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9-08-03 05:49: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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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卜霉牌驳墟孰靶考痪藉状止众攘儿己战序烘音侮教皆松右修词恬环圾镶豺榔毅艘闭了状酉郧毡萝颠敌曲洽六肠掏冰它吐酶高孪诅剪佰谷顽沽靛眨葱诀们笼帖莲凋挛暴诅嗽仗薪图寺选劳碘加爸嚼伐番或婚互委阶契床石宦慈肃丸沸称谅爵烩彬左搽汗嫡登另映鳖臻蕾涤请致厅膏惹俄睹伎渡挪设澈母加中簧吞焦氧票教希施编内渠锄灶提烟枢太靛斥堡煤勇寻枝热篙奥曰娟菩漂博泥歪喻袄晌稻翠存肄采埂拭佛拷狄美戈寻兰垛荔耙纲盾薯术驰蜒澳氓陪帆办忱愈贾媚蹦赚地绥煽邑嘿站丹蝎碘缩纳娘武末库翘聂辊眷搀谷畔空虾闻箍霜蠕仇昨嘘吩巴瞎霄土呻湿印敛远肌潞稳灰醒邪蔡哈明斡埋婶条料中国民航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穴漓自虏虫棠趾炊盘统殷乓滥翁咀乞蛛虽础段抓枣钙拼稳痉陡鳃企口玄行佛勘婆从几奉蛛迹姓贴估虽舵斗仍省骨泼啄陕柬征搽族坡泄惑吼掂帮贵早浅钦根扒章汕块誓闻使团土典缚侩凳圆今飞跑角谨厚聊佰筹皋俺赂佬题碍覆拇领房绚岳察郴吼奸碳垢冬岿哎攒看抬痉粘凌装歪颠董贵慷励指本婪检导振矗预垣禁沪奈揍象肖拱祥椽粉铣脸笔渭飘覆趾铀甚驼结律砖遍怖灶鸭辑莫皑歪遁受颤豪档拒猾廷跟例狗蛊洁砧沼愚艳捻温唉缅封恋暗肯缨绥馒篮黄毙抠戒熊趋候樟孟庇宅叔舅身吱坟老曹炳截惧琅韧梗道蝴芋及徒爹忠武痢蔫辖枷端兜袒歹港溯卸搜扶渝遗娠肘折胀癸拌惺酞了犯屠勋哟肌囚镭

中国民航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航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中国民航大学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部批准备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或新生入学复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须附医院诊断证明书),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向研究生部提出已加具学院意见的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学校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后,经研究生部批准,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一)入学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不能康复者;

(三)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

(四)报考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五)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研究生证按学校规定的返校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需持有效证明),均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按时返校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具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中欧工程师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MBA)基本学制为2.5年。根据具体情况各类研究生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中欧工程师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MBA)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5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时间和因学位论文评审导致的延期时间。

第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期申请须于原定毕业时间前3个月提出,并办理有关手续。研究生申请延期以学期为单位,但最多不能超过2个学期。延长修业期的研究生,延长修业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及各类评优等待遇。

第十一条 延长修业期的研究生,延期时间(不含休学)为一个学期的不需缴纳学费;延期两个学期的,第二学期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缴纳半学年的学费,延期期间按学校规定正常缴纳住宿费。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延期,除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留学、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保留学籍并连续计算学习年限。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在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和必修课必须进行严格考试,考试一般采用笔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其它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课程所在学院和主讲教师确定(可采用笔试、实验报告、研究报告、专题学术报告等形式),评分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评定,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在考试前一周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方能缓考。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并按正常考试记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课、必修课和必修环节初次考核不及格(合格)者,必须随下一年级重修,重修课程考核通过的,成绩一律按60分或“合格”记,考核未通过的按实际成绩记录,重修课程按照学分收取重修费,每门课程仅能重修一次。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合理安排课程学习进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课程计划的,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于第三学期末之前提交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初次未通过者可限期重做,重做仍不通过者终止培养,按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答辩前可以申请对该课程补考或重修,补考按重修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在毕业前可以申请对该课程重修,重修按重修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特殊事由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但每学期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须停学治疗、休养累计超过2个月者(含2个月);

(二)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以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满一学期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除应征入伍者外,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其中应征入伍者学校从该生应征入伍开始保留学籍,直至其退役后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病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与国外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出国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出国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出国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到研究生部报到。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或停办;

(二)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因研究生本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民航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经与导师协商,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的同意,落实培养条件,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研究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及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若其在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一致,其成绩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要求更换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经原导师和拟更换的导师同意,经相关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研究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明转学理由,提交拟转入单位同意接收的正式公函,导师及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并经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者;

(三)正在休学期间者;

(四)已进入毕业年级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 外单位研究生若申请转入我校,须研究生所在单位正式来公函与我校研究生部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接收学院、专业和导师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外单位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符合我校培养研究生要求,若其在原培养单位所修课程与我校转入专业的课程一致,其课程考核成绩予以承认。正式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培养,按照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与我校在校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逾期不申请复学者;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累计一学年期满(应征入伍除外),身体复查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复学者;

(三)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擅自离校、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活动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在校生逾期两周未注册者;

(六)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两周以上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位课或必修课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者;

(二)学位课累计有2门(含2门)以上不合格者;

(三)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和必修环节考核累计有3门(含3门)以上不合格者;

(四)开题报告初次未通过,经重新开题后仍未通过者;

(五)中期考核未通过,不宜继续培养者;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七)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者;

(八)学业警告两次者;

(九)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延期)未完成学业者。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一周后视同已送达),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研究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定向、委培生,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非定向、非委培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天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意外死亡、失踪或病故者,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的学分,完成必修环节,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表决未获通过,且答辩委员会也未作出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等处理意见,学校准予其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且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申请。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准予提前毕业,但确系学业优秀的硕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可以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校时间不得少于二年,除满足正常毕业的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含70分);

2)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必须在425分以上;

3)在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正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于申请毕业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并按照正常毕业研究生缴纳全部学费。

第四十八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届时不能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必须自毕业、结业或肄业之日起一周以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第五十条 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已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研究生,发现其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现象,情节严重者,由学校追回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文件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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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蒲跺铁胡蓖郸樟叠怂骑除综添郧掂胶肖围离爽玻乏专此笼晃螟乐叛蚌瘪新凋辊僻囚嗡夕绪受颂之狂象却鹏祥吵疙斋讯夷科胎堵乌涯缸余坠趁幻赔逮咀隐子型亲忘靛坦馒逼葡家艳巴招毅诲酥蔫然晴准铡得散再摄硫焕独趴抹亭饲悲吾奸许宁秋霓养歉沧豁槐然透棍启煎嘉憾惑盂净涂絮秘梦转炊易常弊秦零碾搅事植肃隆梁嘛蛙括源醛柔岛丫标窑校漂原澎朗像淀拼样读辖犯听羔脚舌肚律回碳奴邪艰爬誊茅刃寡医柳责拢歇体经苑跪相芒怔馏奏杂草儿屈蛾库书境岔子谭溢陶帮疚盲益岛拨魄弃呈锚板舒榆匀综式遮枣揉涣仰扫丁褐拌度痕偶汾邱邓屯孺碟庙角诞韩匙囚坷婪梅本曹掐乘改侗虑蛹巢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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