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士官安置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12-06-16 23:29: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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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士官安置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实行的兵役制度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然而随着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兵役制度的改革,军队士官在部队中应运而生。军队士官的法律地位虽然还没有写入《兵役法》,然而军队士官的政治地位和政策待遇并没有因此而受影响:自从1999年中央军委对全军志愿兵进行套改时,国务院、中央军委就颁发实施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其中的退役安置政策待遇完全等同于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政策待遇;他们依然是有着严格的配备、选取、培训、教育和考核管理制度;并且军队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在生活待遇上等同于同级别的军队干部;他们依然是部队军官们的得力助手、是义务兵中间的领头兵,被称为“军中脊梁”;他们依然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职业军人;他们中间依然有着当了5年义务兵而转正的军士长和专业军士。不容否定的,他们并不是人们所说的“合同兵”、“雇佣兵”,这完全是对军队士官们的一种误解。 然而这样的误解在有的地区却深深地影响着军队士官们退出现役后的转业安置待遇。从而影响了在部队服役的军队士官们安心服役、献身国防的积极性;更严重影响了社会优秀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强烈呼吁各级政府部门能听一听来自军队转业士官们心中真实的感受和现实生活中所带来的困难,努力改善转业士官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条件! 观念上的误解导致安置政策的变异 很多人都这样理解,认为现在的军队士官是按月拿工资的,不象以前的志愿兵只拿津贴费,在为国家尽义务的性质上略逊于以前的志愿兵。所以他们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政策也就随之而降低标准。 面对军队士官退出现役的安置,就要根据军队士官退出现役的性质而定。这虽然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但一些政府部门却经常把军队士官的转业安置与复员士官以及城镇义务兵的退役安置混为一谈。 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退役士兵包括退役志愿兵和退役义务兵,退役志愿兵包括服役满十年的(作为转业安置,称为转业士官)和服役不满十年的(按城镇退役义务兵安置,称为复员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的退休士官;退役义务兵又分为农村退役义务兵(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和城镇退役义务兵(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虽然转业士官的安置方式和城镇退役义务兵的安置方式是一样的,统称“城镇退役士兵”,但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服役满十年的退役士官是重点安置对象应作为重点对象予以特殊照顾,原则上实行包底安置。这是党和人民在对转业士官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充分肯定。 但在浙江省嵊州市(嵊政发[2003]147号)安置文件中对转业士官的安置却出现了这样规定的:对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予以特殊照顾,原则上实行包底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去向为……。在该安置文件中,地方政府的安置政策把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排除在了重点对象予以特殊照顾,原则上实行包底安置的政策之外。并且转业安置过程中还采取了极不负责的变相的“一刀切”货币安置政策。虽然中央明确规定严禁实行“一刀切”,但地方有关部门以某个地区进行“试点”为由、以上级的一个“会议记录”为依据,对那些没有实权人物关系的转业士官强制实行“一刀切”的货币安置政策,成为“试点”中的牺牲品。而那些有实权人物关系的却依然享受着安置就业过程中特权,就业安置指标成了个别人进行钱权交易的法码。尤其在民政部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更是以诱导和欺骗手段对待转业士官。转业安置既不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不具备当事人自愿自谋职业的个人申请手续,而是单方面提供的自谋职业格式协议和早就以当事人名字存好的补助金银行存折;并以“如有异议,就不能落实户口、组织关系等”相威胁,要求转业士官在协议上签名,以示完成了安置任务。另外文件中明确规定:“除重点对象外的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货币化安置”。而货币化安置却被强加实施到了转业士官(重点对象)头上。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一系列中央政策的规定,国家对转业士官所采取的安置政策是依法安置就业和鼓励自谋职业。从理论上讲这两者是不同等的,而是有着主次之分的。那就是安置就业是根本前提,而自谋职业是辅助手段。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中更加明显地指出:第一是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第二才是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据上所述,一些地区针对转业士官实行了言行不一致的货币安置政策,显然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的。 