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安检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4-26 21:41: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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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深圳地铁从事安全检查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安保部)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应遵守本手册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市运输局,公交总队根据本手册规定支持、配合安保部开展工作;对安保部移交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安全目标责任制度

第四条 安保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五条 安全目标责任应做到分工清楚,任务明确,各负其责,奖罚分明。

第六条 安全目标主要包括:杜绝因安检原因造危害轨道交通安全事件;不因安检原因危及轨道交通运输安全。

第二节 领导值班制度

第七条 安保部实行领导分级值班制度。分为安保部、安检中队、安检班组三级领导值班。

第八条 安保部值班领导应当坚持现场值班,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现场安全检查工作,解决安检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安检中队值班领导应当坚持跟班,具体组织、实施、指挥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安检班组值班领导应当坚持带班,按照上级的要求同本班组安检人员一起做好各项勤务工作。

第三节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安检人员在一般情况下遇到超越处理权限的问题时,必须向上级领导请示后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 通常情况下,请示报告应逐级进行;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涉外问题以及突发情况可越级报告,但事后应当报告直属领导。

第十三条 遇有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当时情况按照预案予以处置,处置后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第十四条 上报情况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下级向上级请示报告问题时,应当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请示报告必须作出详细记录,重大问题应作出专题报告。

第四节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安保部应当定期召开业务会、总结会、研讨会。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业务会主要是讲评上一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

第十九条 总结会主要是总结阶段性的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二十条 研讨会主要是围绕安全检查工作中的某个方面,或根据当时敌、社情或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就如何加强工作进行研讨。

第五节 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交接班应当同级对口收书面交接。

第二十二条 交班的主要内容:上级的文件、指示;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使用情况;遗留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接班人员应按时到达现场办理接班手续。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到达执勤岗位后方可离去。

第六节 点名讲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保部实行上班点名和下班讲评制度。

第二十五条 点名和讲评一般由安检中队值班领导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点名的内容包括,检查安检人员到岗情况;检查安检人员着装情况;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按照客流预报,合理安排勤务;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讲评的内容包括:安检人员在位情况,小结当天执勤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现象;对下一班勤务提出具体要求;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七节 物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物品管理指对乘客自弃和遗留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物品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第三十条 对乘客自动放弃的物品应当统一登记造册,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

第三十一条 发现乘客遗留在安检现场的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共同清点和登记,并及时交给专人保管。贵重物品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尽可能地寻找失主。

第三十二条 客遗留且在30天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乘客自弃的物品,应当统一登记造册,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节 仪容风纪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必须着安检制服,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规定佩戴安检标志、领带

(二) 按规定配套着装,冬、夏制服不得混穿。

(三) 换季时应统一换装。换装时间由安保部统一规定。

(四) 应当着黑色、深棕色皮鞋。

(五) 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不准在安检制服外罩便服、戴围巾等。

(六) 只能佩戴安保部统一制发的证章、证件和工号。

第三十四条 安检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安检制服以及各种安检标志,严禁将安检制服和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三十五条 男安检员不准留长发、胡须、大鬓角;女安检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披发过肩,不准戴奇异饰物。

第三十六条 安检人员着安检制服在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严禁酗酒。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安保部领导对安检人员的仪容风纪负有纠察的责任。安检人员应自觉接受纠察,主动维护安检队伍的形象。

第九节 文明执勤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安检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文明执勤。

第三十九条 安检人员执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执勤前不吃异味食品、不喝酒,执勤期间应举止端庄,不吸烟、不吃零食。

(二) 尊重乘客的风俗习惯,对乘客的穿戴打扮不取笑、不评头论足,遇事不围观。

(三) 态度和蔼,检查动作规范,不得推拉乘客。

(四) 自觉使用安全检查文明执勤用语,热情有礼,不说服务忌语。

(五) 爱护乘客的物品,检查时轻拿轻放,不乱翻、乱扔,检查完后主动协助乘客整理好被检物品。

(六) 按章办事,耐心解答乘客提出的问题,不得借故刁难乘客。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四十条 基础岗位职责。基础岗位指待检区引导岗位检查员岗位。其基本职责是:

负责提示乘客接受安全检查

第四十一条 执机员

(一) 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X射线检查仪。

(二) 观察辨别监视器上受检行李(货物、邮件)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发现、辨认违禁物品或可疑图像。

(三) 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货物、邮件)及重点检查部位准确无误地通知手检员

第四十二条 保安员:

