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税政(整理)

发布时间:2016-10-25 18:31: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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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收政策是否有变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的礼品,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其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两人共同承接一项设计服务,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以专利技术对企业进行投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2015年4月1日之后个人以专利进行投资,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员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这部分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不超过企业人均工资与参加补充保险人数之积的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增值税,补缴时是否会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什么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某企业组织活动,对于参加活动的客户均有礼品赠送,该企业扣缴取得礼品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需要客户的身份证号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因此,企业扣缴客户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扣缴税款等情况进行明细申报。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注销了,账簿可以销毁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虽然注销了,但账簿等涉税资料也应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

个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可否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企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是否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则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他个人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对个人从事办学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的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涉及销售折让的情形,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如何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营改增后,哪些业务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营改增后,个人转让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增值税是否包含在应税收入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给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营改增前印制的门票能用到何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请问5月1日营改增以后,未使用完的地税发票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因未按期缴纳税款已被列为非正常户,导致我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请问我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可以缴纳契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营改增以后,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契税时,计税依据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根据评估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以后,个人房屋出租还能享受3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可以享受。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以后,个人销售二手房应当在国税还是地税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规定,地税负责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代征工作。因此,营改增以后,个人销售二手房应当在地税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税款。

我公司取得了一块工业用地,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请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实际占地面积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我公司主营业务是销售电梯,销售后需要进行安装和检验。请问应当于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企业为职工报销MPA的学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因此,企业为职工报销MPA的学费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现在2015年发现2009年有一张发票忘记计入成本,请问现在是否可以调整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因此,该企业发现2009年发生的成本现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调整扣除。

我公司正在使用的一栋办公楼经过评估后增值了。请问评估增值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针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房地产评估增值并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因此,贵公司该栋办公楼评估增值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因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而减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请问契税是否可以一并减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因此,贵公司应该按照没有减免前的土地出让金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

我是一名兼职律师。请问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15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印花税代售手续费是多少?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我们公司在厂区内新建一密闭的玻璃房,里面安装有空调用于公司某种产品除湿。请问此玻璃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因此,贵公司玻璃暖房不属于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我公司准备在西部地区投资办厂。请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文件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鼓励类产业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耕地占用税申报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客运公司每年为车辆购买的保险没有合同只有保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保单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当正常缴纳印花税。

2016年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上述规定中的“3年”是指3个公历年度还是36个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可享受限额每户每年9600元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个人投资者的家属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该投资者家属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投资者家属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个人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其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规定,其他个人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税款时,应当向纳税人开具何种凭证?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规定,地税机关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

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住房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不动产是否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不动产是否有免税优惠?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从事绿化草坪种植,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企业从事绿化草坪种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为一家生产危化品的公司,请问我公司厂区内取得消防、安监等部门认定的防火防爆用地能否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公共租赁住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高尔夫球练习场是否可以免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规定,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于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税费都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企业通过政府直属机构的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专用票据后可以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吗?是否必须经认定后才能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因此,企业通过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需要经过认定,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我本人在外地出差,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年所得12万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员工取得企业发放的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免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因此,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可以免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可以免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税务登记证需要换吗?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印发“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征便函〔2015〕23号)规定,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国统一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原发的证照(包括各地试点核发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从2018年1月1日起,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71174cb0b4c2e3f56276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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