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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数字法庭高清改造技术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依据《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基本要求》(法办发[]18号、《人民法院远程视频讯问室建设技术规范》(法[]48号、《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17号、《浙江省法院系统简约型数字法庭系统建设方案》(浙高法〔〕2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改建、扩建的审判法庭。已建标清数字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规范要求,逐步进行升级改造。
一、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对全省的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制订高清数字法庭的建设规范、确定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入围品牌,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2、经济实用、服务审判
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服务审判工作,经济实用、简单易用、便于维护和管理,充分保护现有投资,实现系统应用效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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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和和经济效益的良好效果。
3、遵循标准、无缝对接
遵循国家和最高法院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够和省内入围的不同品牌的数字法庭系统互联互通,能够和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二、相关要求1、总体技术规范
除本规范特别提到的外,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其它技术指标应符合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数字法庭相关规范要求。
2、对接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
各入围品牌的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实现与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无缝对接。
3、存储内容
庭审音视频资源除满足《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17号要求外,应同时保存一份独立的AAC/mp3格式庭审音频文件。
4、录像质量
直播或点播的图像,单路视频图像达到高清标准(720P/1080P,图像流畅无明显停顿;音量大小适中,音质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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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清数字法庭改造
应遵循保护原有投资,充分利旧的原则进行高清数字法庭改造。标清数字系统中的音频设备(话筒、音频处理器、功放、音箱等、显示设备(支持高清的电视机、投影机等、显示器、书记员电脑、打印机、符合清晰度要求的实物展台等等均可保留。符合高清传输要求的原有布线也可继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