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
二OO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
序号 | 品 名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定价范围 | 备 注 | |
1 | 重要的储备物资 |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 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 1 |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省级储备、救灾物资 | |||||
2 | 专营及特定商品 | 烟叶 | 收购价格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 | 1 |
食盐 | 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批发的食盐 | 1 | ||
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 | 省物价局 | 省内食盐经营企业 | 1 | |||
两碱外工业盐 | 两碱外工业盐中准供应价格及浮动幅度 | 省物价局 | 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营企业 | 1 | ||
民爆器材 |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 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 1 | ||
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 1 | |||
3 | 重要农业生产 资料 | 部分化肥 |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 |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 1 |
省物价局 | 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企业生产的氮肥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 1 | ||||
主要农作物种子 | 收购、销售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种子公司定点生产收购的玉米、高梁杂交种子的收购价格及浮动幅度,销售价格按购进价格加综合差率制定 | 1 | ||
4 | 工程供水 | 出库(渠首)价格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供水价格 | 1 | |
供水价格 | 省物价局会 同有关部门 | 省直属及跨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1 | |||
市及市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
5 | 部分能源 | 天然气 | 出厂价格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 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 1 |
焦炉气 | 出厂价、批发价 | 省物价局 | 辖区内生产使用的焦炉气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
电力 |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 | 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 1 | ||
1 | 销售电价 | 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 1 | |||
1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 省物价局 | 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量和供电企业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 | ||
热力 | 出厂价、批发价 | 省物价局 | 热力生产、经营企业的出厂价、批发价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
6 | 重要公用事业 | 城市供水 | 供水价格 | 省物价局 | 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市供水价格 | 1 |
县及县级市城市供水价格 | 11 | |||||
城市污水处理费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 | 1 | ||
县及县级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 | 1 | |||||
水资源费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全省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 | 1 | ||
城市供暖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全省城镇居民生活供暖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
城市燃气 | 管道燃气价格 | 省物价局 | 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市管道燃气价格 | 1 | ||
县及县级市城市管道燃气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
城市交通 | 公交票价 | 省物价局 | 省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市公交票价 | 1 | ||
县及县级市城市公交票价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
环境卫生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用设施使用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
有线电视 | 安装使用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制定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各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 1 | ||
公共设施 | 使用损坏补偿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占用或损坏市政道路、园林、场地等公共设施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
殡葬服务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省物价局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各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 1 | ||
7 | 军品 | 出厂价格 |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 | 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 1 | |
8 | 粮食 | 收购保护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省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列入保护价范围内的水稻、玉米 | 1 | |
9 | 部分房地产 | 土地 | 基准地价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全省基准地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住房 | 销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兴建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 | 1 | ||
市及市以下所属开发企业兴建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
房屋租金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廉租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
物业管理 | 收费等级、标准 | 省物价局 | 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管理服务费 | 1 | ||
市及市以下物业企业管理服务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
建设项目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建设项目中垄断经营的服务收费 | 1 | ||
10 | 重要交通运输 | 管道运输、港口、民航、铁路客货运输 |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 | 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 1 |
公路运输 | 运输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公路客运价格及汽车客运站收费 | 1 | ||
铁路、民航运输服务 | 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授权地方定价项目,民航相关业务经营者 | 1 | ||
港口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中央管理以外港口的内贸作业收费 | 1 | ||
车辆通行费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中省直、部队驻沈医院及桃仙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 | 1 | ||
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服务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中省直、部队驻沈医院及桃仙机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 | 1 | ||
其它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服务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
出租车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各市、县出租车收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
路产赔偿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 1 | ||
城市道路 | 1 | |||||
道路清障服务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 1 | ||
城市道路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
11 | 药品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它药品零售价格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 1 |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其它药品零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和民族药品,地方调剂进入医保目录的乙类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及省统一供应的预防免疫药品 | 市级以下医院制剂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
12 | 临床用血 | 供应价格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全省各血站的供应价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制定供应价格 | 1 | |
13 | 医疗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 1 | |
14 | 教育 | 学(杂)费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义务教育阶段杂费,高中、中专、高等学校、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学费 | 1 |
市以下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 | 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 |||||
借读费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义务教育阶段 | 1 | ||
住宿费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高等学校、省(部委)属其它学校 | 1 | ||
其它学校由各市按省物价局制定的住宿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 ||||||
择校费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高中 | 1 | ||
招生考试费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中考、高考、高教自考 | 1 | ||
培训费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各有关部门依据法规强制进行的培训由省物价局核定;其它培训按辽价发[2001]151号规定由各市核定 | 1 | ||
15 | 教材 | 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 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1 | |
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物价局 | 中小学教材 | 1 | |||
16 | 邮政业务 |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 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 1 | |
邮政延伸服务资费 | 省物价局 | 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 1 | |||
17 | 电信业务 |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 | 信息产业部 | 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时,应事先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意见 | 1 | |
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 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 | 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 1 | |||
18 | 重要专业服务 |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 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 1 |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 1 | ||
部分中介服务 |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 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 1 | ||
省物价局 | 除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 | 1 | ||||
产品检验、检定及检测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 同有关部门 | 产品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检定、工程质量监督、机动车、特种设备检验等 | 1 | ||
卫生防疫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会 同有关部门 | 全省各级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的卫生防疫服务项目 | 1 | ||
婚姻服务 | 收费标准 | 省物价局 | 婚姻登记及婚姻服务收费 | 1 | ||
19 | 旅游服务 | 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公园等门票价格及参观点内交通运载工具价格 | 省物价局 | 国家级重点游览参观点、省属游览参观点 | 1 | |
省物价局管理以外的游览参观点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 |||||
20 | 国家机关收费 |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 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 1 | |
说明:
1、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2、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或服务,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或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省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4、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5、本目录所称市指十四个省辖市,县包括县、县级市、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3a90dd9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fc3d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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