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预监( ) 号
东源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 (金融机构)
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坐落位置: ,土地证证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工程预算总额: 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
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为整个开发建设项目。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
三、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四、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五、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县房管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六、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县房管局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七、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由县房管局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县房管局出具的涂销预售备案登记证明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八、乙方提出申请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时,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县房管局凭丙方证明材料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准使用款项数额,甲方凭县房管局核准数额拨付。
九、乙方经县房管局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需要。
十、违约责任
(一)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二)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因未出具证明材料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延误建设进度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县房管局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十二、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县房管局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县房管局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房管局备案一份。
十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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