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8-19 08:48: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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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食药监食免201824

当事人:周海龙(红山区清源矿泉水经销部) 性别:男 年龄:43 民族:蒙古族 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贾营村五组14-1 身份证号:150402************ 联系方式:134******** 地址(住址):红山区大三家村一组108 邮编:0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150402MAOPCXH702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150402************

违法事实:

2018521,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ZZ18040027-1 ZZ18040027-2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显示周海龙(红山区清源矿泉水经销部)涉嫌经营的包装饮用水(商标:蒙味佳、规格型号:18.9/桶,生产日期:2018425,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于2018521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ZZ18040027-1 ZZ18040027-2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C18150400189600010-L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内食药监办[2016]88号文件, 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该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告知当事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召回,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上报相关处理情况。该单位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遂于2018 5 31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 该不合格批次产品是从赤峰百味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能够提供不合格批次产品供货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检验报告、销售清单、销售记录,且该单位不知道所购进的包装饮用水(商标:蒙味佳、规格型号:18.9/桶,生产日期:2018425)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查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周海龙进行调查询问,得知:共购进30桶,除去抽样的7桶外,其余已全部售出,进价是3/桶、售价是10/桶。经计算,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230元。

该单位在得知产品不合格后,立即对产品实施召回,并在其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没有任何顾客把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退回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

相关证据: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18150400189600010-L1份;2.《检验报告》(ZZ18040027-1 ZZ18040027-2)各1份;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SC18150400189600010);4.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5.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6.经营者周海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现场拍摄照片1张;8.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9.销售清单、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10.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1.送达回证1份;12.现场检查笔录(2017.5.21)(2018.5.231份;13.询问调查笔录(2018.5.231 14.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 15.召回资料1份;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购进的包装饮用水(商标:蒙味佳、规格型号:18.9/桶,生产日期:2018425)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没有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故不予没收违法食品

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 7 2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2aca65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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