安置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 1、在转业安置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通知》【民办函〔200463号】中的规定:“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本人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如实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申请书必须有退役士兵本人签名。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与本人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安置地民政部门通过公证机关,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进行公证,并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虽然这是关于规范使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通知,但在没有其它政策文件为自谋职业这一行为定性之前,这一规定完全可以作为自谋职业士官定性参考的法律依据。以嵊州市的安置情况为例,2000年至今的转业士官都没有提出自愿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他们签订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的也没有经过公证机关的依法公证;2004年以前转业的士官更没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法律程序上讲,他们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签订业协议书》的行为并不是自谋职业的定性依据。更何况他们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非本人真实自愿,而是在不知情、不了解安置政策及职能部门进行诱导和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故可以认为是无效的协议书。 有的转业士官也曾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补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有关部门的同志告诉说:“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开始于2005年,对于以前的城镇退役士兵补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政策,政府没有文件规定,所以不能补办”。但是根据[民办函〔200463]第五条的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核发”。难道地方政府由于安排工作困难,需要转业士官选择自谋职业的时候,就不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制实行“一刀切”货币安置政策是“积极有效”的无奈之举。而“自谋职业”士官需要补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依法享受优惠政策的时候,就可以不按照实际情况,反而拿出中央的条条框框而不给予核发的行政行为也是无奈之举吗?得不到合理安置本来就委曲,可地方政府部门却又要在伤口上撒把盐,把这些为党和人民做出过贡献的转业士官变相成为优惠政策扶持之外的人。这样的转业安置待遇,使转业士官们根本无法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究竟体现在哪里! 2、自谋职业士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实体现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规定:“ 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根据这一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对于自谋职业者,并不是只需发放了一次性经济补助就可以不管不闻了,而是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作,保障自谋职业者顺利就业。但他们自从领取经济补助以后,有的根本未曾享受过地方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也未曾参加过地方政府组织的就业信息服务。致使他们依旧失业在家,就如一个被社会遗弃的流浪儿。可以说,这样的“自谋职业”后果是地方政府不作为的原因所直接导致的。 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扶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团体及各种所有制企业安置自谋职业者就业,更是鼓励自谋职业者有所创业。但是转业士官在部队服役十几年,一没有多少积蓄,二没多少社会和经商的经验,仅凭区区一点补助金真的难以为继;如果想要在没有原始积累的情况下茫然创业,而去依靠贷款,那少得可怜的贷款也只是“杯水车薪”---中看不中用,而且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微乎其微,一旦失败就倾家荡产了,由此产生的后果那不仅是让政府多了一个包袱,更是给社会多了一个危险的不安定因素。而对于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普通家庭,就连基本生活都只能勉强维持,创业资金又从何而来?因为有的转业士官根本没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所以国家规定的这些优惠政策根本无法享受。 3 自谋职业士官的经济补助与实际需要严重不相符 政府在安排工作困难的基础上如果要推行自谋职业政策,就应对自谋职业者提供相比安排工作者更为有利的政策待遇。而实际情况却好相反:有工作就有单位组织,有单位组织就有希望解决住房或住房补贴、保险(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子女入学、独生子女费、过节费、冷饮费、取暖费等等国家政策所规定的待遇。然而自谋职业者除了一开始领取的补助以后又有了什么呢?就连党员的政治组织生活都无法根本保障,更不用说要来保障他们的经济利益了。现在物价房价飞涨,这点经济补助在现实生活中能起到多少实际作用呢? 按照现行政策的标准,部队转业士官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是按照军龄每年一万元,12=12万。乍听之下好像很不错了,但我们来仔细算一算,就知道这样的标准也远远不够转业士官安家立业的需要:1、转业士官是没有土地的职业军人,没有土地只能购买商品房,以中间价3000/平方为标准,只能买40平方;2、社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只缴15年吧,如果缴到退休的年龄一般要30年,那30X12个月X400/=14.4万元;还有其他的子女扶养教育费、父母赡养殡葬费等等开支就更不用说了。