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发布时间:2014-08-14 12:26: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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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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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依据体育行业各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考核大纲),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考评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的考核鉴定,高级考评员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及其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考评。

第四条 考评人员实行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综合管理、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鉴中心)进行资格培训与考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行资质认证、职鉴中心和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进行聘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考评员应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二)具有较丰富的考评经验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了解本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考核大纲),熟悉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方式和方法,在全国或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三)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理论、政策和规定。

(四)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

(一)申报程序

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名,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填写《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鉴定站报职鉴中心。涉及运动项目的考评人员申报应先征求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或单项协会的意见,经审核通过后,方能参加资格培训。

国家体育总局及所属各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委、总参总政考评人员的申请,可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直接报职鉴中心

(二)资格培训

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由职鉴中心组织的资格培训。涉及运动项目的专业技能培训委托国家体育总局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组织。

(三)认证考核

资格培训结束后,参加由职鉴中心按照国家考试的要求统一组织的考核,考试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公共知识的考核,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命题。专业技能的考核由职鉴中心组织命题。考试合格者,由劳动部颁发国家统一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考评人员职责

(一)在考核鉴定前,熟悉本次鉴定职业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二)负责考核场地、设备、仪器、器材的检查检验。

(三)保守试卷秘密

(四)在考评过程中,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遵守考评人员守则。

(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并签名。

(六)鉴定对象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试情况记录表上。

(七)每次鉴定结束后写出工作小结及对鉴定站的意见。

(八)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九)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十)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鉴定水平。

第八条 考评人员的管理

(一)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委托职鉴中心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单项协会)具体管理考评人员。

(二)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由职鉴中心统筹安排,具体聘任工作由鉴定站实施。鉴定站与考评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三)考评人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重新聘任。

(四)考评人员实行轮换工作制度。每个考评人员在同一个鉴定站从事一个职业(工种)的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五)根据“培考分开”的原则,考评人员不得参与由本人组织培训的有关人员的鉴定。

(六)实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的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遇到自己的亲属被鉴定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考评人员每次实施考评后,鉴定站应给予津贴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鉴定站酌定。

第九条 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对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一)鉴定站在每次鉴定结束后,对考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每年年终,鉴定站应对在本鉴定站进行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并填写“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评议考核表”。

(三)聘任期满,鉴定站应对考评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并报职鉴中心。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会同职鉴中心对考评人员聘期考评结果进行处理。

(一)对聘期考核优秀的,给予表扬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的,授予“优秀考评人员”的称号。

(二)对在工作中违反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考评人员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30f88cddd88d0d232d46a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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