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建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3-18 01:54: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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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焦建军。
被告: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迅,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焦建军因与被告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国旅、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辉旅行社发生旅游侵权纠纷,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焦建军诉称,原告于20081215日参加被告中山国旅组团的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11日游活动,并向被告交纳了6560元的团费,签定了《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20081226日晚,原告和国内其他游客搭乘被告所安排的旅游车由景点返回曼谷途中不幸发生严重车祸,造成原告脾破裂、左锁骨闭合性骨折、左边七根肋骨骨折、胸腔积血、腰椎压缩性骨折,当即被送至泰国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其间,原告被泰方和被告推来推去,无人过问。原告不仅没得到泰方给予每位受伤人员的赔偿和慰问金,却拖着伤病的身体返回国内。直到数月后,原告才得知是被转团给第三人康辉旅行社,被告这种不负责任的转包游客行为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因泰国旅行社根据泰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已为每位游客购买了旅运意外保险。被告和第三人应当出面为原告索赔。被告和第三人违反该义务,理应先向原告支付泰国应赔偿的6万元人民币。原告回国后,于2009227入住江苏省中医院继续治疗,第二次手术取出肩部钢板,所需费用应由被告及第三人支付。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人身意外险的保险金。在违约和侵害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请求判决:1.被告与第三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物损费、通讯费资料翻译费、复印费、旅游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直属家属误工费、意外保险金、泰国理赔款等合计52243716元;2.被告与第三人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中山国旅辩称,本案是旅游过程中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如果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对基于侵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故原告焦建军主张的意外险和泰国的索赔款不在本案处理范围。原告要求退还旅游费,对其已经游玩的数额不应当退还。原告主张的家属误工费与本案无关,不应得到支持。关于营养费和误工费,应按第二次省人民医院的鉴定结果为准。要求依法判决。
第三人康辉旅行社辩称,答辩意见同被告。第三人尽到了保障义务,泰国旅行社直接替代第三人尽保障义务。要求依法判决。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586229e5fbfc77da269b1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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