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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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具体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国家、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合法建设项目。
第三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贯彻"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和谐平衡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征收土地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内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是旗人民政府,由旗国土资源局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五条 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后,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第二章 补偿安置标准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七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第八条 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二)整村整社土地被征收后,完全失地农民每人再增加5倍人口安置补助费。 第三章 补偿安置费用分配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青苗所有者。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准格尔旗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户住房安置。被拆迁户可任选以下一种:
(一)集中规划建房,由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并由旗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用地单位出资统一征地,并负责"三通一平",被拆迁户按规划自行出资建房。
(二)在薛家湾镇、沙圪堵镇、大路新区、龙口镇统一购置楼房的,由用地单位每户补贴25000元。
第十三条 推荐就业。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建立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旗政府有关部门要对18-35周岁的被安置人员按用工要求进行定向培训,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
第五章 附着物、土地拆迁补偿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整村整社搬迁的,征收土地以社为单位进行,征收后该社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剩余耕地全部征收。
第十五条 考虑到农民耕种的实际困难,征地后剩余0.3亩以下无种植条件的耕地全部征收。大于0.3亩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耕作距离超过5公里或无法耕作的,按照附件2耕地收益补偿标准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补偿8年。
(一)煤炭开采造成耕地沉陷,采空区居民集中搬迁的; (二)修建铁路、高速公路阻隔的; (三)搬迁至集中规划区内的。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耕地因施工或设计误差造成水毁、淹没的,认真核查后予以补偿;无法恢复的,按照自然草地与该耕地补偿标准的差价进行补偿;可恢复的,按照临时占地一年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在房屋拆迁中,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的未婚或已婚未分户子女单独计户(子女已有住房的不计户)
第十八条 低保户、孤寡老人、五保户以户为单位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补偿;其他自行分户造成不足3万元的,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对涉及房屋拆迁的被征地农民, 每户补贴搬迁费3000元;对因拆迁不能及时入住新房的,每户补贴租房及生产生活费5000元。

第二十条 对积极配合征地工作、按时拆清搬出的,给予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总额7%的奖励。
第六章 青苗及临时用地补偿
第二十一条 蔬菜补偿费:按水浇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第二十二条 青苗补偿费:按该地类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地费:临时占用耕地一年按该地类年产值的2倍补偿,占用二年按该地类年产值的3倍补偿(其中1倍为土地改造补偿费);临时占用人工草地、沙柳地、柠条地、天然草地一年按永久征地标准的20%补偿,占用二年按永久征地标准的30%补偿。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以下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一、沙圪堵镇、薛家湾镇市政规划区。
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村庄布点、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农田水利、通村公路等政府扶持类非盈利性项目。
三、国家大型水利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及说明的补偿事宜,根据当年物价水平据实估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行期间,如上级人民政府出台相关规定,按新规定调整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准格尔旗煤炭采区居民搬迁补偿及补贴办法(试行)(准政发〔2005125号)中与本办法对应的补偿项目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地方煤矿露天开采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矿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补偿方案的通知》(准政发〔20071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811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前已完工或所有征收土地费用全部兑付被征地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或个人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2.耕地收益补偿标准表 3.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表 5.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表 6.电力线占地标准表
7.土地类别、附着物解释及实地操作相关规定 附件1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亩、元/·
土地类别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 倍数 土地补偿费倍数 安置补偿费倍数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24000 20 10 10 1200 塔地(梯田、下湿地) 20000 20 10 10 1000 12000 20 10 10 600 人工草地 2100 1900 (沙棘地) 1600 天然草地 1300 附件2
耕地收益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亩、元/·
480 390

(梯田、下湿地) 320 260 200 150 附件3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m2、元/
类别
砖混结构小二楼 950 一、主房标准:檐高在2.8m以上的住房。 二、凉房标准:檐高在2m-2.8m之间的凉房。
三、其它房屋可以参照此标准执行。室内装璜酌情补偿。 石窑洞、砖砼结构主房 750
砖木结构脊顶主房 680
砖木结构平房主房 630
半砖半土平顶主房 570
土木结构平顶主房、土主窑 510
凉房 石窑洞、砖砼结构凉房 600
砖木结构脊顶凉房
530

砖木结构平房凉房 480
半砖半土平顶凉房 420
土木结构平顶凉房、土凉窑 360
简易房 蘑菇窑 100
其它结构 100
其它设备 水泥檐台 15
地面 35
内外墙砖 65
吊顶顶棚 30
暖气 45
暖气罩
65

装璜门 150
附件4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m 300 大口井 /m3 30-75 水泥管井 /m 300 自来水管 /m 5-30 民用井 / 800-1500 旱井(计算方法见说明) / m3 90 单人坟头 / 6000 双人坟头 / 10000 双人葬 / 15000 新选坟地补贴 / 10000 迁入公墓额外补贴 / 5000 迁坟奖金 / 500 土猪圈 / 100-300 砖猪圈 / 900 土院墙 /m 30 砖院墙 /m 50-120 土厕所 / 300 砖厕所 / 500-1000 土山药窖 / 600 砖山药窖 / 1200 土木圈棚 /m2 50-100 砖木圈棚 /m2 90-150 / 1000-1500 平地基费 /m2 6-10 网围栏 /m 5-30 / 300 露天灶 / 150 / 150 / 1200 /
1500
/ 35000 / 10000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二)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院取土 /m3 6 /m2 10 民用低压线 / 10-15 三相四线 / 20-35 /m2 130 铝合金门窗 /m2 240 固定电话
移机费 / 1000 养殖水面 / 25000 渗水井 / 500 黄芪地 (青苗) /
1200 排水管 /m 40 / 1500 /m3 6 小土坝 / 300-800 / 4000 棺木补偿 / 3000 砖混水窖 / m3 130 暖棚棚圈 /m2 200 附件5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表
补偿标准 乔木

