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价法依据

发布时间:2012-01-12 11:05: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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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市在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余力压低报价甚至将报价降到与企业自身实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价中标,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会给建筑市场带来很大冲击。那么,如何区分合理低价与不合理低价,防范建筑市场的恶意竞争呢?这就需要正确认识合理低价中标法,规范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操作程序。
    一、 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在工程量清单推广的今天,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使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定额成本价的关键。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投标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合理低价中标法一方面可以鞭策企业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另外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二、从合理低价中标到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低价中标的低价概念,不是指难以量化比较的合理低价,也不是低价投标、高价结算的虚假低价,而是在搭建的同一平台上,在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诸多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低价中标,是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有人认为,低价中标可能导致建筑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竞争,就会存在着供求矛盾,只要存在着有生产能力的供给量大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的现象,建筑产品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与其它商品交换就不可避免,商品的等价交换只有通过不等价交换才能实现。恩格斯说过:"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的价值才能存在。"价值规律就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
    可见,合理低价中标法只是现阶段保证建筑市场规范运营的一种手段,是向低价中标法的过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逐渐变得健康有序,低价中标法必然取代合理低价中标法。
    三、从合理低价中标法到低价中标法应具备的条件和措施
    我国入世以后,建筑产品计价和价格形成机制要向国际接轨,必将实行由投标企业自主报价,由市场形成价格。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是我国建筑业溶入国际大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但是,应该注意到,推行或鼓励企业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必须在创建建筑市场大环境上作文章。
    1.必须创建招投标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硬环境。只有允许低价中标,投标企业才敢使用企业定额报价。没有低价中标的市场硬环境、仍延用标底价确定中标者,投标者即使具有了企业定额,也不敢以此报价,参与市场竞争,因为用标底价衡量确定中标者,低价投标企业很可能被淘汰出局。
    2.要想创建低价中标的国内市场硬环境,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建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软环境。马克思主义认为,成本价格就是生产费用或生产成本。是指由商品生产中实际消耗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的价格。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行业内将有一个社会平均存在。但在行业内的许多生产者之间,由于综合生产能力的不同,又各自有着不同的生产成本,即所说的个别成本。那么,"不低于成本价"指的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若为"社会平均成本",则先进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报价将受到排斥,保护了中等及落后企业,不利于我国建筑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若为"企业的个别成本",在评标时经常会出现难以界定最低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与此同时,在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而盲目追求低价中标,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被迫将报价压得过低。这种不健康的竞争行为,必将给建筑市场规范运营带来很大冲击。
    因此,笔者认为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编制的企业定额应作为企业的商业机密,在投标报价时无须对报价的合理性出具任何证明和解释。在技术和施工方案可行的情况下,评标委员可不对所报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使报价完全由市场决定,这是市场经济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为防范低价中标后给业主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采用低价中标法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保障措施:
    1.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制度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程序规范。工程担保本身具有双向性,即对于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对于工程业主的对等支付担保。就是说工程担保犹如一把双刃剑,由第三人用经济责任关系规范制约了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
    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中标价太低,在施工过程中,会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步履为艰,甚至被迫中途停工,造成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并对国家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寻找有担保条件的担保公司作工程担保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担保公司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承包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担保方将对工程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完成该项目。同时,也可以经过协商,由工程业主重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负责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担保方承担。如果工程业主对上述三种解决方案均不满意,担保方将按照担保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最终是承包商自己害了自己。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对工程业主防范投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有着制约和监督作用。如果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低于本企业的成本价,担保方是不可能为其担保的,没有担保方的承包商也就没有资格参与投标,自己将自己淘汰出局。
    对于工程业主来说,如果应筹措的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甚至是垫资工程,定会严重影响低价中标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不少承包商为了生存或为在投标阶段中胜出,对工程业主的资金落实情况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分析,采取垫资施工的项目屡见不鲜,最终由于不堪重负而导致工程被迫停工,或者偷工减料,或者滥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由此导致的质量事故不胜枚举。承包商连起码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都无法保证,更不用谈施工的安全问题了。拖欠工程款,对于低价中标的承包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豆腐渣"工程,"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了。推行担保制度,担保公司就要对工程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在建设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取得《开工许可证》。如果承包商未按时得到工程业主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由担保公司代为支付。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保障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且制约、监督了工程业主弄虚作假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担保方作支付担保,一些没钱、没信用的工程业主就会被排斥出建筑市场。
    2.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根据质量与费用的辨证关系,相对高质量的建筑产品必然要求相对应高的费用。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为了减少损失,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我们分析以后就会发现,让承包商有利可图而不去偷工减料,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其弹性非常大。在市场经济下,道德约束在利益面前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对一些人可以起作用,对另一些人则根本不起作用。2000130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检查单位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总而言之,现阶段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以及建设市场的日益成熟,最终将逐步过渡到低价中标法,这是工程计价市场化的必然,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

综合评估法与合理低价法的比较研究

摘要 :文章阐述了综合评估法的主要特征、应用范围、评审内容及方法,优缺点和改进措施,通过对合理低价法评标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现行评标办法为基础,对合理低价评标法中报价的合理性评判及相关规章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将与其综合评估法进行了比较和研究。

