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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议事方式,保证集团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法》和《集团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主要以会议形式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其议事范围如下:
(一)拟订和修订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经营计划;
(三)审议决定公司资本运营方针、资产经营方式、重大投融资方案;
(四)审议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批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八)审议制定公司产权转让收购方案及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审议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审批外派董事、监事人选方案;
(十一)审议决定集团及集团公司的名称、标识、商标等事宜;
(十二)决定公司员工工资水平和分配方案;
(十三)审议决定其它职权范围内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原则
(一)依法议事的原则;
(二)权责相统一的原则;
(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科学高效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成员参加,并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但受委托的董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且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董事视为出席会议,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下列人员列席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总裁层成员,其他根据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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