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构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养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坐标,转业士官却连社会养老保险经费都无法根本保障,他们有何信心面对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按照军龄每年一万元标准领取的转业士官况且如此,那些按照军龄每年2000元领取的军队转业士官们就更不用说了。就算是考虑到了物价上涨和地区差别的因素,可在我们中国物价上涨的比率和地区差别达到了500%吗?这两者之间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的不确定, 导致转业士官的政治、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严重受损 因遭受地方政府“试点”式的“一刀切”货币安置政策待遇,致使一些转业士官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贱踏,使这群曾是“最可爱的人”沦落成为一个社会上找不到工作、买不起住房、没有固定住址的“三无”人员;在社会上成了一个非官非兵非工非农非商的闲散人;在户籍管理上,成了一个只能采取挂靠户口的办法,不能真正享有一个国家公民应当具备的权利和义务(选举和被选举权)的“悬荡户”;在政治地位上,是党员的却无法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成了我党组织关系如此严密之下的一个“游荡户”;成了一个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就连社会养老、医疗保险金都没条件缴纳的困难户;更有甚者,因为拒绝地方政府不合理的安置政策,竟成了一个没有户口的“黑户”……。 军队转业士官都是在部队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老兵,在部队里奉献于各个兵种的各个工作岗位,在各自的岗位上尽心尽职、克己奉公,是部队骨干又是各单位的技术能手;有的还担任过非常重要的工作岗位;并立过功、受过奖......。当初受尊敬的军人转业回到地方,现在都是上要养老、下要育儿的家庭“顶梁柱”。由于在部队所学所擅长的专业往往不是地方单位能通用的,且由于服役年限长,年龄大和没有专业都成了他们就业的障碍,如果没有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和优抚,他们根本没有机会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甚至于个人企业都不愿意接收。况且他们的家属大部份都来自于农村,仅靠在个私企业里打零工赚点可怜的生活费来维系一家人的开销。至于国家提倡和谐社会所推广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根本无从顾及。大部分家庭孩子要培养、父母要瞻养、夫妻双方又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和夫妻感情陷入深重危机之中。家属们都说“原来嫁个军人是光荣,如今嫁个军人是脸上无光”!由于转业士官的安置待遇的下降,一些转业士官家庭已出现了妻离子散的悲惨事实。 综上所述,在国家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而为党和人民奉献了青春和热血的军队转业士官却遭受了如此不合理的转业安置待遇,不得不令人扼腕痛心。他们都是党员,都有过硬的军事素质和业务技能;也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和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就算现在,无论国家把他们安排在什么岗位上,他们都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去干好任何一件事情,为国家为地方奉献自己的力量也是他们的心愿,可这些情况又有谁能理解呢?为国家为部队奉献了十二年的青春和热血,难道就因为安置就业困难,就被地方有关部门以“试点”为由和签订了不合法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为依据,而一脚踢开、不管不闻了?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转业军人的社会地位,也严重影响了转业军人的合法权益。难怪有人发出了这样的感慨:“我们这些舞枪弄炮的人回到地方上能有我们的用武之地吗?难道听党的话,服从军队建设需要,在部队流血流汗服役十几年,十几年换来的就是今天这种上不能赡养父母,下无力抚养子女的凄惨生活吗?我们不禁要问:难道我们当初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义无反顾地投身于国防建设,把青春和热血无私奉献给祖国的选择竟是一个错误吗?” 其实他们不想成为满腹唠叨的可怜虫,更不想成为对社会失去信心的悲观者,只是现实的困境使他们无法感觉到党和政府给予他们的温暖,他们是在做最无奈的努力! 改变这种现状的建议 1、加强我国兵役制度改革,把军队士官的法律地位写入《兵役法》。把“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改成“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与士官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从而在法律上巩固军队士官的法律地位。 2、加强中央政策落实,纠正地方政府偏面强调安置困难的安置政策,严肃查办以权代法的违法行为,尽力挽回遭受不合理安置待遇的转业士官及所有退役军人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3、完善转业士官(志愿兵)的安置政策,加大自谋职业士官(下岗志愿兵)的经济补助。2004年以前没有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转业士官应给予补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依法享受优惠政策的待遇;在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上,国家可以在社会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上提供一定的补助,并按月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7220f7f31b765ce050814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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