负责维护安检秩序,控制安检中查获的可以物品,对可疑人员进行看管,并报告驻站民警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现场值班领导岗位职责:

(一) 负责向当班安检人员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通知。

(二) 提出本班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 组织协调安检现场勤务。

(四) 督促检查各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 按规定处理安检现场发生的问题。

(六) 本班工作结束后进行讲评。

第四章 勤务的组织

第一节 安全检查的任务

第四十四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第二节 勤务组织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安保部在安排各项工作中,要以勤务为中心,兼顾教育、培训、学习,完成以执勤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六条 在勤务的组织和实施中,应当以中队、班等建制单位安排。采取分级指挥、分级负责的方法,使各级职、责、权分明。

第四十七条 组织勤务时应当合理使用执勤人员,安排组织好勤务交接,保持勤务的连续性。

第四十八条 安保部应当结合自身担负的任务,制定一般情况、特殊情况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三个等级的勤务方案,作为实施勤务和处置情况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安保部应当加强与轨道交通有关单位以及公安等单位的联系配合,互相支持,确保检查、监护等各项勤务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条 安保部在勤务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检查仪器、通讯器材、勤务用品、机动车辆的保障工作。

第三节 安检各部门职责

第五十一条 安保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各勤务部门职责。

第五十二条 安保部值班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各项安检工作的开展,监督、检查各项勤务的组织实施,处理勤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安保部协调各勤务部门的勤务工作,上报情况或下传各项指示。

第五十四条安检各勤务部门负责各勤务组的编成,组织指挥各勤务组之间的交接班和勤务实施等工作,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检查勤务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安检调研部门负责组织对敌情、社情的调查研究,分析勤务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提出阶段性重点检查内容和检查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第五十六条安保部协调厂商对安全检查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及地排除故障,保证安检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四节勤务组织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七条安全检查勤务的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结束三个阶段,安保部各级勤务组织应当根据该程序进行工作。

第五十八条安保部值班人员应当提前了解当日乘客流量,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根据流量和执勤力量,制定勤务方案,分配勤务任务。

第五十九条安保部执勤人员应按时到达执勤现场,与运营人员同步开始工作。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应组织召开班前会,传达上级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

第六十条安全检查开始前,各勤务部门应当按职责清理现场,巡视或清查隔离区,调试安检仪器设备,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十一条安检各勤务部门在分配勤务时应当定人、定位、定任务、定责任。安保部各级领导应当检查各岗位人员工作情况。

第六十二条安保部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熟悉勤务方案,明确自身任务,认真落实各项勤务。

第六十三条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生、发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应当按各级权限进行处理。遇有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六十四条安保部各岗位应当做好勤务交接班工作,由各勤务部门值班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并监督交接班情况,防止发生漏洞。

第六十五条当日勤务结束,各勤务部门应当关闭、锁好各种仪器、设备,清点、存放检查器材、执勤用具,整理、上报勤务工作情况以及发生、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

第五节安全检查特别工作方案

第六十六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一)接到扰乱社会秩序破坏轨道交通安全等敌情通报;

(二)发生严重破坏轨道交通安全的事件;

(三)破坏轨道交通安全的事件连续发生;

第六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实施特别工作方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决定;公交总队可以决定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第六十八条 实施特别工作方案的情况消除后,决定实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安保部停止实施特别工作方案。

  第六十九条 特别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加强安全检查。抽调业务熟练的检查员执行检查,必要时单设通道,严格检查。

(二)加强查控工作。掌握被查控人员情况。

(三)加强仪器检查。执机员应当充分发挥X射线安全检查仪的功能作用;对可疑行李经开包检查取出违禁物品后,必须重新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

(四)增加开箱(包)和手工检查率。

  (五)检查防爆器材是否置于现场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防爆人员应当到现场实施防爆技术检查。

  (十)加强各级值班和现场组织指挥。

第五章 勤务的实施

第一节 勤务实施的程序

  第七十条 对乘客实施安全检查时,首先请乘客将携带的物品通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进行安全检查,对可疑物品进行开箱(包)检查,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进行手工检查。

 

  第七十一条 当班勤务结束后,认真记录当班工作情况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第二节 物品检查

  第七十二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的检查是指通过仪器检查和手工开箱检查,防止违禁物品被带上地铁列车

  第七十三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开箱(包)检查:

(一) 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时,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二) 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时,发现似有利器、电池、导线、钟表、块状、圆柱状、粉末状、液体状、枪弹状物的;

