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口头传唤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8-06-26 20:45: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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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口头传唤的适用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由于某些违法行为和违法嫌疑人是办案民警现场发现的,需要及时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询问,而回公安机关办理传唤手续又不能有效防止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为保障能够及时抓获嫌疑人,防止因办理传唤手续而导致违法嫌疑人逃跑等情况的发生,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口头传唤的权力。这给我们日常办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我们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口头传唤的适用范围。一方面要用足,用好口头传唤,以节省办案的时间和精力,一方面要注意不能滥用口头传唤,造成办案程序违法。

在此通过几个常见的口头传唤情况来简单分析:

案例一:民警在巡逻到一路口时,发现李某正在对吴某实施殴打,民警马上进行控制,了解情况后将涉嫌殴打他人的李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

案例二:吴某被李某殴打,吴某报警,民警受理该案后,确定李某为嫌疑人,但一直无法找到李某,数日后民警在对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了李某,并当场对其进行口头传唤。

案例三:吴某被李某殴打,后吴某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李某打伤并向民警提供了嫌疑人去向和具体情况,民警迅速出警,并在吴某的带领下抓获嫌疑人,民警随即对嫌疑进行口头传唤。

案例四:吴某被李某在一饭店殴打,后吴某电话报警称正在被李某殴打,并在电话中说清打架地点和嫌疑人身份情况(因吴某与李某是同事),民警到案发的饭店时,吴某和李某已经被饭店工作人员拉开并等候民警处理,民警了解情况后,对嫌疑人李某进行口头传唤。

案例五:吴某被李某在一饭店殴打,后吴某电话报警称被李某打伤,并在电话中说清打架地点和嫌疑人身份情况(因吴某与李某是同事),民警到案发的饭店时,嫌疑人李某已经离开饭店,吴某称:“李某回单位职工宿舍了,我带你们去抓他”,民警在吴某带领下开车赶到3公里外李某所住的职工宿舍,并将李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

案例六:吴某被李某在一饭店殴打,后吴某电话报警称被李某打伤,并在电话中说清打架地点和嫌疑人身份情况(因吴某与李某是同事),民警到案发现场时,嫌疑人李某已经离开饭店,吴某向民警提供了李某的手机号码,民警与李某进行通话,李某承认欧打了吴某,并称自己已经回宿舍了,民警要求李某返回现场了解情况,配合调查。20分钟后,李某返回,民警遂将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如何理解“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呢?这里的现场,应当是指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或场所。法条中所称的现场既可以是案发现场,也可以是在案发现场之外其他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但无论是哪个地点或者场所,也无论办案人民警察是在案发现场还是在案发现场以外,进行案件调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或抓获的违法嫌疑人,都可以口头传唤。比如,对已经确定为违法嫌疑人,虽然在其实施违法行为时没有被查获,但办案人民警察在事后工作中发现了该违法嫌疑人,也可以口头传唤。

案例一中民警巡逻发现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嫌疑人,为典型的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适用口头传唤适当。

案例二中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时无意中发现了违法嫌疑人,属于“发现嫌疑人的现场”,适用口头传化适当。

案例三中民警在了解案情并获知嫌疑人情况后出警,目的就是将李某抓获并传唤到案,显然不属于“现场发现”的范畴,适用口头传唤不适当。

案例四中民警接报警后,仅仅通过一个短暂的电话并不能认定现场的实际情况,我们都知道,在实际处理警情时,报案人由于各种原因,其所叙述案件或事件往往与事实存在较大出入,民警需要迅速赶到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现场情况直观了解后,再作出对案情的判断,“在现场进行案件调查”后发现、确认违法嫌疑人,并口头传唤,适用口头传唤适当。

案例五中民警到现场调查了解后,确认李某为违法嫌疑人后,到李某住处进行传唤,目的也很明确,不属于突然发现嫌疑人为防止其脱逃,而使用口头传唤的情况。不能适用口头传唤,此时传唤李某应当使用正常传唤手续。

案例六,在通话中李某已经向民警承认有殴打他人行为,民警电话要求已经离开现场的嫌疑人返回现场接受调查。“返回现场接受调查”的言语反应在卷宗中不妥,在已经发现李某为违法嫌疑人后,民警应当依法对其进行传唤,因为不是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应该适用一般传唤手续,打电话可以作为通知嫌疑人被传唤的方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cdefb4e2b160b4e767fcf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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