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评析

发布时间:2018-03-12 22:39: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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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评析
作者:王婕 范海燕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12

        [ ]自我交易禁止制度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一项特殊制度。中国公司法和其他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各项制度成熟度不高。本文结合案例对我国自我交易禁止制度进行简要评析。包括自我交易的主体范围、审批机关、自我交易行为效力、责任等方面内容。

        [关键词]自我交易;股东大会;公司利益

        [中图分类号]D956 [文献标识码]A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是公司法必备条款。从世界各国立法情况来看,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都有相关规定。我国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以下从一个具体的案件,对这一条文进行解读。

        1 案件大致介绍

        奇俏家具公司是由阿利斯房地产公司、胡佛商贸公司安丽化妆品公司、广东辉某矿泉水公司、王某步、李某锌、何某云、刘某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112日奇俏家具公司召开董事会议讨论公司购车事宜。会上董事皮某提出,其子皮某春拥有一辆红旗小轿车,愿以40万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奇俏家具公司。经过与会董事讨论,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公司以40万元人民币向皮某春购买该红旗小轿车的决议。事后公司向皮某春支付价款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阿利斯房地产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皮某违反了作为公司董事所承担的自我交易之禁止义务,对奇俏家具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遂向奇俏家具公司董事会提出请求,要求公司追究董事皮某的法律责任,但董事会以上述购车合同已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追究皮某的法律责任。阿利斯房地产公司后又向奇俏家具公司监事会提出同样请求,但监事会以同样理由予以拒绝。于是阿利斯房地产公司向广东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案中标的物经有关部门评估市场价格为30万元。法院认为公司购买的轿车不是懂事皮某的轿车,是皮某春的,而皮某春不是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虽其二人是父子关系,但不能将皮某春与公司的交易认定为皮某与公司的交易。因此法院认定皮某没有违反公司法规定,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ffff73f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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