  第七十四条 对经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后未发现疑点的物品也应保持一定的开包率,进行不定期、不定点开包抽查。

  第七十五条 开包时,乘客应在现场,对乘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带至值班室单独检查。

第七十六条 对经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发现疑点的安检人员协助乘客打开物品。

第七十七条 开箱(包)检查时,要仔细查验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注意发现有无夹层。

  第七十八条 对有疑点的行李在开箱(包)检查后应重新过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

第六章 情况报告

第一节 日常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十九条 日常工作情况报告是指安保部、安检人员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和阶段性工作情况及时或定期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 安检人员对执勤中遇到的隐匿携带危险、违禁物品,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问题应及时向中队 班组 值班领导报告。

  第八十一条 安检中队值班领导遇到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向本安保部值班领导报告。

第八十二条安保部除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填写报表外,应每月报告一次业务工作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综合情况。

第八十三条 安保部应将日常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节 特殊情况报告

  第八十四条 特殊情况报告是指接到预谋破坏轨道轨道交通设施等突发事件时的情况报告。

  第八十五条 凡所接到的情报中威胁目标直接针对地铁列车,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告:

  (一)有明确预谋作案时间;

  (二)有明确作案目标。

  第八十六条 接到破坏轨道交通的信息后,安保部应立即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公安局,然后再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上报。

  第八十七条 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当日安检过程有无发现可疑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开包和手工检查;安检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等。

  (二)当日检查乘客物品数量;手工检查、开包检查数量;查出危险、违禁物品数量及处理情况;X射线安全检查仪。

  第八十八条 特殊情况在报告公交总队公安局的同时,应按程序及时逐级上报。

第七章 情况处置

第一节 处置的原则和权限

  第八十九条 安保部对在勤务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十条 安保部各中队、班组,值班领导负责处理安检过程中情节轻微、涉及面小、不会造成大的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问题。

  第九十一条 安保部值班领导负责处理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生的比较重要、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问题。

  第九十二条 安保部主要领导负责处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二节 乘客行李物品检查中的情况处置

第九十三条 开箱(包)检查发现危害较大的违禁物品时,应采取措施控制住携带者,防止其逃离现场,并将箱(包)重新经安全检查仪检查,以查清是否藏有其它危险品,必要时将其带入值班室从严检查。

第九十四条 对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人员隐匿携带军,警械具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十五条 乘客客携带藏刀、腰刀、靴刀等少数民族刀具的,以及少数民族人员在民族自治区域内携带民族刀具的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九十六条对医护人员携带的抢救危重病人所必须的氧气袋等,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凭医院的证明可予以检查放行。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九十七条 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乘客,应向其讲明有关法律、法规;经说明仍不接受者,拒绝进入四号线轨道交通车站损失自负。

第九十八条 遇有在安检现场无理取闹、扰乱现场工作秩序、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且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十九条 乘客与安检人员发生矛盾时,应及时予以调解。乘客提出合理建议或投诉时,要认真接待和答复。

第一百条 发现严重精神病患者,通知运营部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发现醉酒不能约束自己行为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遇有乘客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X射线安全检查仪检查的,可用手工等方法检查。

第一百零三条 对在接受安检过程中,声称携有爆炸物的,应立即将其制服,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发现隐匿携带枪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者,应立即将人、物分离,将爆炸物品放到防爆罐(箱)内,然后公安机关处理。对反抗者可先将其制服。

第八章 教育训练

第一节 培 训

第一百零五条安检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第一百零六条 对安检人员的教育训练分为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为使新招收安检人员能基本掌握从事安全检查工作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所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得少于160学时。

岗位培训是指为保证在岗安检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及时了解掌握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新政策、新规定而对上岗后的安检人员所进行的不间断培训。

第一百零七条 培训要有明确的目的性,针对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教学内容和重点。

第一百零八条 岗前培训应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培训、考核、其主要内容为安检规章、勤务技能、职业道德、礼仪和外事常识以及军事技能等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方可成为安检员。还应根据各工作人员所要从事的具体岗位进行重点培训。

第一百零九条 安保部应坚持对在岗安检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政治或业务教育,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技能训练,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业务研讨。

