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05 11:41: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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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04.29

【实施日期】1991.04.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19 实施日期:200119日)废止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

(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公积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公积金。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六条 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驻沪部队的干部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

第七条 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八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1年分别定为5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71ae260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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