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分享]

发布时间:2013-01-29 17:21: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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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内容摘要:笔者写此文,旨在新、旧《公司法》交替之际,凸显公司章程作用之重要,目前之窘迫,重制之紧迫,并力求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做为一名律师,近年主要在公司法方面钻研和实践,在工作中也接触到很多非常值得探讨的实践和案例,也有一些心得。本文主要结合《公司法》本身的一些新规定,通过列举有新意的案例,记录自己日常的心得,理论结合实际,阐述了与公司章程紧密相连的三方面问题:1、新《公司法》已生效,公司章程仍然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二者的关系及冲突解决;2、公司出现阴阳章程的情况下,从章程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3、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要与公司治理紧密结合,有针对性并切实可行,并防止滥用自治原则,防止与强行性规定抵触而无效。关键词:公司章程、三方面问题、关系及冲突解决、阴阳章程。公司自治的主要依据有两个即法律与公司章程。江平教授曾经说过:“在市场经济下面再靠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来约束企业的行为就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了……,约束企业行为有两个法宝,一靠法律,二靠章程。法律就是公司法以及一些配套的法规、规章,它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而章程是靠发起人,股东制定并通过的,他体现了发起人和股东的意志。”简言之,公司自治离不开公司章程。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或为了图省事,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或因为创业伙伴之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不需花精力制作公司章程,或因为登记部门的原因,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作为本公司的章程。而目前工部局提供的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因而导致公司章程不适应公司的实际需求,本来应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明确的事项,在具体个案的纠纷中,在公司章程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纠纷陷入僵局,阻碍了公司管理运营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一改旧《公司法》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赋予公司诸多自主权,许多事项允许通过章程来实施自治。因此,设计或重新修订一份适用性强的公司章程,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公司自身解决问题的成本,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就公司章程和新《公司法》之间常常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以及设计或重新修订公司章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简单探讨一下,请大家交流或予以指正。一、公司章程和新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和冲突:上已述及,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目前的公司章程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而目前工部局提供的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和新《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和冲突,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旧《公司法》和新《公司法》之间的关系和冲突。由于新《公司法》更加尊重自治,任意性和倡导性条款增多,所以只要章程约定和新《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不冲突,就有效。有争议的是新《公司法》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77afd2c4b35eefdc8d333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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