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31 18:12: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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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22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测项目,是指按照标准规定在大型公共建筑、建筑群(园区)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子系统的项目。

为推进“节约型校园”和“节约型医院”建设,在全省高等学校、医院组织开展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省级试点示范。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监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和省属高等学校、医院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 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监测项目给予补助。对由各市(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的监测项目,省级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每年切块下达,滚动支持,对超额完成任务的追加补助,未完成任务的扣减补助。 对试点示范项目,先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核定下达后续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将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

条 省下达各市(部门或单位的监测项目补助资金金额计算公式为:A=B+C

A:本年度补助资金总额

B:本年度新落实项目补助金额

C:上年度验收项目追加补助金额

C=D-E

D:验收项目应补助金额

E:验收项目已获省补助金额

监测点100个以上的试点示范项目,对监测(控)中心建设另外给予补助。

第六 监测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监测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本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级财政资金补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a0d5add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b0.html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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