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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9 01:42: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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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戏剧类作品演出的筹备、组织、排练等活动均由剧院或剧团等演出单位主持,演出所需投入亦由演出单位承担,演出体现的是演出单位的意志,故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演员个人不享有表演者的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仅限于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制品,对于非其制作的,无权禁止他人制作和发行。如果录像制作者除对其制作、发行的录像制品享有独家发行权外,还对录像制品所涉及的内容享有独家出版、发行的权利,则他人未经许可就相关内容制作、出版、发行录像制品的,也构成侵权
三、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音像复制单位接收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如果复制单位未认真、充分地履行上述验证义务即进行复制,所复制的音像制品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复制单位应与侵权音像制品的制作者、出版者等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三终字第5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八条52号。法定代表人潘志忠,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瑞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树芳,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新途,河北新艺影视制作中心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明,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树芳,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二楼3号。法定代表人郭景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亮,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惠生,河北省广播电视局退休干部。
原审被告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英,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建,河北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公里街10号新华商业楼。法定代表人梁日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才茹,该公司经销商户。
上诉人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简称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宝文化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简称天宝光碟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简称唱金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简称河北省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简称音像人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1215日作



出的(2007)冀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6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7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联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瑞明、谢树芳,上诉人天宝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明、上诉人天宝光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瑞明、谢树芳,被上诉人唱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红亮、葛惠生及原审被告河北省梆子剧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建、音像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才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118日,河北百灵音像出版社(简称百灵音像出版社)出具授权书,授权唱金公司代表该社向拥有著作权人授权的文艺团体或个人求购节目,用于出版VCD等音像制品,所购节目经审查合格后,纳入该社出版计划。2003421日、2004126日,百灵音像出版社(甲方)与唱金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由乙方组织节目源,甲方出版乙方对甲方出版的音像制品享有永久发行权。2000911日、2001109日、2004521日、2006121日,唱金公司根据与河北省梆子剧院签订的多份合同,及河北省梆子剧院出具的授权书,取得了出版、发行该院演出的《双错遗恨》、《打金砖》、《三打陶三春》、《蝴蝶杯》(上、下部)、《陈三两》等剧目音像制品的专有使用权。200142日,石家庄市河北梆子剧团(甲方)与唱金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乙方录制甲方演出的《清风亭》等演出剧目,录制完成后一次性给付甲方使用费2万元,乙方对该演出剧目享有专有音像出版、发行权。2001929日,保定市河北梆子剧团(甲方)出具授权书,将出版、发行《血染双梅》等演出剧目音像制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唱金公司。2001103日,衡水市河北梆子剧团(甲方)与唱金公司(乙方)签订《音像出版合同》,约定甲方将出版、发行演出剧目《春草闯堂》音像制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乙方。
唱金公司发行的上述演出剧目音像制品中,根据19817月河北省梆子剧院的演出剧本及相关证据显示,《蝴蝶杯》(上、下部)剧本文字整理人为河北省梆子剧院职工张特和王昌言,音乐整理人为河北省梆子剧院职工张占维。19991029日,百灵音像出版社向张特的继承人张毅支付使用费100元。2005810日,王昌言的继承人王清晨许可百灵音像出版社、唱金公司使用《蝴蝶杯》(上、下部)剧本,并出版、发行该演出剧目的音像制品。《陈三两》剧本由河北省梆子剧院原职工王焕亭整理,1998312日、200588日,王焕亭的继承人王敬慈(甲方)与百灵音像出版社、唱金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许可乙方使用《陈三两》剧本,并出版、发行该演出剧目的音像制品。《双错遗恨》的剧本文字部分由河北省梆子剧院外聘尚羡智整理,音乐部分由该院职工张占维整理。20001221日,张占维收到唱金公司支付的使用费4000元。《清风亭》的剧本是由石家庄市河北梆子剧团外聘尚羡智整理。20027月尚羡智出具授权书,许可百灵音像出版社使用《双错遗恨》《清风亭》剧本,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
上述音像制品中,《双错遗恨》、《清风亭》为唱金公司录制;《蝴蝶杯》(上、下部)、《陈三两》为河北电视台录制;《血染双梅》是1997年拍摄的实景戏曲电影,制片者和表演单位均为保定市河北梆子剧团。百灵音像出版社、唱金公司获得了河北电视台、保定市河北梆子剧团授予的出版、发行《蝴蝶杯》《陈三两》、《血染双梅》演出剧目音像制品的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413e66c1eb91a37f1115c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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