/ 4 / 6 / 16 /
60
/
80 / 1040100 果树

当年幼苗 /
5-10 三年内幼果 / 204060 小果树 / 300 小挂果 / 450 中挂果 / 550 大挂果 /
650 挂果枣树 / 300400500 / 参照果树 / 低套一档 其它
/ 10 / 10 / 25 零星沙柳 / 15 / 20 附件6:

电力线占地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根、座 地类

项目 水浇地 其它耕地 荒地及草地 10千伏单杆 2400 2000 420 3.5万伏单杆 2400 2000 420 3.5万伏双杆 3600 3000 640 3.5万伏铁塔 4800 4000 840 11万伏双杆 3600 3000 640 11万伏铁塔 4800 4000 840 22万伏铁塔 4800 4000 840 50万伏铁塔 7200 6000 1260 拉线(根) 2400 2000 420 附件7
土地类别、附着物解释及 实地操作相关规定
一、人口安置补助费:前三年加权平均年产值×5×人均耕地亩数。
二、蔬菜补偿费:在保灌水浇地中种植的蔬菜青苗补偿,其它耕地内蔬菜按普通青苗费补偿。
三、水浇地:有保证的水源和灌溉设施,渠系配套、畦堰明显、土地平整;在一般年景下能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用管道和其它设施浇灌的耕地除外)
四、塔地(梯田、下湿地、坝地):下湿地是指丘陵之间低凹部分耕种的土地;塔耕地由古河道洪水淤澄而成,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梯田是指人工修建的水平梯田。

五、梁耕地:梁峁地带能耕种的土地。
六、人工草地:指种植苜蓿、草木樨、沙打旺的土地,覆盖度40%(低于此标准要折合)
七、沙柳地:指种植沙柳的土地,遮阳度0.3(低于此标准要折合)
八、柠条地:指种植柠条的土地,遮阳度0.3(低于此标准要折合),沙棘地按柠条地标准执行。
九、天然草地:以天然草木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割草的土地。
十、乔木:树木按出土1米处直径分等级。幼树直径为3-5厘米,栽子直径为5-10厘米,椽材直径为10-20厘米,檩材直径为20-30厘米,柁材 直径为30厘米以上。松树分为幼松、小松树、成松树。树高0.4米以下为幼松,树高0.4-1米为小松树,树高1米以上的为成松树。 十一、果树:根据199812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综合标准》的规定,我旗成片果树种植密度每亩最多不超过112株。
幼果树以树杆直径分等级:"幼一"1-2厘米,"幼二"2-3厘米,"幼三"3-4厘米。 超幼果树标准的以树冠直径分等级。小果树直径2-2.5米,小挂果直径2.5-3.5米,中挂果直径3.5-4.5米,大挂果直径4.5米以上。
十二、旱井按体积计价,计算方法为:平均半径2×3.14×平均深度=旱井体积,由于旱井形状与锥形相似,宽度必须平均,最窄处按2米计算(旱井直径最宽处小于2米的按实际计算)
十三、网围栏按等级划分。一等:水泥桩高度2米以上、横截面大于150平方厘米、水泥桩间距小于3米、网眼尺寸小于10×15厘米, 二等:水泥桩高度1.5米以上、横截面大于75平方厘米、水泥桩间距小于3米、网眼尺寸小于10×15厘米;三等:低于二等标准的。一等30/米,二等15/米,三等5/米。此价格为收购价,征收后由用地单位无偿收回。 十四、钢窗及铝合金门窗补偿:在房屋中有双层钢窗或铝合金门窗的,补偿一层;只有一层的不予补偿。

十五、自来水管按水管直径及埋管深度划分等级。一等:水管直径30mm以上、埋管深1.2米以上、30/米;二等:水管直径20mm以上、埋管深度0.6米以上、15/米;三等:低于二等标准的,5/米。
十六、迁入公墓额外补贴:因征地拆迁需迁坟选择公墓安葬的,除坟头款、新选坟地补贴外的一项补贴。
十七、迁坟奖金指迁坟户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奖励金。
十八、棺木补偿指在征地拆迁中需对拆迁户为家中老人预先购置的棺木进行搬迁但又无法挪动而给予的补偿。
十九、民用低压线标准划分:水泥杆高度不低于10米、间距不大于70米、导线直径不小于2.5mm;三项四线标准:导线直径不小于5mm、其它与民用低压线标准相同。达不到标准按50%补偿。
二十、温室要求:钢架结构、钢架间距小于1.1米、墙体采用不低于24cm砖墙加保温板修筑、后墙高度不低于2.5米、两侧有山墙、棚膜齐全。低于此标准要折合(木架旧式温室按50%折算)
二十一、大棚要求:钢架结构、钢管间距小于1.2米、脊高高于2.7米以上。低于此标准要折合(木架结构按50%折算)
二十二、按照平均、就高的原则,电力线单杆平均占地0.1亩,双杆平均占地0.15亩,3.5万伏、11万伏、22万伏铁塔平均占地0.2亩,50万伏铁塔平均占地0.3亩,拉线平均占地0.1亩,非耕地按此面积双倍计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农网改造等电力线杆不执行此标准。 二十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出后新铲及新开耕地、新移栽树木、新建房屋等不予补偿。 二十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经常维修附近居民原有的道路,经常洒水、碾压等,减少粉尘污染,不得因施工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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