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0 08:17: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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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2011]27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2

【实施日期】2011.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任务的攻坚之年。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促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定信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攻坚克难,强化考核,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明确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抓紧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一年四月二日

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医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精神,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会部署,制定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重点工作任务。确保医疗卫生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全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左右,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实现每个街道有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有一所乡镇卫生院;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期完成七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确保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50万人以上,参保率达到95%以上。突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县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保,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农民工参保政策。扩大城镇居民医保,做好老、低、残、幼参保工作,继续推进全日制高校大学生参保。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进一步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全省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左右。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省级财政按各地财力情况分档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2)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达到75%,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适当扩大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和补偿水平,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扩大到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残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按照救急、救难、公平、便捷原则,多措并举,统筹兼顾,加快建立五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救助、门诊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建设,设立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取消起付线,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残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一步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把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并逐步扩大大病保障病种范围。建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基金,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重症患者和其他特殊因难家庭进行医疗救助。救助病种按量入为出原则,逐步扩大覆盖面。今年主要对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等进行救助。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红十字会;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慈善总会、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补充保险,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从税前列支的规定。完善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长效机制。鼓励建立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探索在有条件的设区市建立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机制。完善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办法,提高补偿比例,年度累计最高支付20万元。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巩固和完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继续推广使用就医一卡通,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探索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管理,明确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流程,规范报销票据等相关标准,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的有效形式。继续做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全面实现新农合参合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数字办、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乡、县、县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分别控制在5%10%15%以内。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使基本医疗保障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巩固职工医保设区市统筹,落实城镇居民医保设区市统筹,对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开展调研。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制度上整合,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政策。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进一步总结完善晋江新农合托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配合单位: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制订和完善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优惠政策,在医保支付比例和范围上给予倾斜,促进基层首诊。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新农合在不低于5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总额预付制、按人头付费试点,实行总额控制、分批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定期考核、违规扣减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6)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配合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继续巩固和推动第一批和第二批70%的县(市、区)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工作,上半年实现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完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健全新型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全面实行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推进基层一级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进程和基本药品配送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全省乡镇一级医疗机构基本药品采购交易资源共享、动态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调研,建立配送企业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保障基本药物及时足量配送到基层医疗机构。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经贸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制定新一轮基本药物采购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6号),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品种、剂型、质量要求及预计采购数量。只有技术质量指标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评审,商务评审由价低者中标。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品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逐步实现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按照《指导意见》对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采购、配送和回款。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实行招标采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942bb8c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6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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