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及湘乡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及湘乡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指针,认真执行《廉政准则》。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在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主要领导亲自抓,其他领导协助抓,纪委组织协调,其它部门各负其责,干部职工共同参与,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落到实处。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把落实反腐败责任制作为单位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把反腐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与业务工作一道部署、一道落实、一道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突出重点。在对象上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在岗位上以管钱、管物、管人、管执法和行政许可的岗位为重点;在内容上以治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公款吃喝玩乐等违法违纪行为为重点。
第二章 责任内容和任务
第六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本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对局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责任和任务:
(一)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及湘乡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有关反腐败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每年对系统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作一次专题分析研究,联系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把任务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部门,并组织实施。
(二)按上级要求,完善管理、监督机制,认真推行党风廉政监督制度,对各种不廉洁的行为进行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四)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湘乡市制定的党纪政纪法规和有关制度,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目标和要求。
(六)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七)局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2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年底要集体听取一次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情况汇报,此项工作可以结合年终工作汇报一进行,但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专题汇报。
(八)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选拔任用干部要经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对跑官要官或有明显不廉洁问题的干部,不能提拔使用,发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及时严肃查处。
第八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和任务:
(一)带头讲学习、讲正气;带头廉政勤政;带头遵章守纪;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抓落实。
(二)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三)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执行戒勉谈话制度。对股室或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或分管领导找其进行戒勉谈话,作好谈话记录,督促其自觉纠正。
(五)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要推行竞争上岗,按程序办事,最后经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局纪委的责任和任务:
负责对全局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搞好系统内年度考核和检查。
(一)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及湘乡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着眼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制定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检查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指导,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年度廉政考评工作。
(四)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之风。
(五)认真做好纪检信访工作,建立信访登记制度,及时调查、落实、处理并回复每一件群众来信来访。
(六)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建立、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监督制度。
(七)认真查处违纪案件,做到不徇私情、公正严明,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现象。
第十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单位的责任
(一)认真贯彻上级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按要求开展工作,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着眼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并进行考核检查。
(三)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的年度廉政考评。
(四)认真贯彻执行制止奢侈浪费的八项规定。
(五)认真做好纪检信访工作,建立信访登记制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调查、落实、处理并回复每一件群众来信来访。
(六)带头勤政廉政,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七)认真查处违纪案件,做到不徇私情、公正严明,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制的落实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廉洁自律,不发生违纪案件。
(二)加强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认真核查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积极协助上级纪检部门或执法机关查处本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
(三)坚持两手抓,做到城市管理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四)按要求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参加会议的领导成员达100%,会上能主动自查自纠,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建立党风廉政、反腐败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各股室负责人对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半年汇报一次,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具体方式:采取平时检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单位总结汇报、听取群众评议同领导班子及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的,要批评教育;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不能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廉政工作方面严重失职的,不能提拔重用。
第十四条 局纪委负责对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或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之规定的,要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通过相应的程序,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要分清领导责任与人个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次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2月15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0fa732f4b73f242336c5f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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