点承储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对储藏粮情作出分析研判;

  ()督促所属企业和租赁库点及时排查整治储粮安全隐患,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或者直属企业报告情况;

  ()及时处置重大储粮安全隐患和险情,并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收储政策执行主体对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直接管理直属企业和租赁库点的安全储粮工作;

  ()对代储、委托库点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确保承储库点满足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储存的条件,保证安全储粮必要投入;

  ()及时对直属企业、租赁库点和代储、委托库点提供安全储粮技术指导;

  ()及时处置地方储备粮油重大储存安全隐患和险情,并按照要求汇总情况向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全国安全储粮工作的监管督导。主要职责如下:

  ()制定安全储粮的制度、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建立全国储粮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策执行主体、粮油仓储单位做好安全储粮工作和处置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

  ()对安全储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储粮工作进行监管督导。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促进安全储粮相关制度、政策和标准的实施;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安全储粮具体规定;

  ()组织辖区内除中央储备粮以外的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组织处置重特大粮油储存事故;

  ()接受国家粮食局委托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辖区内储粮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按照要求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及时处置重大粮油储存安全隐患和险情;

  ()对辖区内安全储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储粮监管督导不得影响被监督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政策执行主体和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督导。

  粮油仓储单位认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政策执行主体分支机构及其直属企业因监督管理干扰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政策执行主体分支机构及其直属企业的上级机构直至国家粮食局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储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储粮安全隐患,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核查、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全储粮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履责不力的,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约谈,责令改正,给予通报,计入所在地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失职、渎职行为情况,依纪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粮食收储政策执行主体对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履行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粮油储存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对其及下属的分支机构或者所属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履行安全储粮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粮油储存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存任务的代储、委托库点发生上述问题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尽快整改、弥补损失;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政策执行主体应当中止其储存任务,调出承储粮食。

  第二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安全储粮条件,或者违反安全储粮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的,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和发现储粮安全隐患、险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报告单位对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或者延报,由受报单位责令改正,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发生粮油储存事故,造成政策性粮油损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权属和相关规定,责令其按照账面品种、数量及等级在承储任务期内予以补库,或者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述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或者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和受到相关处罚的情况,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计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策执行主体和粮油仓储单位对其内部工作人员安全储粮责任的问责、追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粮油仓储单位,与《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的粮油仓储单位一致。

  本规定所称政策执行主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委托承担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食储存任务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地方储备粮油收储政策执行主体。

本规定所称粮油储存事故的划分标准、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7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7c5ccf3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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