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我国公务员晋升制度弊端探析 我国公务员晋升制度弊端探析 [摘要]制度安排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必要手段,西方有句名言:“好的制度能把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也可以把好人变成坏人。”正如一个简单的规定: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两人担任,如果合二为一,便会因为制度安排的缺陷而出问题。今天,公务员晋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良及不法现象,既有其自身原因,但也与现有制度安排密切相关。目前我国从权力运行机制到干部选拔任用的具体环节均存在一些弊端,文章便主要从这两个层面展开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权力集中考核监督 一、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弊端 1、权力结构存在缺陷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现存权力结构的重要缺陷。权力高度集中在革命战争时期曾发挥过它独特的优势。建国后,它仍然普遍存在,虽然历经多次改革,但仍未完全改变。在上下层级之间,权力相对集中在上一层级;同级之间,权力则过分集中在主要领导者手中,主要领导者掌握诸多事情的决定权,集人权、事权、财权集于一身。这由在干部晋升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言堂”可以看出。国内罕见的江西郑元盛卖官案中,郑元盛何以在众目睽睽之下数次卖官成功,如果没有“一个人说了算”的权力,难以做到。众多买官卖官案揭示出:正是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晋 升中民主原则的贯彻不力,有些领导甚至违反干部任免程序,独断专行,完全是个人说了算。 2、权力运行明显失衡 权力结构缺陷必然影响权力正常运行。权力的正常运行要求责任、权力和收益三者保持平衡。一定职位拥有一定的权力并获得一定的收益,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权力运行过程中,三者明显失衡,权力和收益巨大而责任较小,这和我们的责任追究机制中的责任内容、主体不清晰密切相关。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有六大必经程序的明确规定,但对运作这些程序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便使这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际上只具有选拔任用干部的权力,而没有相应的责任。同时,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者和班子成员的责任、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经办人员之间的责任界定模糊。层层负责,结果都不负责;集体研究决定,大家都有责任,结果人人都不负具体责任,最终导致责任难以追究。 3、权力制约出现缺位 权力过分集中还导致对权力监督困难。过分集中易产生权力依附现象,其他 篇二:中国官员的等级及晋升规定 中国官员的分级: 一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委员长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政协主席 二级:政治局成员书记处成员副委员长副总理国务委员军委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部长部党组书记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主任省政协主席 四级:副部级副省级 五级:司长厅长地级市长巡视员 六级:副厅级副市级助理巡视员 七级:处长市局长县长调研员 八级:副处级副县级助理调研员 九级:科长市处长县局长乡镇长主任科员 十级:副科长股长乡镇助理副主任科员 十一级:科员县以下公务员 十二级:办事员 中国公务员晋升规定:(详见中组发〔20xx〕7号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篇三:20xx公务员待遇最新消息:公务员职级晋升条件 20xx公务员待遇最新消息:公务员职级晋升条件 根据现行公务员法,国家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这意味着,“职务晋升”成为公务员个人职业发展、待遇提升的唯一路径。 现实情况却是,中国在职公务员队伍中,逾60%在县乡两级基层。基层公务员数目庞大,但供他们升职的领导职务却有限,“僧多粥少”让很多基层公务员待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曾撰文表示,中国公务员从科员到县处级干部的升迁比例仅为4.4%,从县处级升为厅局级的比例更是低至1%。有的人工作几十年还是副科长。 这也导致近年来基层公务员队伍人员不稳定,优秀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 此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明确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职级晋升具体条件: 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 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根据《意见》,举例说,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处级待遇。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比如,一名县文化局局长或乡镇镇长,一直未得到提拔,满15年后,虽然还当局长或镇长,但可享受副县长的工资待遇。 注意: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区市例外 《意见》还对“任职年限”作出解释,即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意见》还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意见》还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县和乡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比如,上海崇明县、广州市天河区一级政府就不属于这个范围。 今后公务员不升职也能晋级 国家还对实施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做出了进一步部署。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目的在于形成职务与职级两个晋升通道,充分调动和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同时也是对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调整和改革。基层公务员可凭借工作年限、工作能力等提升级别,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将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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