关键词 :综合评估法 合理低价法 评审程序 比较 研究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是我国建筑市场趋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使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工程实行招投标制,打破了地区和部门的封锁,推动了建筑市场向开放型的转变。给企业提供了一个平等交易、公平竞争的机遇, 将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规范了建筑市场的交易秩序,投标企业只有在质量、造价、工期、投产后维修服务和企业信誉等方面展开竞争。企业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积极性,才能取得机会。而其招投标方法有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等。

1 综合评估法与合理低价法的比较

11含义的比较

1.1.1综合评估法的含义及主要特征

1.1.1.1含义

综合评估法是指根据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一中标标准,对已确定的有效投标文件从资信、技术、单价、费用构成、总报价等方面进行评审与比较,对投标文件的总体进行评价后,确定投标优劣的评标方法。

1.1.1.2主要特征

以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为前提( 但低于成本的除外),在全面评审投标价格的合理性及完整性、技术标、投标企业和项目经理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业绩等投标文件内容的基础上,评判投标人针对具体的招标项目的施工重点、关键技术、工艺分析、解决方案、管理难点把握的准确程度、技术措施采用的恰当和适用程度、管理资源投人的合理及充分程度等,从而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条件,将投标报价、技术因素和企业业绩,实力等因素的评审结果综合在一起,采用量化评分的方法,形成对不同投标文件质量的优劣比较。1

1.1.2合理低价法的含义及主要特征

1.1.2.1合理低价法的含义

合理低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合理低价法有两层含义: 一是价格必须是低的, 二是报价必须是合理的,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追求最低的投标价格,高质量和低价格,也是本方法的两个最为基本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2

1.1.2.2主要特征

合理低价法的含义说明投标人报价若低于企业成本,就不能中标,也是《招标投标法》所不允许的。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业主节约了大量投资,中标人只有微薄的利润,要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采用新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等增加利润水平,这就降低了中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为了规避各种因素产生的风险,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互相提供双向保函,以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

1.2 评标程序的比较

1.2.1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程序

目前评标过程中,综合评估法多采用一段评审,即在开标时一次性进行评标打分、排序、确定中标商的做法.这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在此参照国际招标评标惯例,采取 两段三审进行.即评标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两阶段中间有适当间隔时间,一般可为1 3天.初审中包括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三个步骤,终审为筛选出的投标商答辩.1

评标指标体系中各指标权重及分值的确定

评标指标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为综合标;第二层次为技术标和商务标层;第三层为技术标的子指标和商务标的子指标层;第四层为各项具体指标层。

( 1 ) 综合标

综合标是指投标书的最终评分,满分1 0 0分,其中技术标评分为3 5 %~4 5 %,商务标评分占5 5 6 5

( 2 )技术标

根据指标体系组成情况,技术标 (又称暗标) 评审时主要对投标商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信誉及工期四个方面进行评价打,技术标评分满分为 1 0 0分。

( 3 )商务标

商务标评分满分同样为 1 0 0分,包括投标报价和工程开办费,考虑到各投标人投标策略的不同,各自的开办费差异会很大,将两者分别评分比较合理.

1.2.2 合理低价法的评标程序

1.2.2.1 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1.2.2.2技术性评审

对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不同的等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进人商务标评审。

1.2.2.3 商务评审

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对符合性市查和技术评审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的评审,经卜述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委员会按由低到高评标价排列作 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次序。

1.2.2.4作出合理的最低报价的决议

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在不低于企业最低成本的报价中,选择最低报价投标人中标。3

13适用范围的比较

1.3.1综合评估法的适用范围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大、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质量及工期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施工招标评标。

1.3.2合理低价法的适用范围

该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局限于技术简单、体量适中、施工难度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或是部分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应将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量化打分,以便较为全面地衡量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而不宜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4

14 优越性的比较

1.4.1综合评估法的优点

1.4.1.1 适用于投资额较大、技术较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招标;

1.4.1.2 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体现科择优的原则;

1.4.1.3 公开性好,操作性强;

1.4.1.4 可有效解决投标企业串标、围标现象

1.4.2合理低价评标法的优越性

1.4.2.1给更多的企业提供了发展机会和公平竞争的舞台

合理低报价法对资质和资信等采取通过性审核而不评分,只按报价高低排序,一方面为管理水平高、设备工艺先进、成本低的企业提供了更大的中标机会,同时给众多具备施工能力但资质不高的企业以公平竞争的机会,鼓励他们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获取利润5

1.4.2.2有利于节约项目工程资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合理低报价法中较低的投标价格得到较高的中标概率,由于投标人为自己的利益考虑,相互之间引发竞争,中标价格将合理低报价法中较低的投标价格得到较高的中标概率,由于投标人为自己的利益考虑,相互之间引发竞争,中标价格将合理降低,从而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4.2.3促进技术进步,形成科学、健康、良好的市场氛围

招标工程项目的透明、公开、公平的竞争,也有利于工程的科学化管理,有利于社会的监督,对于加强竞争,促使优胜劣汰,推动技术进步,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十分有利。

                                                                                                                 (未完待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3f16a828762caaedd33d4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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