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11〕164号 11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13 12:41: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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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渝价〔2011164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电力公司,市能投集团,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

为适当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补偿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积极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国家发改委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101号)精神,提出我市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28分钱。其中,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分钱,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88分钱。

(二)重庆市境内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911元;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0分钱。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机组按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合理解决老机组电价遗留问题

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按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执行。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按同类型水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三、提高三峡电站上网电价

三峡地下电站投产后,三峡电站送重庆电网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相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除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上网电价外,其余调价影响通过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予以疏导,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53分钱。其中,居民、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暂不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重庆市境内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改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区县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后,从次月用电量起执行。

(三)《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一)、《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二)中已含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农网还贷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五、调价范围

本次电价调整执行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供电公司供电区域。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按照本《通知》电价政策同步调整。

六、执行时间

(一)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4分钱,自201011日起执行。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88分钱、部分老机组上网电价以及调整后的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自2011410日起执行。

(二)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61日起的用电量执行,其中电力用户61日起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七、有关要求

(一)各供电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煤炭、电力企业要维护经济发展大局,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2011年度电煤合同。煤炭生产企业要积极保障市内重点合同电煤供应,保持电煤价格基本稳定,不得限产涨价、以协议等形式串通涨价或以任何方式变相涨价。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加大电煤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落实力度,组织开展电煤价格专项检查,防止煤炭企业变相提高重点合同价格。

(三) 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50a3e3d0912a21614792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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