第一百一十条 政治教育主要内容有: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近期的时事、政治,安检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以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业务教育主要内容有:如何正确使用仪器进行检查;如何辨别监视器上的物品图像;如何发现和识别违禁物品;如何加强安全管理;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安检工作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业务研讨主要内容有:分析安检勤务中正、反典型,研究和吸取经验教训;分析国内、国际敌社情动态,针对某种情况研究执勤预案;分析上阶段工作漏洞,研究制订改进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技能训练主要内容有:各项检查技能训练;队列训练;形体训练;礼节、礼仪常识训练;擒敌技术训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演练,使安检人员能够熟悉掌握预案内容,遇有突发事件能按预案要求迅速处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安保部应建立违禁物品陈列室,为业务教育提供实物资料。违禁品陈列室严防各种违禁物品丢失。违禁物品陈列室主要陈列:各种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各种炸药;各种爆炸装置;各种防身自卫器;检查中最新发现的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和遇到的各种典型案例资料。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安检业务部门要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分期、分批轮训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保证安全检查岗位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单位应抽调一些具有安全检查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业务骨干担任相应岗位的兼职教员,条件许可时,亦可从有关院校聘请一些教师承担相关知识的教学任务。

第二节 证书的取得和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岗位证书的取得必须经过业务知识考试、业务技能考核和职业道德考查,且成绩合格。

第一百二十条 取得《岗位证书》者每年要接受岗位复查。复查之前,应先进行培训。

在复查中,业务知识考试不合格或专业技能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但不得二者均补者),仍不合格者,《岗位证书》予以暂停,由颁布证部门在岗位证书备注签注“暂停”字样。

第一百二十一条 《岗位证书》暂停期间,不可单独上岗。经专业培训并重新考核合格后,报颁证部门批准,在《岗位证书》备注栏签注“恢复”字样,方可单独上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岗位证书》予以吊销:

(一) 《岗位证书》持有者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 在安检执勤中私自放行携带危险违禁物品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偷拿乘客物品供,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严重轨道交通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

(五)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岗位规范者。

第一百二十三条 《岗位证书》被吊销人员立即调离本岗位,三年内无申请安检人员《岗位证书》资格。

第九章 安检设备管理

第一节 设备的购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检仪器设备包括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便携式液态危险品检测系统、便携式痕量探测系统、防爆毯(球)等。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安保部对订购安检设备和售后服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购置国外安检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认可。购置单位须事先将其型号、技术性能、售后服务等有关资料报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审批。

第一百二十七条 购置国内安检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认可。

第二节 设备的使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安检人员必须掌握设备的技术知识、性能及使用规定,做到会使用、会操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必须由经过培训、达到岗位标准、持有上岗证书的熟练安检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摆弄。

第一百二十九条 手持金属探测器、无线对讲机、计算机等应由专人保管。

第一百三十条 使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需充电后使用的设备,注意充电要求,保证使用时有足够电量。

第一百三十二条 使用设备时出现故障,不得随意拆卸,应迅速报告,由专业维修人员排除。

第三节 设备的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市公安局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种安全检查仪器的有关技术指标尤其是X射线安全检查仪的射线剂量进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经检测合格后,凭市公安局颁发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安保部要加强设备的管理,教育安检人员爱护设备,并建立安检设备使用和管理责任制,保证设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及维修仪器都应建立台帐,严格保管,严格领取使用登记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电视监控器、电子计算机等贵重设备要建立详细的技术档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备厂商应派其值班员其职责包括掌握设备使用情况,检查其技术性能状况,并监督操机人员和其他检查人员按规程操作;排除设备临时发生的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一百三十八条 使用设备的技术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予以报废。

第四节 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安保部应设置技术维修单位(人员)。维修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

第一百四十条 维修人员应坚持设备维修日检、月检、年检维修制度,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维修人员对设备应坚持勤巡视、勤检查、勤维护。做到小故障不过日,大故障及时维修。

第一百四十二条 X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人员每日上班前、下班后,应对设备擦拭一次,并要随时保持设备周围环境清洁。

第一百四十三条 车载X射线安全检查仪每次执行完任务后要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节 奖 励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安检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安保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

(一) 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安检工作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二) 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安全检查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认真保养维修,成绩突出的;

(四) 执勤中查出预谋劫破坏轨道交通或其他非法干扰轨道交通嫌疑人,以及隐匿携带危害列车安全物品的;

(五) 遇有破坏或其它干扰轨道交通安全的紧急情况,不怕牺牲、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制服罪犯的;

(七) 执勤中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对以上受奖励者,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节 处 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安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安保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的行政处分;违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 在安检工作中工作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不负责任,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物品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二) 违反安检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三)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 遇有破坏轨道交通安全紧急情况,临阵脱逃或者擅离岗位,不服从命令的;

(五) 其他违反《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b289644a4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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