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院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15 22:48: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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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麻醉安全和质量,加强麻醉医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麻醉与镇痛医师级别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范麻醉医师的级别。所有麻醉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并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并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任务3年以内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任务3年以上者。

第三条  各级医师麻醉与镇痛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分级(附件11-2级患者的麻醉如神经阻滞麻醉、低位椎管内麻醉及部分全麻,一、二级手术的麻醉,气管插管术等。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分级2-3级患者的麻醉、二三级手术麻醉,熟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患者麻醉,高龄患者麻醉,新生儿麻醉,支气管内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术,心肺脑复苏等。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

可独立开展ASA分级2-3级手术患者的麻醉、二三级手术麻醉,掌握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患者麻醉,高龄患者麻醉,新生儿麻醉,支气管内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术,心肺脑复苏等,轮转疼痛门诊。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

可独立展开ASA分级3-4级手术患者的麻醉、三四级手术麻醉,熟练掌握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患者麻醉,高龄患者麻醉,新生儿麻醉,支气管内麻醉,控制性降压,控制性降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术,心肺脑复苏等,轮转疼痛门诊。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独立展开ASA分级45级患者的麻醉、四级手术的麻醉,轮转疼痛门诊。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指导下级医师操作疑难患者的麻醉及处置下级医师麻醉操作意外、疼痛门诊疑难患者诊治等。

第四条  麻醉与镇痛审批程序

(一)住院总必须由高年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担任,确定每例手术的麻醉医师名单。需要全科会诊的,至少提前1天交科主任组织全科会诊并审批。

(二)科主任审核全科每例手术的麻醉医师名单,确保医师级别与手术分类相对应,签字生效。原则上,不同意越级手术,特殊情况须有上级医师在场指导。

第五条  麻醉与镇痛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麻醉的审批权限。

(一)择期手术由科主任审批。

(二)急诊手术由麻醉科主任或住院总审批。

第六条  特殊麻醉与镇痛审批权限

(一)资格准入麻醉与疼痛诊治

资格准入麻醉与镇痛是指按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其认可的专业机构颁发的专项麻醉与镇痛资格准入证书或授权证明,取得相应类别麻醉与镇痛资格准入的麻醉医师才具有主持资格准入麻醉与镇痛的权限。

(二)高度风险麻醉

高度风险麻醉是指麻醉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医务科提交业务副院长审批,获准后由指定的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人员负责实施。

(三)急诊手术麻醉

预期手术的麻醉级别在值班医生麻醉权限级别内时,可施行麻醉。若属高风险或预期麻醉超出自己麻醉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告二线值班,必要时向科主任上报。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状况下,在上级医师暂时不能到场主持其合理的抢救,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四)新技术、科研项目

1、一般新技术须经科内讨论,在科主任填写《**县人民医院重大及疑难手术申报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按照登记表的流程上报,由医务科备案并提交业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

2、高风险的新技术、科研手术由医务科上报医院后报卫生局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能在医院实施。科研项目手术必须征得患者或直系家属同意和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第七条  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程序

(一)麻醉医师可独立承担麻醉时,或麻醉医师根据前述有关条款需晋级承担上一级麻醉时,应当根据自己的资历、实际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等情况,书写述职报告,须填报《医师麻醉资格权限申请审批表》(附件2)。

(二)科主任组织科内专家小组对其技术能力讨论评价后,提交医政处。

(三)医政处复核认定后,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批。

(五)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结果院内公示。

(六)医师档案中备案。

第八条  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与再授权制度及程序

实施麻醉操作权限化管理,是确保麻醉安全的有效措施,对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实施动态化管理,是麻醉分级管理的最终目的。

(一)麻醉医师能力评价周期,每两年度复评一次。

(二)麻醉医师能力评价标准

1、对同级别麻醉种类完成80%者,视为麻醉能力评价合格,可授予同级别手术权限。

2、预申请高一级别麻醉权限的医师,除达到本级别麻醉种类完成80%以外,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受聘卫生技术资格,对资格准入的手术,麻醉者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麻醉的准入资格者。

2)在参与高一级别麻醉中,依次从辅麻到主麻做起,分别完成该级别麻醉5例者。

3)承担本级别麻醉时间满两年度。

4)承担本级别麻醉期间无医疗过错或事故主要责任(以我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结果为准)。

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降低其麻醉操作权限:

1)达不到操作许可必需条件的。

2)对操作者的实际完成质量评价后,经证明其操作并发症的发生率超过操作标准规定的范围者。

3)在操作过程中明显或屡次违反操作规程。

(三)工作流程

1、科主任组织科内专家小组,制定《各级麻醉医师麻醉分级及麻醉范围》,提交医政处,医政处复核认定后,提交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临床应用。

2、符合申请高一级别麻醉权限的医师,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麻醉资格权限申请审批表》,科主任组织科内专家小组对其技术能力讨论评价后,提交医政处;医政处对其进行理论及技能考核评估复核,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内公示。

3、对取消或降低其麻醉操作权限的医师,科主任组织科内专家小组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后,报医政处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考核办法

(一)各级麻醉医师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

(二)手术室及手术科室发现违反麻醉分级管理规定的,须向医政处汇报并有权拒绝配合实施手术。

(三)一般情况下麻醉医师不得超权限实施麻醉,对违反本规定超权麻醉的医生,依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情节严重暂停麻醉权限3个月;对由此而造成医疗事故的,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1c8f2d677232f60dccca1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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